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模块一 国际船舶保安的背景及我国履约情况
由于海上运输具有涉及区域广,港口众多,作业复杂等特点,在国际运输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海事组织清醒地认识到海上反恐的重要性。为此,IMO采取了两大举措:一是进行内部改组,将原海上安全部的航行安全处改组为航行安全和海上保安处,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了负责防止针对航运的恐怖活动的协调工作,以确保海上安全问题的解决遵循一套系统的、一致的途径;二是出台了一系列海上保安措施。这些海上保安措施包括:
(1)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提出“全球安全的新展望”(New Vision of Global Security),呼吁国际和地区性组织在反恐工作中树立“相互协作”的新观念,指出维护全球安全依赖于多边机制的加强。
(2)联合国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在2002年12月的有关决议中赞赏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海上保安的行动,并要求相关国家给予积极的支持。
(3)联合国安理会(The UN Security Council)外交部长级会议在2003年1月重申反恐立场,提出各国家、地区性组织、国际组织将不遗余力、全面地协作反恐;在2003年3月召开的反恐委员会特别会议再次强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反恐协作的重要性,在不违反法律和侵害人权的前提下,要求在信息共享、经验交流以及避免重复劳动方面开展积极的国际合作。
(4)世界海关组织(The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在2002年7月与IMO就多式联运以及相关的船、港界面活动中集装箱的检验问题签署备忘录。据统计,2002年6月世界集装箱运力为15 855 000TEUs;2000年世界港口作业集装箱225 300 000TEUs。这些集装箱具体在哪里、要运往哪里、集装箱内装的什么货物目前尚不能全部、及时和准确地掌握。(www.xing528.com)
(5)国际劳工组织(The International Labor Conference)2003年6月第91届会议用185号公约替代了108号公约,制定了更加严密的海员身份证件制度。
(6)国际海事组织(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2001年11月第22届大会通过第A.924(22)号大会决议,要求各委员会研究反恐问题,提出修改《SOLAS公约》,增加海上保安事项。2002年2月,第一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起草修正案;2002年5月,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5届会议审议修正案;2002年9月,第二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修改修正案;2002年12月,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6届会议审议修正案;2002年12月,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修正案以及《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ISPS规则》)。其目的在于构成船舶和港口设施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领域行为的保安国际框架。按照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和《ISPS规则》于2004年7月1日生效。新的《SOLAS公约》的修正案,建立了海上保安的国际法律制度,其内容不仅适用于船舶和船员,同时也适用于港口设施,对港口的保安系统在硬件、软件两个方面提出了十分详尽的要求。
在海上保安方面,我国明确交通部全面负责《SOLAS公约》修正案的履约工作。为了贯彻落实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交通部发布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海发[2004]315号)(以下简称《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对我国港口设施保安的履约组织工作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实现了国际公约的国内化。与此同时,为了使港口设施的保安工作在全国迅速铺开,交通部又积极开展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标准及评估报告范本、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范本、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标准及程序、港口设施保安措施的种类、港口设施保安信息收集和交流办法、港口设施保安检查和发证规则等配套文件的制作工作。《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实施后,各相关航运公司按其要求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了编制保安计划、指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船舶保安评估,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了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及时取得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我们在国际船舶保安履约方面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A类理事国和一个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履约的能力和水平。
自2004年7月1日《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施行以来,随着国际海上保安形势的变化,国际海事组织又通过了许多关于船舶保安的决议或修正案,比如关于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的适用问题、船舶保安员的替代问题等。船舶反恐是国家反恐怖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同样也面临着境内、境外恐怖组织利用船舶发动恐怖袭击的可能。因此,为了加强船舶和港口设施反恐的管理并与国际接轨,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立法动态的需要,完善船舶保安制度,交通部2007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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