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模块四 船舶防污核准程序
任务一 船舶防污证书签发程序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3)船舶应为本船籍港船舶或就近船籍港的船舶。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见表5.1);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防污文书影印件;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表5.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许可)
1. 实施机关:海事局(负责辖区国际、沿海航行船舶的实施)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4. 具备条件
(1)其所持的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见表5.1);
(2)燃油污染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三、《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3)《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26条、附则Ⅱ16条的要求。
(4)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5)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6)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见表5.1);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含评估意见报告)或《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含评估意见报告)文本一式三份;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影印件;
(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影印件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影印件;
(6)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四、《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内河)审批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4.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见表5.1);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含评估意见报告)文本(一式三份);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五、《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73/78MARPOL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见表5.1);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影印件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5)《程序与布置手册》;
(6)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1. 实施机关:海事局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 具备条件
(1)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本船籍港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见表5.1);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七、《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1.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4. 具备条件
(1)时间为船舶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记载内容相符。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见表5.1);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油类记录簿》。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任务二 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
1.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www.xing528.com)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见表5.2);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1.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见表5.2);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表5.2 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范本)
注:1. 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2.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
1.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 具备条件
(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见表5.2);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说明:
(1)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第(2)、(3)、(4)、(5)所列的材料。
(2)按要求需强制预洗的船舶,其洗舱申请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预报告时可一并办理。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清舱作业申请则在申请书“主管机关签注栏”内加盖防污染审核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1.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会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6)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见表5.2);
2. 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 接收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
4. 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 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说明: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第(2)、(3)、(6)项所列的材料(不包括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证明)]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申请则在申请书“主管机关签注栏”内加盖防污染审核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
1.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4)具有安全作业的气象和作业环境条件。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见表5.2);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
1.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见表5.2);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
1.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2. 申请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3.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 具备条件
(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5.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见表5.2);
(2)作业计划(包括浮船坞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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