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船员管理: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管理:船员适任证书

时间:2024-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规定是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对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进行了规定。

船员管理:船员适任证书

子模块一 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员适任证书的概念和作用

船员适任证书,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在我国适任证书的取得以及使用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其为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海员,在可以任职的职务、可以任职的船舶以及可以任职的航区的重要凭证。

二、船员适任证书的法律依据

《STCW公约》是专门规范船员考试、培训和发证的国际公约。公约规定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和负责值班的普通船员应持有适当的证书(见图9.1和图9.2),并且应对船长和高级船员的证书由发证的主管机关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签证,以证明其认可该证书。一缔约国还可以通过证书的方式来认可其他缔约国发或授权签发给船长、高级船员的证书。在颁发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证书时,主管机关应对申请人在服务、年龄、健康、培训、资格和考试各方面都表示满意。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这一规定是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法律依据。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1号令)对船员的适任考试、评估和证书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规则规定:“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我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对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进行了规定。该规则规定:在内河一、二等级船上任职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及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在三、四等级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及轮机长、轮机员,在五等船上任职的驾机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局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一)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

(1)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2)证书等级、编号;

(3)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4)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5)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6)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7)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8)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图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长及高级船员H)

图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普通船员I)

资料卡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持证人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编号。该编号格式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十五位组成,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适任证书编号格式如下:

类别   发证机关    部门    等级   职务  年份  本年序号

A      BA      1      1    1   200× ×××××

第一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

A——表示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及无线电一、二级电子员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B——表示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二、三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

第四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其中:

1——表示甲板部门;2——表示轮机部门;3——表示无线电通信

第五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

甲板部门:

1——表示3 000总吨及以上船舶;2——表示500至3 000总吨船舶;3——表示未满500总吨船舶;4——表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

轮机部门:

1——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 000千瓦船舶;3——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4——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无线电通信:

1——表示GMDSS无线电电子;2——表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第六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分别为:

甲板部门

1——表示船长;2——表示大副;3——表示二副;4——表示三副;5——表示值班水手;6——表示高级值班水手。

轮机部门:

1——表示轮机长;2——表示大管轮;3——表示二管轮;4——表示三管轮;5——表示值班机工;6——表示高级值班机工;7——表示电子电气员;8——表示电子技工。

无线电通信:

1——表示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2——表示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3——表示GMDSS通用操作员;4——表示GMDSS限用操作员。

第七至第十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

第十一至第十五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当年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总序号(由计算机按签发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电气员同时持有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时,其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合并在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中,编码和有效期以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编码和有效期为准;其他人员单独制作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三、甲板部、轮机部船员所适用的《STCW公约》规则条款,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二副、三副,中文、英文处均填:Ⅱ/1。

(二)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中文、英文处均填:Ⅱ/2。

(三)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中文、英文处均填:Ⅱ/3。

(四)值班水手,中文、英文处均填:Ⅱ/4。

(五)高级值班水手,中文、英文处均填:Ⅱ/5。

(六)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二管轮、三管轮以及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部高级船员,中文、英文处均填:Ⅲ/1。

(七)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中文、英文处均填:Ⅲ/2。

(八)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 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中文、英文处均填:Ⅲ/3。

(九)值班机工,中文、英文处均填:Ⅲ/4。

(十)高级值班机工,中文、英文处均填:Ⅲ/5。

(十一)电子电气员,中文、英文处均填:Ⅲ/6。

(十二)电子技工,中文、英文处均填:Ⅲ/7。

(十三)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加填:Ⅴ/2,与前面的条款号以逗号相间。

(十四)取得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加填:Ⅳ/2。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所适用的公约条款,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按照《无线电规则》,中文填:第55条3949A款,英文填:Article 55 3949A;按照《STCW 78公约》,中、英文均填:Ⅳ/2。

(二)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按照《无线电规则》,中文填:第55条3949B款,英文填:Article 55 3949B;按照《STCW 78公约》,中、英文均填:Ⅳ/2。

(三)GMDSS通用操作员,按照《无线电规则》,中文填:第55条3949C款,英文填:Article 55 3949C;按照《STCW 78公约》,中、英文均填:Ⅳ/2。

(四)GMDSS限用操作员,按照《无线电规则》,中文填:第55条3949D款,英文填:Article 55 3949D;按照《STCW 78公约》,中、英文均填:Ⅳ/2。

五、甲板部和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职能栏和FUNCTION栏,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

第1栏,中文填:航行,英文填:Navigation。

第2栏,中文填:货物装卸和积载,英文填:Cargo handling and stowage。

第3栏,中文填: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英文填:Controll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and care for persons on board。

如申请人已符合签发或已获得GMDSS四种适任证书中的一种,则第4栏中文填:海上无线电通信,英文填:Radio communications。第5栏中文填:空白,英文填:Blank。

如申请人不符合签发或未获得GMDSS四种适任证书中的一种,则第4栏中文填:以下空白,英文填:Blank below,第5栏不填。

(二)值班水手

第1栏,中文填:航行,英文填:Navigation。

第2栏,中文填:以下空白,英文填:Blank below。

第3、4栏不填。

(三)高级值班水手:

第1栏,中文填:航行,英文填:Navigation。

第2栏,中文填:货物装卸和积载,英文填:Cargo handling and stowage。

第3栏,中文填: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英文填:Controll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and care for persons on board。

第4栏,中文填:维护和修理,英文填:Maintenance and repair。

(四)轮机长和轮机员

第1栏,中文填:轮机工程,英文填:Marine engineering。

第2栏,中文填: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英文填:Electrical,electronic and control engineering。

第3栏,中文填:维护和修理,英文填:Maintenance and repair。

第4栏,中文填: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英文填:Controll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and care for persons on board。

如申请人已符合签发或已获得GMDSS四种适任证书中的一种,则第5栏中文填:海上无线电通信,英文填:Radio communications。

如申请人不符合签发或未获得GMDSS四种适任证书中的一种,则第5栏中文填:空白,英文填:Blank。

(五)值班机工

第1栏,中文填:轮机工程,英文填:Marine engineering。

第2栏,中文填:以下空白,英文填:Blank below。

第3、4栏不填。

(六)高级值班机工

第1栏,中文填:轮机工程,英文填:Marine engineering。

第2栏,中文填: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英文填:Electrical, electronic and control engineering。

第3栏,中文填:维护和修理,英文填:Maintenance and repair。

第4栏,中文填: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英文填:Controll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and care for persons on board。

(七)电子电气员:

第1栏,中文填: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英文填:Electrical, electronic and control engineering。

第2栏,中文填:维护和修理,英文填:Maintenance and repair。

第3栏,中文填: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英文填:Controll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and care for persons on board。

如申请人已符合签发或已获得GMDSS四种适任证书中的一种,则第4栏中文填:海上无线电通信,英文填:Radio communications。第5栏中文填:空白,英文填:Blank。

如申请人不符合签发或未获得GMDSS四种适任证书中的一种,则第4栏中文填:以下空白,英文填:Blank below,第5栏不填。

(八)电子技工:

第1栏,中文填:电气、电子和控制管理,英文填:Electrical, electronic and control engineering。

第2栏,中文填:维护和修理,英文填:Maintenance and repair。

第3栏,中文填: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英文填:Controll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and care for persons on board。

第4栏,中文填:空白,英文填:Blank。

六、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职能栏和FUNCTION栏,不论是哪一个职级,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第1栏,中文填:海上无线电通信,英文填:Radio communications。

第2栏,中文填:以下空白,英文填:Blank below。

第3、4、5栏不填。

七、甲板部和轮机部船员证书的级别栏和LEVEL栏,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中文填:管理级,英文填:Management。

(二)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二副、三副,中文填:操作级,英文填:Operation。

(三)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中文填:操作级,英文填:Operation。

(四)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中文填:支持级,英文填:Support。

(五)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中文填:管理级,英文填:Management。

(六)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中文填:操作级,英文填:Operation。

(七)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部高级船员,中文填:操作级,英文填:Operation。

(八)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中文填:支持级,英文填:Support。

八、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职能栏和FUNCTION栏所对应级别栏和LEVEL栏,中文均填:操作级,英文均填:Operation。

九、与职能(FUNCTION)相对应的适用的限制栏和LIMITATIONS APPLYING栏,中英文填写内容和与等级与职务(CAPACITY)相对应的适用的限制栏和LIMITATIONS APPLYING栏填写的内容相同。

十、甲板部和轮机部船员的证书中,等级与职务栏和CAPACITY栏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以及组成航行值班的普通船员,按照发证机关核定的申请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分别填写下列相应的中、英文等级名称和职务名称:

1.3 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Master on ships of 3 000GT or more。

2.500至3 000总吨船舶的船长,Master on ships of between 500 and 3 000GT。

3. 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Master on ships of less than 500GT。

4.3 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大副,Chief Mate on ships of 3 000GT or more。

5.500至3 000总吨船舶的大副,Chief Mate on ships of between 500 and 3 000GT。

6.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大副,Chief Mate on ships of 1ess than 500GT。

7.3 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二副,Second Mate on ships of 3 000GT or more。

8.500至3 000总吨船舶的二副,Second Mate on ships of between 500 and 3 000GT。

9. 未满500总吨船舶的二副,Second Mate on ships of less than 500GT。

10.3 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三副,Third Mate on ships of 3 000GT or more。

11.500至3 000总吨船舶的三副,Third Mate on ships of between 500 and 3 000GT。

12. 未满500总吨船舶的三副,Third Mate on ships of less than 500GT。

13.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高级值班水手,Rating as able seafarer deck on ships of 500GT or more。

14.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Rating forming part of a navigational watch on ships of 500GT or more。

15. 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Rating forming part of a navigational watch on ships of less than 500GT。

(二)轮机部高级船员和组成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按照发证机关核定的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分别填写下列相应的中、英文等级名称和职务名称:

1. 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千瓦以上船舶的轮机长,Chief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3 000kW propulsion power or more。

2.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 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Chief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between 750kw and 3 000kw propulsion power。

3. 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Chief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less than 750kW propulsion power。

4. 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千瓦以上船舶的大管轮,Second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3 000kW propulsion power or more。

5.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 000千瓦船舶的大管轮,Second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between 750kw and 3 000kw propulsion power。

6. 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大管轮,Second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less than 750kW propulsion power。

7. 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千瓦以上船舶的二管轮,Third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3 000kW propulsion power or more。

8.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 000千瓦船舶的二管轮,Third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between 750kw and 3 000kw propulsion power。

9. 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二管轮,Third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less than 750kW propulsion power。

10. 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千瓦以上船舶的三管轮,Fourth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3 000kW propulsion power or more。

11.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 000千瓦船舶的三管轮,Fourth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between 750kw and 3 000kw propulsion power。

12. 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三管轮,Fourth Engineer Officer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less than 750kW propulsion power。

13.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船舶的电子电气员,Electro-technical officer forming part of an engineering watch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750kW propulsion power or more。

14.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船舶的高级值班机工,Able seafarer engine watch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750kW propu1sion power or more。

15.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Motorman forming part of an engineering watch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750kW propu1sion power or more。

16. 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Motorman forming part of an engineering watch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less than 750kW propulsion power。

17.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船舶的电子技工,Electro-technical rating forming part of an engineering watch on ships powered by 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of 750kW propu1sion power or more。

十一、无线电操作人员的适任证书中,等级与职务栏和CAPACITY栏,应分别填写下列相应的中、英文等级名称和职务名称:

(一)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First-class Radio electronic Operator。

(二)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Second-class Radio electronic Operator。

(三)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 General Operator。

(四)GMDSS限用操作员,GMDSS Restricted Operator。

十二、与职务相对应的适用的限制(LIMITATIONS APPLYING)栏,中文和英文部分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关于航区的限制

1. 无限航区适任证书,中、英文均不填。

2. 沿海航区适任证书,中文填:仅适用于中国沿海航区,英文填:Valid only on Chinese coastal voyages。

3. 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中、英文均不填。

(二)关于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的限制

1. 通过内燃机燃气轮机蒸汽机适任考试的,中、英文均不填。

2. 通过内燃机适任考试但未经或未通过燃气轮机、蒸汽机适任考试的,中文填:仅适用于内燃机,英文填:Valid only for service on ships on which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form part of the ships’ machinery。

3. 通过内燃机、燃气轮机适任考试的,中文填:不适用于蒸汽机,英文填;Not va1id for service on ships on which steam propulsion plants form part of the ships’machinery。

4. 通过内燃机、蒸汽机适任考试的,中文填:不适用于燃气轮机,英文填:Not valid for service on ships on which gas turbine engines form part of the ships’machinery。

(三)关于船舶种类的限制

1. 经发证机关核定,凡未满足在客船上任职要求的,中文填:不适用于客船,英文填:Not valid for service on passenger ships。

2. 经发证机关核定,持证人仅适任非运输船职务的,则中文填: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英文填:Valid only for non-transport vessels。

3. 经发证机关核定,持证人仅适任水产品运输船职务的,则中文填: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英文填:Valid only for vessels carrying aquatic products。

4. 经发证机关核定,持证人仅适任水产品运输船(鲜销)职务的,则中文填: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英文填:Valid only for vessels carrying aquatic products。

(四)关于特殊设备操作的限制:

1. 经发证机关核定,凡未满足在配有电子海图显示信息设备的船舶上任职的,中文填:不适用于配有电子海图显示信息设备的船舶,英文填:Not valid for vessels equipped with ECDIS。

2. 经发证机关核定,凡未满足在配有自动雷达标绘仪的船舶上任职的,中文填:不适用于配有自动雷达标绘仪的船舶,英文填:Not valid for vessels equipped with ARPA。

3. 经发证机关核定,凡未满足在配有电子海图显示信息设备和自动雷达标绘仪的船舶上任职的,中文填:不适用于配有电子海图显示信息设备和自动雷达标绘仪的船舶,英文填:Not valid for vessels equipped with ECDIS and ARPA。

(五)有关船舶等级的总吨、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限制,已由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在此不再表述。

(六)本条上述的各项限制内容均不适用的,则中文填:无,英文填:Non。

以上是针对各种不同情况的填写要求。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应将其中同类的情况合并填写。如:将适用的内容归在一起,将不适用的内容归在一起。

十三、授权的发证机关栏和Issuing Office栏的填写,中文填发证机关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英文栏填写海事机构英文全称: Shanghai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十四、签发日期栏和Issued on栏的填写,应以发证机关授权的官员在批准发证的文书上签署的日期为准。

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名Signature of duly authorized official栏的填写,需正式授权签发证书的官员亲笔署名。正式授权的官员的姓名Name of duly authorized official栏填写,需填入正式授权签发证书的官员的中文姓名及姓名的汉语拼音

(二)适任证书的有效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三)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范围

1.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www.xing528.com)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两个等级:

① 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 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② 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 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 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① 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 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② 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 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 000千瓦的船舶。

③ 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2.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3.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两个等级:

① 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② 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4. 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

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三、适任证书管理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3)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4)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二)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的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表9.1);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规定的材料。

免予船上见习者,免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予提交第(6)、(7)、(9)、(10)项规定的材料,按照规则的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该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三)适任证书的签发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表9.1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四)适任证书的再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规定,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1)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未满足上述规定条件,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五)适任证书的补发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身份证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2)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六)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 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 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 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 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3)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 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 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 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七)特免证明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特免证明。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2)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上述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特免证明。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1)申请理由;

(2)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3)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4)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

(八)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持有经修订的《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2)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1)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2)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3)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九)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1)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2)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3)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1)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十)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四、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管理

(一)适任证书的内容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证书类别、编号;

(3)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4)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5)发证机构;

(6)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二)适任证书的类别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 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 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1)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三)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

(1)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② 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③ 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④ 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⑤ 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① 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② 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③ 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④ 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3)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上述第①、②、③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4)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上述第①或者第②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四)适任证书的管理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1)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2)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 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② 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

③ 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3)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2项第①、②、③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五)适任证书的申请

1. 初次申请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内河《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上述第(1)、(2)、(3)、(4)、(5)、(7)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相应的发证机构可见表9.2和表9.3。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上述第(1)、(2)、(7)项规定的材料。

2. 申请重新签发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上述1中第(1)、(2)、(3)、(4)、(5)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4)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表9.2 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发证机构

表9.3 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发证机构

续表

想想做做

请根据以下资料,代船员王喜来申请换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填写表9.1。

个人情况:

王××,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中国籍,籍贯广东,目前未服务于任何公司,属个人,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街××号,联系电话:132××××4321。船员服务簿号码为:0206112345,签发日期为2001年12月6日。居民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678。1985年7月毕业于青岛远洋船员学院驾驶专业。现持甲类适任证书职务为船长,证书号码为:JDA121199915331,发证时间为1999年11月5日。

最近五年的服务资历:

2000.1.1至2002.12.31在海安轮(30 000总吨/10 000千瓦)担任甲类船长职务;累计时间24个月;

2003.7.1至2004.12.31在海珠轮(10 000总吨/5 000千瓦)担任乙类船长职务;累计时间为18个月。

申请请求:

申请甲类一等适任证书船长职务的证书换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