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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件与船员管理成果

时间:2024-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子模块二船舶登记条件一、船舶登记条件的概念船舶登记条件,即一国对船舶给予悬挂其国旗的条件。而国际上仍未制定出统一的船舶登记条件,因此船舶登记条件完全由一国自行规定。国际社会意识到方便旗带来了诸如海运欺诈、海上交通事故高发等一系列问题,为此1986年2月7日,109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在日内瓦签订了《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实行严格登记条件的登记,通常称为正常登记。

船舶登记条件与船员管理成果

子模块二 船舶登记条件

一、船舶登记条件的概念

船舶登记条件,即一国对船舶给予悬挂其国旗的条件。国际上对各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划分,主要是根据船舶登记条件来进行划分的。《公海公约》对船旗国船舶的登记条件做出了比较笼统的规定,要求每个国家应当制定船舶登记的条件,船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后,才准予在本国领土内登记,取得本国国籍和有权悬挂本国国旗航行。而国际上仍未制定出统一的船舶登记条件,因此船舶登记条件完全由一国自行规定。为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权益,保证国家与船舶之间具有真正的联系,确保本国能够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辖和控制,各海运国家都制定了本国船舶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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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件概念的由来

船舶登记条件的概念最早来源于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以后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沿用。《公海公约》第5条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境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具有真正的联系”。国际社会意识到方便旗带来了诸如海运欺诈、海上交通事故高发等一系列问题,为此1986年2月7日,109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在日内瓦签订了《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二、船舶登记条件的内容

根据公约的要求以及各国对船舶登记条件的规定来看,船舶登记条件的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对申请在本国登记船舶的经营管理的规定,即主要是对船公司在本国的设置和对船舶经营管理人员的要求;第二,对本国资本的参与程度的规定,主要指登记国对在本国登记的船舶,本国资本的参与水平的规定;第三,本国船员在申请登记船舶上所占比例的规定,主要是指在本国登记的船舶必须配备本国人员的比例。

根据世界各国登记条件的宽严程度的不同规定,将船舶登记条件区分为严格登记、开放登记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半开放登记等。

(一)严格登记

所谓严格登记就是对登记船舶有较高的条件限制,诸如船舶所有人国籍、船舶的资本比例、配备船员的国籍等均有严格的限制。这类国家规定船舶在本国登记,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船公司或其主要办事处要设在本国国内。公司大多数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国人。其中24个国家规定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必须由本国人担任。

(2)在船公司的资本中,本国资本要占50%以上,其中14个国家规定船公司100%的资本必须为本国所拥有。

(3)在船舶上的船员中,本国船员必须占50%以上,其中19个国家规定本国船员必须占100%。

(二)半开放登记

半开放登记规定的船舶登记条件比严格登记有所放松。对于船舶登记的三项内容,没有做完全严格的规定。其中某一方面有比较宽松的规定,例如有些国家对本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没有规定,只规定船公司要在本国设有办事机构或指定本国人作公司代表;有些国家只要求必须保证船上的高级船员都必须是本国人,而对其他条件未做规定,如英国;有些国家对船舶的人员配备及公司的经营管理无任何限定条件,只规定本国资本在船公司资本的比例,如沙特阿拉伯和希腊。(www.xing528.com)

(三)开放登记

开放登记则对船舶登记各方面的要求非常宽松,没有过多的条件限制,或即使设置限制却又预留可以酌情放宽的缺口,国际上将这类国家登记取得的国旗称为“方便旗”。这些国家都曾颁布过具有优惠条件的立法,争相吸引外国船舶前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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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船舶登记条件

1995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船舶登记条例》,从条例内容来看,我国目前虽未完全采用严格登记制度,但较为偏严重,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中国籍船上应聘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对于依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公司,且主要营业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船舶的登记,除满足上述的要求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中方投资人的出资不少于50%。

三、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开放登记是与正常登记相对而言的。实行严格登记条件的登记,通常称为正常登记。而开放登记在船舶的经营机构、经营人员、本国资本参与和本国籍船员配备等方面无任何限定性要求,只要船舶所有人向登记国交纳一定的登记费,开放登记国便准许船舶在本国登记,准许船舶取得本国国籍和悬挂本国国旗航行。自登记完毕之日起,船舶名义上即属于开放登记国的财产,受开放登记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但实际上,登记船舶与登记国并无真正联系。登记国进行开放登记的目的在于收取登记费用,它并不真正对船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管辖。这种登记实际上是船舶所有人用钱购买开放登记国的一面国旗,供船舶航行使用。所以,通常人们也将开放登记船舶称为方便旗船舶。

国际运输业工人联合会(ITF)认定的方便旗国家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百慕大、玻利维亚、缅甸、柬埔寨、开曼群岛、塞浦路斯、法国(二级注册)、格鲁吉亚、德国(二级注册)、洪都拉斯、牙买加、黎巴嫩、利比里亚、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蒙古、巴拿马、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里兰卡、圣文森特和格陵纳丁斯、汤加等。目前全世界半数以上国家不同程度地经营着开放登记船队。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营开放登记船队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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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飘船舶”的艰难回归之路

中资船舶悬挂方便旗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发展于上世纪80年代,兴盛于上世纪90年代,迄今仍保持着有增无减的势头。截至2006年底,我国国际海运船队已达6 420多万载重吨,其中有3 500万载重吨在境外登记,悬挂方便旗经营,占总吨位的54.5%。而1991年该比例仅为23.4%。从船型来看,油船、散货船、全集装箱船的外籍注册率分别为67%、63.4%和53.8%,均高于世界商船队同类型方便旗船的比例。从船舶的平均运力来看,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达3.66万载重吨,而挂国旗的船舶仅为0.85万载重吨。从船舶的船龄来看,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为12年,明显低于我国国际海运船队平均船龄(17.6年),更远低于挂国旗船舶平均年龄(19年)。据统计,我国对外贸易的93%由水上完成,2006年进口石油量的95%是由水上运输完成的,而进口石油船舶仅有约20%掌握在中国船队手中,运输安全及经济安全堪忧。

想想做做

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比例高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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