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模块五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许可程序
任务一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1. 实施机关:各辖区海事局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5. 提交材料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见表5.3);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表5.3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范本)
任务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1. 实施机关:海事局(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各基层海事处(船舶载运内贸危险货物)
2. 申请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8)《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9)《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0)《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6)在进、出港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7)代理人或货物所有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承运人申请应持有船长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8)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9)承载的货物已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分类、包装、标志,货物安全适运,有关单证齐全。
5. 提交材料
(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见表5.4至表5.7)(一式三份);
② 船舶防污文书影印件;
③(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影印件;
④ 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⑤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⑥ 载运2 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影印件;
⑦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⑧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2)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①《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见表5.8和表5.9)(一式三份)。
②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见表5.10、表5.11),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见表5.12)、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③ 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a.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b.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c.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d. 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e. 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f.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g. 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h. 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④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表5.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范本)
Declaration Form For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Packaged/Solid in Bulk)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经批准后,一份留海事管理机构存查,一份退申报船舶留持,一份分送港口管理机构。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one is kept by the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one for the declarer and one for port authority.
表5.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for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s
(散装液体货物)(Liquid in Bulk)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经批准后,一份留海事管理机构存查,一份退申报船舶留持,一份分送港口管理机构。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one for the declarer and one for port authority.
表5.6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Hazard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
(包装/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
(Packaged / Solid in Bulk)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港口作业部门,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表5.7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For Hazard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s
(散装液体物质)(Bulk Liquids)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港口作业部门,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表5.8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Dangerous Goods
(散装液体物质)(Bulk Liquids)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表5.9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Dangerous Goods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Packaged /Solid in Bulk)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表5.10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Hazardous Goods
(包装/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
(Packaged /Solid in Bulk)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表5.11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Hazardous Goods
(散装液体物质)(Bulk Liquids)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表5.12 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Technical description of Dangerous Goods in Packaged Form
思考与训练
一、单项选择
1. 某轮由于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货舱破裂,原油泄漏造成海洋污染,属于_______
A. 事故性污染 B. 人为故意排放
C. 船舶垃圾污染 D. 操作性污染
2. 船舶装卸作业过程中压载水、洗舱水等的跑、冒、滴、漏属于______
A. 操作性污染 B. 有害物质污染(www.xing528.com)
C. 人为故意污染 D. 船舶垃圾污染
3. 我国应当遵守的国内防污法规有________
A.《73/78防污公约》 B.《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C.《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公约》 D.《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条例》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向______排放油、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Ⅰ. 海洋自然保护区;Ⅱ. 海滨风景名胜区;Ⅲ. 重要渔业水域;Ⅳ. 特别需要保护的海域
A. Ⅰ~Ⅲ B. Ⅰ、Ⅱ C.Ⅱ、Ⅲ D. Ⅰ~Ⅳ
5.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______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
A.12小时 B.24小时 C.6小时 D.48小时
6. 承运人或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装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_______
Ⅰ.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Ⅱ. 货物适运证明;Ⅲ. 货物积载图;Ⅳ. 民事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书
A. Ⅰ~Ⅲ B. Ⅰ、Ⅱ C.Ⅱ、Ⅲ D. Ⅰ~Ⅳ
7. 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保存______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_______年。
A.2、2 B.1、3 C.3、1 D.4、1
8.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
A. 船舶溢油1 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B. 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 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C. 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 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D. 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 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9.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
Ⅰ.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Ⅱ.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Ⅲ. 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Ⅳ. 污染程度;
A. Ⅰ~Ⅲ B. Ⅰ、Ⅱ C.Ⅱ、Ⅲ D. Ⅰ~Ⅳ
10. 下列哪些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Ⅰ. 载运爆炸品的船舶;Ⅱ. 载运放射性物品的船舶;Ⅲ. 载运放射性物品的船舶;Ⅳ. 载运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船
A. Ⅰ~Ⅲ B. Ⅰ、Ⅱ C.Ⅱ、Ⅲ D. Ⅰ~Ⅳ
二、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1. 请问《MARPOL公约》六个附则的内容。
2. 请简述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3. 请简述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划分。
4. 海事管理机构对哪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禁止其进、出港?
5.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三、综合实训题
实训项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
申请人信息:申报员王海;证书编号:GX0200;申报日期:2004-06-25。
相关信息:北海 888,中国籍,所有人为北海兴隆公司,从中国北海驶往广州,航次号为V321。船舶于2004年6月28日1 600时抵达北海石化码头,于2004年6月29日0800时开始装汽油1 000吨,分别装在船舶液货舱1,2,3,4舱。液舱未惰化。装卸货温度为30℃。
货物描述:汽油,危规编号:1257。
实训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代申请人王海填写表5.4,并简要说明申请的条件和要求。
任务拓展
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
防污染专项检查目的是检查船上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是否符合MARPOL73/78 附则I或国内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调查污油水处理设备的可操作性,查明船上油污水的去向,检查《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情况。
检查内容: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船舶防污染证书、《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船舶检验报告文档;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系统(15ppm报警设备)、残油舱、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以及管路;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一、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
(一)防止油污证书
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有关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置要求可查阅防止油污证书。
可滞留的缺陷:证书失效或证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配置低于公约或规范的要求。
(1)油污水处理设备。所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不论船龄,均应配备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
(2)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所有10 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或滤油设备以及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装有大量燃油船舶,其要求与10 000总吨以上船舶要求相同。
小于10 000总吨船舶不要求装有报警系统和自动停止装置。
(3)适合燃烧油泥的焚烧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并标明处理能力;(不适用内河船舶)。
(4)适合燃烧油泥的辅助锅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
(5)污油水舱、残油舱应在防止油污油证书上标明,并注意核对是否与实际舱容相符。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没有配置油污水分离设备或过滤设备或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10 000总吨及以上)。
(二)《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国内航行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均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持有按要求编制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三)《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1)检查相关的作业是否准确记录。
(2)重点检查机舱处所舱底水处理数量、时间、地点。
① 检查D项记录,污油水处理装置处理量不应超过处理装置的额定最大处理量。
② 核对《油类记录簿》处理舱底水作业时间、经纬度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录时间、经纬度是否吻合。
(3)检查残油接收处理情况。
① 残油接收或舱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设备的证据。检查《油类记录簿》确认残油被港口接收,可要求船长出示残油接收收据或港口接收证明。
② 港口没有接收油泥,船舶使用焚烧炉或锅炉处理油泥,通过检查《油类记录簿》进行确认。
(4)调查船上残油的合理去向。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1.0%~1.5%估算;使用重柴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0.5%估算。根据船舶加油情况,推算一定时期内(半年或一年)船舶产生的残油数量,与在此期间内被接受的残油数量、焚烧炉或锅炉处理的残油量和目前残油舱内的残油数量比较,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发现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或者船上所产生的油泥没有被港口接收设备接收,也没有用焚烧炉或锅炉燃烧,则有足够理由相信产生的残油违法排放入海。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且没有明显证据说明残油去向。
(四)油类记录簿(油船)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1)检查相关的作业是否准确记录。
(2)重点检查货油舱的装、卸载以及洗舱情况,注意装载货油种类变化时,货舱是否需要洗舱以满足货品的质量要求,如果需要洗舱则要检查洗舱水的去向;检查船舶修理需要进行洗舱作业时,洗舱水的去向。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洗舱所产生的污油水没按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3)检查油船货舱压载以及污油水处理情况。如果直接排放入海,检查是否符合公约、法规的要求,核对《油类记录簿》记录的排放时间、经纬度、航速以及排放总量和瞬时排放率。如果污油水排入接收设备,检查污油水接收收据或港口接收证明。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不按规定违章排放污油水入海,或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五)轮机日志
按法规要求不需要配备《油类记录簿》的船舶,舱底污油水的处理接收情况应在轮机日志上进行记录。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舱底污油水的处理接收没有记录,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六)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2 000载重吨以上持久性散装油类船舶应持有海事主管机关颁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船舶被禁止装载油类物质;
(七)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船舶可装载的货物种类以及货舱位置可查阅证书的品名表。
可滞留的缺陷:证书失效或装载未在货物品名表所列明的货物种类。
(八)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重点检查货舱洗舱产生的有毒洗舱水是否按照公约、法规的要求进行排放入海或排入港口的接收设备。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有毒洗舱水没有按照有关的公约或法规规定进行排放或接收。
(九)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所有150总吨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核准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需要配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按要求配置《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十)船舶检验记录簿
(1)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变更是否与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记录一致;
(2)变更后的船舶防污染设备标准能否满足公约标准,符合国内防污染相关标准;
(3)应该注意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修理工程和内容,并确认是否得到船舶检验机关认可。
(十一)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应张贴公告标牌。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海日志》中。
现场检查中查看《船舶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是否分类、收集、存放处理。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按要求配置《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二、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内容
(一)油水分离器设备
(1)油水分离器设备不能有违法的旁通。通过视觉检查机舱管系,不允许旁通管路绕过油水分离设备,直接排放机舱舱底水。
特殊情况:在机舱大量进水被淹没的紧急情况下,允许用机舱舱底水管路直接排放将舱底水。
如有可疑违法排放,拆卸油水分离设备通往舷外的连接管路,检查管内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
可滞留的缺陷:管内发现有油迹和沉积物。
(2)油水分离器的效用检查。检查设备能否正常工作,检查油水分离效果。如果分离效果不佳,检查油污水过滤设备管路、进出口压力差,如进出口压力差过大或过小,则怀疑滤器堵塞或破损、无滤芯,可打开滤器系统做目视检查;可拆卸油水分离器通往舷外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也可取样进行分析,确认是否满足15ppm排放标准。
可滞留的缺陷:油水分离器工作不正常和排放超标。
(3)15ppm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15ppm超标报警装置和自动停止装置功能测试。
可滞留的缺陷:装置出现故障。
(二)货油舱排油监控系统
对装有排油记录装置的船舶,检查船舶瞬时排放率和排放总量以及油类成份。
可滞留的缺陷:发现记录的数据超过排放标准。
(三)残油舱以及管路
(1)残油舱和/或舱底水剩余容积应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设有残油舱。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1.0%~1.5%估算;使用重柴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0.5%估算。根据船舶航行时间和上述经验数据,推算船舶残油数量,并与残油舱内的残油数量比较。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应设有污油水舱。
若船舶残油舱或污油水舱剩余容积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则在船舶离港之前,应要求船上的残油或污油水被港口接收。
(2)残油舱不能与直接通往船舷外的管路连接。残油舱出口管路应直接通往上甲板标准接头处,不能直接连通舷外。这些可以通过检查机舱残油管路图来确认。如果管路图还不能确认,可以现场查看管路。
可滞留的缺陷:残油舱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管路。
(3)残油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船上应按公约、规范配置标准排放接头。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没有按公约、规范配置标准排放接头。
(4)其他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系统的检查。如果在《油类记录簿》的检查中发现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可拆卸油水分离器通往残油舱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干燥或是否有残油沉积物,检查油水分离器是否长期不使用;同时可拆卸其他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系统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如果管路有污油水或油迹和沉积物,而船舶没有紧急情况使用舱底管路系统排放舱底污油水的记录,则有足够理由相信舱底污油水通过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直接违法排放入海。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通过舱底管路系统的管路直接将舱底污油水排放入海。
三、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1)正确调试和操作15ppm报警装置。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15ppm报警装置。
(2)三通阀(电磁伐)或停止装置功能。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三通阀或停止装置。
(3)检查船员操作油污水处理装置。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油污水处理装置。
(4)结合《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演习训练情况,抽查船舶防污染应急演习。
船舶重大缺陷处理程序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实施滞留的船舶,检查人员应填写《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同时按照《船舶检验机构对缺陷是否有责任的评估指南》进行分析,判断缺陷是否与船舶检验有关。如认为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有关,应在《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进行注明。
《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连同《船舶安全检查表》复印件在三天内逐级上报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组织专家组对上报的《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进行复核,确定缺陷的产生是否与船舶检验质量或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直接关系,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部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审核中心。
如船舶检验机构对缺陷有责任,由船舶检验管理处按相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如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由审核中心进行评价,决定是否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跟踪。
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反馈给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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