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模块三 通航安全设施
海上运输是交通运输方式之一,海运安全设施的建设对于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据统计,沿海近岸水域是海事多发区,90%的事故发生在近岸水域。为了保障近岸水域的通航安全,世界各国都很重视近岸水域的通航安全设施建设,包括航标设施、VTS、AIS、VHF等系统。
一、港口设施
为了保证通航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港口码头(见图6.3)、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见图6.4),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也就是说,码头和系泊点应能适合于船舶安全地考虑和系泊,船闸应能适合于船舶安全地进出与通过,装卸站也应能适合于船舶安全地进行装卸作业。这些港口系泊设施和航道船闸设施应由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加以妥善地管理。
图6.3 港口码头
图6.4 船闸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这也是安全保障措施之一。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主管机关发现船舶、设施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或者妨害或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则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这些规定实际上也是为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提供安全保障。
二、航标
航标是航行标志的简称,指标示航道方向、界限与碍航物的标志,分为视觉航标(Visual Aids to Navigation)、无线电导航设施(Radio Aids to Navigation)和音响航标(Audible Aids to Navigation),是帮助引导船舶航行、定位和标示碍航物与表示警告的人工标志。
中国海事局对我国沿海航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航标设置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进行,但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航标,而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移位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中国海事局为保障沿海水域的通航安全,确保航标应急恢复及时完成、应急标志及时设置、应急任务及时完成、信息及时传递处理,提高全国海区航标应急反应能力,制定并发布了《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航标应急反应职责、积极参与海上抢险救助、不断加强航标工作船舶、溢油处理设备的配置。
航标是保障船舶在水上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这些规定为船舶安全航行提供了保障。
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essle Traffic Management System,VTS)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建立VTS系统的宗旨是为了改善水上通航环境,防止船舶交通事故发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上生态环境。
(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组成
VTS系统组成有两种说法:一是狭义上的,即由VTS电子系统及其配套系统组成;二是广义上的,即由电子系统、配套系统、管理系统、法规系统等组成。以下从广义上介绍VTS系统的组成。
(1)电子设备系统。主要包括雷达系统、信息传输系统、船舶数据库信息系统、显示系统、船岸通信系统等。
(2)配套或辅助系统。主要包括电源系统、气象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等。
(3)实施VTS系统的主管机关。在我国,该主管机关为海事机关,部门具体为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或称为交管中心、VTS中心。
(4)VTS用户。主要是指船舶和水上设施。
(5)管理法规。管理法规是VTS系统不可缺少的部分,是VTS系统有效运行的保证。
(二)VTS系统管理区的船舶动态报告(www.xing528.com)
VTS系统是由电子设备、管理机关和船舶等组成的,离开系统的管理对象——船舶及其积极的配合将不能有效地运作,尽管系统可通过闭路电视(CCTV)来查看船舶的大小、种类和船名,但还不能全面掌握船舶的有关资料,尤其在夜间CCTV的效果很差。雷达也只能显示船舶的反射回波,因此,对于船舶的详细资料必须通过船舶用甚高频(VHF)无线电话向系统管理中心报告。根据船舶报告制度的要求,船舶进出VTS系统管理区域和在管理区域内的动态均须在指定的VHF频道向管理中心报告。
四、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简称 AIS)由岸基(基站)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是一种新型的集网络技术、现代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显示技术为一体的数字助航系统和设备。
AIS运用自组织时分多址(Self Organized Tim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SOTDMA)方式发射船舶数据,将本船的信息:MMSI码、船名、静态信息以及动态信息等,经接口电路转换后送信息处理器,在计算机内实现信息的融合、编程,然后再由接口电路经信道选择、编码,由VHF发信机发送到VHF信道,在此信道收听的目标船就可以接收;同时,本船亦可接收和显示目标船的识别信息,并将目标船的信息和本船信息一并存储在本船的存储器中,以便向其他目标船发送目标范围内的他船信息。
AIS的正确使用有助于加强海上生命安全、提高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以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AIS的功能有:识别船只;协助追踪目标;简化信息交流;提供其他辅助信息以避免碰撞发生。
AIS能在电子海图上显示所有船舶可视化的航向、航线、船名等信息,加强了船舶间避免碰撞的措施,增强了ARPA雷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报告的功能,改进了海事通信的功能,提供了一种与通过AIS识别的船舶进行语音和文本通信的方法,增强了船舶的全局意识,使航海界进入了数字时代。
五、海事甚高频(VHF)安全通信系统
水上安全通信是水上运输安全保障不可缺少的手段,是水上安全监管和救助的基本要素,贯穿船舶遇险救助的全过程,涉及水上船舶安全监管的各环节。VHF安全通信系统是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是A1海区海上搜救、通航管理不可缺少的通信手段,也是国际上专用于沿海近岸水域的船岸通信手段。
交通部于2005年公布了《全国沿海甚高频(VHF)安全通信系统总体布局规划》,为科学、有序地建设我国沿海VHF安全通信系统,加强VHF安全通信频道的保护和水上VHF通信秩序的监管工作作了规划。全国沿海VHF安全通信系统的发展,以相关国际标准和我国的有关规定为准则,以强化海上安全监管及搜救要求为目的,以已经建成的VHFDSC系统、VTS的VHF台站和海事、救捞派出机构的VHF台站为基础,按照我国海事、救捞系统体制调整后的新构成,分区域、分层次地逐步实现对我国沿海水域形成布局合理、可靠、畅通的现代化沿海VHF安全通信系统,为全面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供支持保障。
六、国际海事卫星系统
利用通信卫星作为中继站的一种船舶无线电通信系统。它具有全球(除南北极区外)、全时、全天候、稳定、可靠、高质量、大容量和自动通信等显著优点,既可改善船舶营运和提高管理效率、密切船岸联系,而且有助于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海事卫星系统在向船舶传播海洋气象预报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卫星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海事卫星系统于1982年开始工作,它能以电话、电报、电传、传真和数据传输等方式提供海上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业务,成为一种大容量、高质量的新型海上通信,对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起了重大作用。在该系统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已在1992年开始工作,它使船舶不论在什么位置和时间遭遇险情机能及时报警,并能在短时间内被岸基部门查明船位;它使船舶按标准格式自动发送海上遇险有关信息,为船舶航行安全提供更可靠的保证。
海事卫星通信系统主要由装在船舶(包括海上工作平台)上的海事卫星通信地球站(简称船站)、设在海岸上的海事卫星通信地球站(简称岸站)和海事通信卫星组成,见图6.5。
图6.5 海事卫星通信系统示意图
七、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
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是人们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总结的向船舶传达安全航行所需信息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公告。航海警(通)告发布机关将管辖水域内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任何情况变化,用无线电或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地向所有船舶广播和公告,使有关船舶能了解和掌握这些情况而采取适当戒备和防范措施,这样就保证了船舶的航行安全。
通常人们将无线电发布的公告称为航行警告,而将书面发布的公告称为航行通告。在我国,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在国际上,IMO与国际水道组织共同努力,于1979年统一了世界各国的无线电航行警告的制度与做法,建立了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
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World-wide Radio Navigation Warning System)是由国际分工协作,用无线电及时向船舶播发有关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和通告(统称航行警告)的世界性系统。1972年总结了以往由于船舶不能及时获得有关海上安全航行的资料,从而发生重大海损事故的经验教训,提出建立本系统的初步设想,并与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进行协商。1977年这两个国际组织正式通过建立本系统的计划,并开始实施。本系统将全球划分成16个航行警告区,中国沿海划在第Ⅺ区。到1980年16个区域协调人已全部开始履行职责,不少沿海国家相继设立或确立了国内协调机构,并根据本系统的要求开展工作。
航行警告的内容必须是未发布的新情报,包括:(1)对主要航道有影响的灯标、雾号和浮标的损坏;(2)主要航道上或其附近新近遇难能危及航行安全的沉船及其标志;(3)新设置的大型助航设施或原有助航设施有重大改变的;(4)在通航繁忙的水域中,正在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大型拖带作业;(5)漂流的水雷;(6)正在进行搜救和防污作业的区域;(7)新发现的可能对航行构成危险的岩石、浅滩、暗礁和沉船及其标志;(8)现有航道的意外改变或停止使用;(9)在航道或其附近进行对航行有潜在危险的海底电缆或管道敷设活动或其他水下作业;(10)在航道或其附近有平台;(11)无线电导航设施严重故障;(12)影响海运安全的特殊活动,如海军演习、发射导弹、太空飞行活动和核试验等。
为了搞好我国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工作,交通部和海事局下发了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文件,主要有《沿海无线电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播发办法》(1984年)、《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1993年)、《关于无线电航行警告工作的通知》(1982年)等。在这些文件中,对我国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海岸电台及其呼号、频率、播发时间、播发方法、负责的海区、需要发布航行警告的情况和受理发布航行警告的申请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设施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这些规定是与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紧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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