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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方案

时间:2024-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各国的应对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世界各国1979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气候变化第一次作为一个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变暖的国际性公约,目的是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其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为解决全球气候问题,世界各国急需一个新的标准和可行性方案。

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方案

世界各国的应对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世界各国1979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当时有科学家警告说,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将导致地球升温,引发全球性灾难。之后,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在1988年成立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专门负责评估气候变化状况及其影响等。气候变化第一次作为一个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1990年发表了第一次评估报告,确认了对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基础。1992年,委员会促使联合国大会作出了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决定。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起草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同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又称“地球首脑会议”)上,150多个国家代表共同审议并通过了这一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截至2009年8月,已有192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敦促人们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对生产和生活方式作出调整,促使人们增加对共同利益的考虑。由于全球气候变化与能源、工业、土地利用、森林等重要基础经济资源密切相关,因此它也促进了全球气候问题与国际能源、贸易、投资等重大问题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变暖的国际性公约,目的是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其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以支持他们履行公约赋予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定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有缔约方都有义务编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温室气体汇的清单,同时承诺制定一个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中考虑到气候变化,还必须促进可持续管理、节能、增强温室气体汇的功能,包括森林和其他所有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定全球环境基金(GEF)作为它的临时资金机制,并在1996年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同全球环境基金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和义务。1998年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委任全球环境基金为其永久资金机制机构,每四年就会议进行一次评审。资金机制向缔约方大会负责,后者决定气候变化政策、规划的优先领域和获取资助的标准,因此缔约方大会定要期向资金机制提供政策指导。

为解决全球气候问题,世界各国急需一个新的标准和可行性方案。遗憾的是,虽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得到了最广泛的认同,但是会后并没有得到最广泛的执行。因为公约没有对发达国家应提供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达成具体协议,资金数额、时限等问题也就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

2.《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11日,全球气候框架协议缔约方第3次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这次大会共有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出席,最终通过了人类和地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此前,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做的《第二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1995》提交给了第2次缔约方大会,为京都谈判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依据。

《京都议定书》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缔约方分为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平均减少5%。附件一国家在第一阶段(2008~2012年)须各自承担一定的减排承诺:与1990年排放水平相比,欧盟15国减少8%,美国减排7%,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1%。日本、加拿大各减排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

非附件一国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建立全球统一市场的重要条件。一些发展中国家正处于总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激增的阶段,尽管现阶段作出某种明确的量化承诺较为困难,但也应该循序渐进,做出与各减排阶段相适应的努力。

为了降低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成本,同时把非附件一国家也吸引到减排行动中来,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所谓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是附件一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AAUS)的交易,各国可以将分配到的配额排放单位指标根据自身排放情况买入或卖出;联合履行机制主要是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减排单位(ERUS)交易,各国通过技术改造和植树造林等项目实现的减排量,超出自己承担的减排限额的部分,可以进行交易;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类似,只是交易双方换成了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附件一国家可以通过向非附件一国家进行项目投资或直接购买等方式,获得核证减排单位(CER)。

按照规定,只有在不少于55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其中至少有占工业化国家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的发达国家批准后,《京都议定书》才能生效。由于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只有占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7%的俄罗斯批准《京都议定书》,才能达到上述要求。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俄罗斯于2004年1月18日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使得《京都议定书》终于能够在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共有142个同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人口总数的80%。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这三种机制把温室气体减排量成功变成可以交易的商品,承担量化减排责任的附件一国家及其企业,可以通过买入减排指标来缓解减排约束,或者降低自己的减排成本,实际上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作为一条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节能减排技术和资金转移的渠道,也在日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无疑是人类社会为迎接全球变暖挑战的重大事件。但是,在值得庆幸的同时,也存在着重大的缺憾,使它的历史效果大打折扣。(www.xing528.com)

其中,最大的缺憾就是美国的退出。在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刚一上台就以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负担为由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最大的碳排放国家,碳排放总量约占全球的1/4,平均每人每年碳排放量达20吨,是英国年人均碳排放量的2倍,是中国的4倍,是莫桑比克的20多倍。

由于美国的退出,世界各国在京都精心设计的减排防线被撕开了一道巨大的缺口,《京都议定书》的效力大大降低。紧接着,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相继退出了《京都议定书》。截至2004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了3.3%。由于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因而不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美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

《京都议定书》的另一个先天不足是它的阶段限制。因为,议定书只规定了第一阶段(2008~2012年)的减排目标,2012年之后的目标还没有明确,“后京都时代”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全球减排框架将走向何方等重要问题,都还是一个谜。

《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对具体减排目标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协议,第一次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排额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承诺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地球变暖的唯一一项国际公约,也是第一次将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额度和市场交易机制的结合,是全球减排革命性的制度创新,从而开启了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时代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环境保护文件,标志着人类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小步,而在人类自救的道路上却跨出了关键的一大步,对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无论《京都议定书》有多少缺憾,丝毫不会削弱它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限制人类自身行为的国际公约的意义和作用,它在环境、能源、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各方面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作为人类反省自己的活动、保护地球和保护自己的一个划时代的重要文件,毫无疑问,《京都议定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3.《巴厘岛路线图

2007年12月3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12月15日,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主要内容包括:发达国家有义务在技术开发和转让、资金支持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大幅度削减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未来的谈判应考虑给所有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设定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应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长,但不设定具体目标;在2009年年底之前,达成接替《京都议定书》的新协议。《巴厘岛路线图》还要求所有发达国家都必须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

尽管有关各方在《巴厘岛路线图》达成后的整整两年里进行了9轮气候变化谈判。遗憾的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和义务上的分歧巨大,谈判进展十分缓慢,成果不大。

4.《哥本哈根协议》

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又称“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1992年签署以来参与人数最多、参与级别最高、引起关注最广泛的一次缔约方大会。中国权威认定:“《哥本哈根协议》基本上与《巴厘岛路线图》一致,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守住了发展中国家的底线。”经过最为激烈的争辩,大会最后通过《哥本哈根协议》。

5.坎昆会议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2010年11月29日~12月10日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会议原定有6个关键议题:共识、适应气候变化、资金、技术转让、减少森林砍伐和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REDD)以及2012年后的减排目标。经过马拉松式的艰苦谈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和目标等关键议题上依然分歧严重,最终只通过了2项工作决议,即《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决议》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决议》,以确保第一承诺期与第二承诺期之间不会出现空当。

融资问题上,各方同意设定一项新的气候基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行动,其中在“减少森林砍伐和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达国家同意向森林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补偿,以遏制诱发乱砍滥伐的不利国素。在透明度问题上,设定了针对发达国家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框架,对发展中国家国内减排引入了国际磋商和分析程序。

坎昆会议的另一成果,仍是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岛路线图》,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且认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应当合作,促使全球和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尽快达到峰值。决议认可发展中国家达到峰值的时间稍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减贫是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优先事务

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树立起环保意识,从身边小事做起,坚持低碳生活,那么,我们的地球,我们的未来,还是有希望的。

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南北两大阵营围绕气候变化产生的磨擦和矛盾还将日益尖锐,未来各方对于发展权和发展空间的争夺将更加激烈,坎昆会议也没能完成“巴厘岛路线图”的谈判,从里约热内卢到坎昆一路艰难,但是毕竟还是有成果的,至少为地球、为人类、为环境和气候的未来争取到了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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