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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与船舶管理: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时间:2024-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子模块一国际安全管理规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海上运输的大规模化、多样化,全世界的海难事故不断发生,重大、特大船舶海损事故和污染事故呈上升趋势,其结果导致了更大、更严重的社会危害。1993年11月,IMO在第18届大会上以A.741号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该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它为船、岸人员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及其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船员与船舶管理: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子模块一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海上运输的大规模化、多样化,全世界的海难事故不断发生,重大、特大船舶海损事故和污染事故呈上升趋势,其结果导致了更大、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据海事统计资料表明,所有的海难事故中约有80%以上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这一严峻的现实引起了国际航运界的极大关注。经广泛深入的分析研究认为,形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船旗国特别是负责船舶营运的公司(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管理不善、实施不力以致没有严格履行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国际公约。

为了促进履约,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海事发生率,实行安全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国际海事组织(IMO)总结和借鉴了世界许多领域现代化的管理思想与管理方法,特别是航运安全管理的经验,迅速制定出保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综合治理政策,其中特别是将有关综合管理机制及船、岸人员素质标准,作为防止和减少由于管理不善和操作不慎而造成海难事故的根本性措施。

1993年11月,IMO在第18届大会上以A.741(18)号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ISM规则》)。该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其目标是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ISM规则》要求船公司确定的安全管理目标是:

(1)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

为使各缔约国强制性地执行《ISM规则》,IMO于1994年5月召开缔约国外交大会,又通过了《1974年SOLAS公约1994年修正案》新增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将《ISM规则》列为该章的附件纳入到《SOLAS公约》之中,成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强制性法规。我国是《SOLAS公约》的缔约国,负有履行该公约的义务。《ISM规则》作为一项国际性的管理标准,从全球航运安全和防止污染的需要出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一、规则的基本内容

根据现行的《ISM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即前言、A部分、B部分。

《ISM规则》的前言部分介绍了规则制定的目的、规则在制定中所采用的大会相关决议的原则以及在规则制定中考虑到不同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情况不同,因此规则仅给出了一般原则和目标。同时强调了航运公司不同级别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等对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的重要性,特别是强调了公司管理高层人员的保证是安全管理的基础。

(一)《ISM规则》A部分

《ISM规则》A部分为“实施”,共包括12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为了明确规则的各项规定,首先对规则中所使用的术语进行了定义。规则中所指的《ISM规则》系指由IMO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ISM规则》。“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主管机关”是指船期国政府。规定了规则要达到的目标与适用范围,以及对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SMS)的功能要求。

第二部分: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第三部分: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第四部分:指定人员。

第五部分: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第六部分:资源和人员。

第七部分:船上操作方案的制订。

第八部分:应急准备。

第九部分: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第十部分: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第十—部分:文件。

第十二部分: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二)《ISM规则》B部分

《ISM规则》B部分为“发证和审核”,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发证与定期审核;第二部分为临时发证;第三部分为审核;第四部分为证书的样式。

二、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规则的规定,该体系的功能、目标及符合的要求如下:

(一)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1)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和环境保护符合有关的国际和船旗国立法的指令和程序。

(3)船、岸人员的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4)事故和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6)内部评审和管理复查程序。

(二)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保证

(1)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

(2)对IMO、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三)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1)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

三、船公司的责任和权利(www.xing528.com)

船公司应制订正确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方针应说明如何实现SMS的目标、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及公司应当保证船岸各级机构均能执行和保持此方针。

四、船岸人员

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ISM规则》强调了人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性。它为船、岸人员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及其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一)岸上人员

(1)船公司首先应明确指定对管理、从事和审核涉及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并用文件的形式规定其责任、权利及相互关系。

(2)被指定的人员应享有履行其职责的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为保证各船的安全营运和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的联系渠道,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指定一名或数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的岸上人员。被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人力上支持。

(4)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人员和调至该位置人员适当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作出的指令均应标明并以文件形式下达。

(5)公司应当保证与其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人员对有关规定、规则和指南有充分的理解。

(6)公司应当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标明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所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二)船上人员

(1)公司应当保证根据本国和国际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2)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使船上人员借此能够获得以一种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其他语言书写的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3)公司应保证船上人员在履行其涉及SMS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4)公司应当保证与其SMS有关的船上人员对有关规定、规则和指南有充分的理解。

(5)公司应当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保证为实施SMS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船长的责任和权力。船长在船舶安全营运和安全管理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船公司应当保证船长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在需要时,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船公司应保证在船上实施的SMS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公司应在SMS中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作出关于安全和防止污染事务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公司应以文件形式明确船长的下列责任:①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②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③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④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⑤ 复查SMS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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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M规则强调了人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五、船舶应急和船上操作

(1)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操作,船员能够正确、及时地操作,这对于船舶防止污染及保证船舶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为保证这种操作的正确性以及操作的及时性,《ISM规则》要求船公司应建立和制定有关方案的操作程序和操作须知,并对与之有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地分配给适任的人员。

(2)船舶应急一直是船舶保证人命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关的国际公约给予了高度重视。《ISM规则》为了保证船舶应急操作的及时和正确,规定对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船公司应当建立标明、阐述和反应的程序;船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确保公司有关机构能在任何时候对涉及船舶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反应的措施。

六、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在海上交通安全系统中,船舶状况对事故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并且有关的公约要求船舶所有人保证船舶及其设备的有效性,使其适合于其用途。为了让船舶所有人履行公约设定的义务,规则规定:船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保证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对船舶进行维护。为保证船舶处于良好状态,要求船公司应按照适当的间隔期对船舶进行检查;报告已知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并附可能的原因;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保存有关活动的记录。

除对船舶和设备进行有效的维修保养外,规则还要求船公司在安全管理体系中,标明那些设备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并应提供旨在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在措施中还应包括对备用设备或装置的定期测试。

七、安全管理体系的发证、审核和监督

船公司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ISM规则》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过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公司选定从事营运活动的国家的政府代表主管机关的审核,签发给“符合证明”。该证明应当被视为该公司能够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当公司持有这样的“符合证明”后才准予从事船舶的营运。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应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在签发该证书时,主管机关应审核该公司及其船上的管理是否按照经认可的SMS进行运作。

为了保证该SMS的有效性,规则要求船公司应当开展内部安全评审,以便审核安全及防止污染活动是否符合SMS的要求;定期评价SMS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根据公司建立的有关程序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应当定期审核认可的船舶的SMS是否正常运作。

另外,《ISM规则》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有关文件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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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林海5”轮碰撞翻沉事故

1. 事故经过

1997年8月16日,某公司所属的“林海5”号船,由新港驶往上海港。途中因受9711号台风影响而避风,23日07时05分船抵长江口锚地下锚,当日09时45分起锚进港。约16时18分突下暴雨,船长发现船首左舷3°~5°有一船正对着驶来,“林海5”船右满舵避让后,船长令正舵。此时,船长又发现船首右舷5°左右有一艘对驶船,即右满舵避让,并拉一短声,随后又拉五短声警告。约16时21分停车,16时21分30秒后退三、正舵,16时22分来船(“瀛昌”船)与“林海5”船碰撞。16时35分两船脱离,因“林海5”船货一、货二舱相通,迅速大量进水左偏,于16时45分倾覆。

2. 事故原因及分析

(1)两船碰撞前4分钟发生区域性雷暴雨,雷达荧光屏显示白色,通信不畅。在此瞭情况下,船长既不减速、停车又不择地抛锚,也不增派人员望,通告周围来往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手段,防止事故发生。

(2)遇到暴雨等突发性灾情,能见度不良,又是狭水道航行,两船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两船碰撞后,“林海5”船船长虽作出了一些应急反应,但未能针对“林海5”船系日本造简易船、无水密舱、碰撞后会迅速大量进水等技术状况,及时采取冲滩等有效措施(碰撞地点离浅滩不远),以至于发生翻船事故。

分析:船长未能结合本船实际并考虑当时情况,行使公司授予的绝对权力,以避免船舶翻沉;应变措施不当。涉及《ISM规则》第5.2款、第8.1款规定。

(4)碰撞事故发生弃船警报,以致部分船员在船舱中未能及时做好逃生准备,造成了船员失踪和死亡。

(5)“瀛昌”船违反当地港口进出港航行规定,出港航行时侵占“林海5”船的进港航道,造成两船紧迫局面。

请问:上述总结的事故原因分别违反《ISM规则》哪些规定?请结合上述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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