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1.遏制中国金融体规模及业务经营品种。抑制“后工业时代”中国金融体发展,始终是美国的一项既定战略。“新政”的国际意义在于,巧妙地关闭美国本土金融资本大门,遏制中国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美国。“新政”选择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与目前中国金融业的“跛脚”有关。
首先,国际业务存在明显短板。中国金融业真正意义上市场化发展不到20年,国内业务仍然是最主要的业务,国际业务规模偏小。以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例,截至2009年6月末,工商银行境外运营资产为3148亿元人民币,仅占到总资产的2.8%。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底,5家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境外营业性机构仅78家;收购(或参股)5家境外机构,涉及收购金额约合71.3亿美元。如此的业务量在国际资本领域简直微不足道。
其次,新兴业务存在明显短板。中国银行业业务仍以传统借贷业务为主。例如中国工商银行,虽然投资银行、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等中间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经营结构战略调整中重要的利润来源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但截至2009年9月末,其利息净收入占整个营业收入的比重仍达79%。据业内资深人士分析,目前国内银行的息差收入大致占总收入的85%,而国外银行只占55%左右。
第三,消费性放款存在明显短板。2009年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9.59万亿元,其中个人消费贷款新增1.8万亿元,占18.7%,金融消费贷款处于较低水平。更为可虑的是,消费金融机构起步晚,层次低,制约度高。到目前为止,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仅有3家筹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结构性悲哀。
第四,金融创新存在明显短板。西方创造了投行、公募和私募基金、对冲基金、资产经营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创新了名目繁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中国的情况跟美国不同。美国是金融创新过度,而中国则是金融创新不足。目前中国的主要问题是金融产品过于单一,金融衍生品起步艰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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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是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2009年12月,银监会就传达了提高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的要求,将五大国有银行的拨备覆盖率由原来的100%提高到130%,而股份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由原来的100%提高到150%。
2.假国际金融监管之名遏制中国。作为实力最强的金融帝国,美国“金融监管新政”如若影响到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修改,即“新政”中限制金融机构,首先是银行规模和金融机构交易行为领域的主张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条例款项,势必从另一个角度,影响包括《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在内的金融体的发展规模及经营领域。作出这一判断,绝非杞人忧天,绝非危言耸听,绝非冷战思维惯性下的无中生有。一方面,面对国际金融业改革前景,中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可能参照《巴塞尔协议》新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如此必将降低中国银行业的杠杆水平并对盈利产生影响。事实上,我们将坏账拨备提高到150%的比例即是明证。另一方面,美国及海外对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对冲基金业务的限制将影响中国监管当局对上述业务监管的方式,例如杠杆化的自营业务将较难获得监管当局的批准。由此,对中国金融体的封杀,极可能假国际金融组织之手,演变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整体性封杀。
从现实角度看,抑制中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对中国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机制必然带来巨大冲击(中国2009年全年新增贷款总额是9.59万亿元,而股权融资只有5000亿元左右),从而间接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及全社会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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