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模块二 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
一、老旧运输船舶的概念及种类
交通部于1993年2月25日发布了《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在2001、2006、2009年分三次进行了修订,作为我国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2001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对客货船舶的强制报废年限也进行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中老旧船舶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现介绍经过2009年11月修订后实施的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老旧海船的分类、船龄及强制报废年限
一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满25年强制报废。
二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满30年强制报废。
三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满31年强制报废。
四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8年及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满33年强制报废。
五类老旧海船: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满34年强制报废。
(二)老旧河船的分类、船龄及强制报废年限
一类老旧河船: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满25年强制报废。
二类老旧河船: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满30年强制报废。
三类老旧河船: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满31年强制报废。
四类老旧河船: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满33年强制报废。黑龙江水系船舶,39年强制报废。
五类老旧河船: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满35年强制报废。黑龙江水系船舶,41年强制报废。
资料卡
表7.1 海船船龄标准
表7.2 河船船龄标准(https://www.xing528.com)
二、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一)购置与光船租赁外国籍船的管理
所谓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与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购置或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2)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3)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备案证明文件。
(二)船舶改造管理
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与改建前不属规定的同一船舶类型的,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三、船舶营运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必要时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的,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的达到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加强监督检查。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水路运输。
老旧运输船舶达到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且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及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备案证明文件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15日内将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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