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模块二 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
一、小型船舶的定义
小型船舶是指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但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二、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小型船舶必须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一年。
三、检查时间
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应在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不应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检查内容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2)船员证书及其配备;
(3)救生设备;
(4)消防设备;
(5)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
(6)航行设备;
(7)载重线要求;
(8)系泊设施;(www.xing528.com)
(9)无线电设备;
(10)推进与辅助机械;
(11)防污染设备;
(12)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13)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上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签发《小型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注明所检查的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记录簿》内,一份由船长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海事机构存查。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按照缺陷处理指导原则,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如检查人员认为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有关,应将船舶缺陷情况通知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如乡镇船舶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缺陷,应将船舶缺陷情况通知乡镇政府。
五、安全检查复查
船舶必须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予以纠正,并申请复查。
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旅客及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检查的海事机构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海事机构复查合格,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六、检查间隔期间
经过海事机构安全检查的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上述限制:
(1)客(渡)船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
(3)被举报船舶状况低于标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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