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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程序-船舶与船员管理

时间:2024-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子模块三船舶登记程序船舶登记的范围包括:船名核准、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船舶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表2.1船舶名称申请书任务二船舶所有权登记程序一、国际航线船舶所有权登记1. 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登记程序-船舶与船员管理

子模块三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的范围包括:船名核准、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船舶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任务一 船舶名称申请核准工作程序

1. 审核机构

各地海事局根据职权负责辖区国际和国内航行船舶名称核准申请的受理、核准及送达。

2.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5年)第155号);

(2)《船舶名称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海船舶字[2000]425号);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4. 提交的材料

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提出船舶名称核准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名称申请书(见表2.1);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① 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② 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

③ 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

(3)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以及委托书正本。

(4)相关证明文件:

① 新建船舶:建造合同;

② 购买取得船舶: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

③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④ 光租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证明书);

⑤ 船舶名称变更: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若该船系共有,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若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资料卡

船舶名称申请书的填写规范

(1)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2)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3)申请使用船舶名称数:按实际需要船名数填写(最多不超过5个)。

(4)船名:自行拟定的欲使用船名,根据喜好程度按1至5顺序排列。拟定船名数可以多于实际需要船名数。

(5)汉语拼音:各拟定船名对应的汉语拼音写法。

(6)是否系列船名:如船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汉字与阿拉伯数字组成,即为系列船名。

(7)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想想做做

请根据上述要求填写表2.1,填写数据如下:

华夏船舶公司于2002年5月1日购买了一条二手船,6月1日向天津海事局提出船舶名称核准申请,申请船舶数量一条,船名拟为“圣鑫”,请求海事局审核批准。

表2.1 船舶名称申请书

任务二 船舶所有权登记程序

一、国际航线船舶所有权登记

1. 登记机关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或外国籍船舶光租承租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4.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5. 提交的文件

船舶所有权申请人或外国籍船舶光租承租人需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见表2.2)(一式两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5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二、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工作程序

1. 审核机构:海事局

2.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5. 办理国籍证书需提交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包括:① 国际吨位丈量证书;②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③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④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⑤ 乘客定额证书;⑥ 客船安全证书;⑦ 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⑧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⑨ 船舶航行安全证书;⑩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6. 证书有效期

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三、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1. 办理机关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2)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2.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①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④ 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6. 证书有效期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2.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表2.3船舶无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资料卡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的填写规范

一、一般规定

(1)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3)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4)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5)“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

(6)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二、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1)船名:指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申报,并经审核批准的船名。

(2)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3)船舶呼号:指船舶电台执照上注明的船舶呼号。没有船舶呼号的,则填“—”。

(4)IMO编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国际航行100总吨及以上自航客船、300总吨及以上自航货船必须填写。其他船舶如有该编号的也应填写。没有该编号的则填“—”。

(5)船籍港:按船舶登记软件中列出的港口名称选定。如需增加或调整,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数据库中予以增加或调整。

(6)原船籍港:指在本登记机关登记前使用的船舶登记港。如没有,则填“—”。

(7)船体材料:按船舶检验证书船体材料的名称填写。

(8)船舶种类: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对照《船舶种类对照表》填写。如遇有数据库未列入的船舶种类,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统一在数据库中添加。

(9)船舶价值:如实填写。

(10)建成日期:指船舶检验证书中的建造完工日期或船舶出厂交接文件中的建成日期。

(11)造船厂名:根据建造合同或船舶检验证书填写。

(12)造船地点: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填写。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

(13)改建日期及地点: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改建完工日期和地点填写;如没有改建情况的,则填“—”。

(14)尺度、吨位、主机、推进器: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填写。船舶尺度的数值应保留两位小数。吨位的数值保留整数。有两台及以上主机的,总功率栏填写合计总功率。总功率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

(15)航区:按船舶检验证书填写,供制作有关证书时参考。

(16)所有权取得日期:填写船舶交接文件的日期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书的日期,船舶转让人、受让人对所有权取得日期另有约定的,则为双方约定的日期。

(17)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按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所有人为法人的,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有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及共有人数量,例如“×××××(姓名或公司名称)等(×人或×公司)”,地址填写该所有人的地址;但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填写。

(18)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则填“非共有船舶”。

(19)船舶经营人及其地址:根据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航行船舶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填写。不从事经营的船舶,填写“实际使用人:(名称);(地址)”。

(20)申请核发中英文版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填写申请人的英文名称、英文地址。

建造中的船舶及建造完毕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申请书上的有关技术数据和内容,按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填写。

想想做做

请结合上述要求填写表2.2,填写数据如下:

华夏船舶公司于2002年7月1日向天津海事局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名为圣鑫轮;船舶登记号为030004000078;呼号为BOFT;IMO编号为9259733;船籍港天津;原船籍港为湛江;船体材料为钢制船;船舶价值RMB 134 000 000;船舶于1977年8月1日在江南造船厂建成,未经过改建,船舶总长199米,型宽35米,型深18米,总吨为32 270,净吨为17 800;主机种类为低速柴油机;数目1个;总功率10 290千瓦,推进器种类为定距桨,数目1个;船舶将航行于中国—欧洲—地中海航线。该轮为船东于2002年5月10日购买的二手船。该轮为华夏公司自有。

华夏公司在申请船舶所有权证书同时所附证书有:申请书;船舶名称申请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发票;合同;交接文件;技术证书;购买批文;注销证书;船舶证书;航行批文。

华夏公司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38号 华夏大厦A座501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

表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表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无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任务三 国际航线船舶抵押权登记程序

1. 实施机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2.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具备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 提交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见表2.4);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资料卡

船舶抵押权申请书的填写规范

1. 一般规定

(1)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3)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4)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5)“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

(6)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2. 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1)抵押人名称、地址,抵押权人名称、地址:按抵押合同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2)债权数额:按抵押合同确定的船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填写,但不得超过抵押船舶的抵押当时价值。

(3)抵押金额:填“—”。

(4)受偿期限、利息率:按主债权合同的内容填写。

(5)原有抵押情况: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情况”栏内登记的内容填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填写“无”。

想想做做

请根据上述要求填写表2.4,填写数据如下:

华夏船舶公司由于贸易需要于2005年7月1日向天津银行借款290万,并于2005年7月1日将圣鑫轮抵押给天津银行,抵押金额为贷款300万,受偿期限为6个月;在此之前该轮不存在其他抵押权;特向天津海事局提出抵押权登记申请。

船舶参数和相关信息请参考本模块任务二的“想想做做”。

天津银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65号 利华大厦B座322

表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任务四 国际航线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程序

1. 实施机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2.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4.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5. 提交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见表2.5)(一式两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www.xing528.com)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6.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内,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资料卡

船舶光船租赁申请书的填写规范

1. 一般规定

(1)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3)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4)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5)“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

(6)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2.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1)船舶出租人、船舶承租人:按光船租赁合同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2)租赁契约号、租金、租期、起租日期、终止日期: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填写。

想想做做

请根据船舶光船租赁申请书的填写规范填写表2.5,填写数据如下:

华夏船舶公司于2006年7月1日起将船舶光租给天津三亚航运有限公司,租期为2年;租约号:YJ105;租金为3 000元/日;该轮不附有抵押权;特向天津海事局提出光租登记申请。

船舶参数和相关信息请参考本模块任务二的“想想做做”。

表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任务五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程序

1. 实施机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2.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5. 提交材料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见表2.6)(一式两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表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资料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1)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2)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3)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4)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5)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上述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任务六 国际航线船舶变更登记程序

1. 实施机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2.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5. 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见表2.7);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必要时,审查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对于设有抵押权的船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他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料卡

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填写规范

1. 一般规定

(1)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3)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4)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5)“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

(6)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2. 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1)变更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划去不适用项。

(2)项目填写:按变更证明内容填写,仅填写变更项目的内容,未变更项目空白。

想想做做

请根据上述要求填写表2.7,填写数据如下:

2005年11月1日,根据天津银行的要求,向华夏船舶公司提出变更圣鑫轮抵押权人为天津英华外贸公司,抵押期限至原抵押合同终止时止。抵押金额不变;特向天津海事局提出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

船舶参数和相关信息请参考本模块任务二的“想想做做”。

天津英华外贸公司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8号 英华大厦B座420

表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1. 划去“*”不适用项。

  2. 船名及初次登记号码必须填,其他仅填变更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

任务七 国际航线船舶注销登记程序

1. 实施机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各个地方海事局

2. 申请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5.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

① 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相关支持文书;

③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④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⑤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⑥ 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⑦ 已通知光租承租人的证明文书(对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⑧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①(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③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⑥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

①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见表2.8);

② 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④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⑤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⑥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⑦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① 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 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⑤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⑥ 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⑦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料卡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填写规范

1. 一般规定

(1)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3)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4)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5)“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

(6)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2.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1)注销内容:按实际情况选择申请注销内容,划去不适用项。

(2)项目填写:标准同“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新船籍港名称:依据新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注明的住址及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所辖的港口确定。

想想做做

请根据上述要求填写表2.8,填写数据如下:

2006年1月1日,华夏公司根据与英华公司的抵押合同履行了抵押合同下的义务,另外,由于抵押期限已满,华夏船舶公司特向天津海事局提出注销抵押权登记申请。

船舶参数和相关信息请参考本模块任务二的“想想做做”。

天津英华外贸公司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8号 英华大厦B座420

表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任务八 废船登记工作程序

1. 实施机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2.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4)《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 具备条件

(1)所登记的内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4)是否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5)是否已办理注销手续。

5. 提交的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见表2.9);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注销证明书、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资料卡

废钢船登记申请书的填写规范

1. 一般规定

(1)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3)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4)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5)“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X”。

(6)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2. 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1)船舶拆解单位:按拆解合同的内容及合法身份证明填写。

(2)船舶拆解地点:按拆解合同的内容填写。

想想做做

请根据上述要求填写表2.9,填写数据如下:

2010年8月1日,华夏船舶公司考虑到圣鑫轮属于第四类老旧船,而且船龄达到了33年的强制报废船龄,华夏船舶公司特向天津海事局提出废钢船登记申请。

华夏船舶公司于2002年5月1日购买现为其名下的船舶,船舶参数和相关信息请参考本模块任务二的“想想做做”。

拆解单位:天津市新宿船厂

表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续表

任务九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程序

一、证书换发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二、证书补发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补发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补发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书面说明补发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

(5)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3天);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思考与训练

一、单项选择

1. 应依法登记的船舶包括______

Ⅰ. 公民个人所有的船舶 Ⅱ. 国家所有的船舶 Ⅲ. 集体所有的船舶 Ⅳ. 在我国的合资企业的船舶

A.Ⅰ~Ⅳ B.Ⅱ~Ⅳ C.Ⅰ~Ⅲ D.Ⅰ、Ⅲ、Ⅳ

2. 下列有关船舶登记的叙述正确的是______

Ⅰ. 未在我国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任何国旗航行 Ⅱ. 船舶经依法登记才能取得登记国国籍 Ⅲ. 船舶不得同时具有双重国籍 Ⅳ. 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A.Ⅰ~Ⅳ B.Ⅱ~Ⅳ C.Ⅰ~Ⅲ D.Ⅰ、Ⅲ、Ⅳ

3. 船舶登记的种类包括_______

Ⅰ. 光船租赁登记 Ⅱ. 船舶抵押权登记 Ⅲ. 变更和注销登记 Ⅳ. 船舶所有权登记

A.Ⅰ~Ⅳ B.Ⅰ~Ⅲ C.Ⅱ~Ⅳ D.Ⅰ、Ⅲ、Ⅳ

4. 根据我国现行船舶登记条例及其补充说明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和船籍港改变时应先进行_______

A. 重新登记 B. 船籍港变更登记

C. 注销登记 D. 船舶所有人变更登记

5. 下列哪种情况不能进行注销登记?

A. 船舶所有权转移 B. 船舶国籍证书灭失

C. 船舶失踪    D. 船舶拆解和沉没

6. 根据规定,船舶灭失或失踪后几个月内应进行注销登记?

A.6  B.5  C.4  D.3

7.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长期有效,除非_______

Ⅰ. 船舶所有权转移 Ⅱ. 船舶抵押权转移 Ⅲ. 船舶沉没 Ⅳ. 船舶拆解。

A.Ⅰ~Ⅲ  B.Ⅱ~Ⅳ  C.Ⅰ、Ⅱ  D.Ⅰ、Ⅲ、Ⅳ

8. 根据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Ⅰ. 从境外购买新造船舶时 Ⅱ. 向境外出售新造船舶时 Ⅲ. 在境外建造船舶时Ⅳ.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时

A.Ⅱ~Ⅳ  B.Ⅰ~Ⅳ  C.Ⅰ、Ⅲ、Ⅳ  D.Ⅰ、Ⅱ、Ⅳ

9. 按照我国现行船舶登记的有关规定,船舶登记的程序是_______

A. 先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然后办理所有权登记,最后申办船舶国籍登记

B. 先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然后办理船舶检验证书,最后申办所有权登记

C. 先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然后办理船舶检验证书,最后申办船舶国籍登记

D. 先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然后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最后申办所有权登记

10. 根据有关规定,主管机关对船舶标识的检查包括

Ⅰ. 船名和船籍港名及其汉语拼音是否规范,标注位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Ⅱ. 使用小型船舶船名牌的是否符合我国交通行业标准 Ⅲ. 吃水标尺和载重线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Ⅳ.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是否与已经注册登记的相同或相似

A.Ⅰ~Ⅲ  B.Ⅱ~Ⅳ  C.Ⅰ~Ⅳ  D.Ⅰ、Ⅱ、Ⅳ

二、案例分析

原告 罗文辉、姜洪帮

被告 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李国庆、陈保生

[案情]请参考本模块“案例导入”。

[问题]原告以自己名义向被告提出的索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三、综合实训

实训项目:船舶登记申请书填写

相关信息:船名:圣裕轮;船舶登记号为030004000068;呼号为BOGF;IMO编号为9259703;船籍港天津;原船籍港为青岛;船体材料为钢制船;船舶价值RMB 210 000 000;船舶于1985年10月1日在大连造船厂建成,未经过改建,船舶总长187米,型宽32米,型深17米,总吨为32 000,净吨17 680;主机种类:低速柴油机;数目1个;总功率10 120千瓦,推进器种类:定距桨,数目1个。

实训要求:请你以船舶所有人(天津旺海班轮公司)的身份,为你于2010年3月5日新购的船舶办理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试分析办理该登记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应当提供的文件材料,正确填写相关登记申请书,并简述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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