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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定检验-船舶与船员管理成果

时间:2024-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子模块二船舶法定检验船舶法定检验是指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级社,根据国际公约、本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所进行的检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船舶法定检验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检验是一种监督性质的检验,其结果一旦被采信,将承担法律责任。

船舶法定检验-船舶与船员管理成果

子模块二 船舶法定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Statutory Survey)是指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级社,根据国际公约、本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所进行的检验。

一、船舶法定检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一)强制性

《船检条例》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向船检机构申请相关检验。

(二)权威性

《船检条例》规定,国家海事局是实施各项检验的主管机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三)专业性

从事船舶检验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要求从业人员是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

(四)合法性

一是执行法定检验的主体必须合法;二是适用范围要合法,比如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权限等;三是船舶检验程序要合法;四是验船人员资质要合法;五是检验的结论必须合法。

船舶法定检验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检验是一种监督性质的检验,其结果一旦被采信,将承担法律责任。《船检条例》中规定的涂改、伪造检验证书、擅自变更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由海事机构负责实施。即使是在对船舶修造的管理上,也应由海事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想想做做

中国船级社经中国海事局授权方可实施法定检验体现了船舶法定检验的哪些法律性质?

二、船舶法定检验的法律依据

(一)国内立法依据

我国为了实施对国际航行海船实施法定检查,船舶检验局(现为海事局)于1999年制定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技术规则》)。我国国际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除依据《技术规则》外,由船检局(海事局)所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则和规定,也被认为是《技术规则》的一部分,作为法定检查的依据。同时,还接受中国船级社现行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检查依据。

(二)国际公约及规则

《技术规范》还包括了我国政府已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和规则及其相关的修正案:

1.《1969年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2.《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作为该公约组成部分的所有规则

(1)国际海事组织(IMO)文件包括所有船舶的完整性规则;

(2)《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3)《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

(4)《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5)《国际散货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6)《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7)《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

(8)《国际船舶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强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

(9)《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10)《散货船和油船加强检验程序导则》(经修正的A.744(18)决议);

(11)《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HSC规则》);

(12)《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HSC规则》)。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5.《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国际航行船舶根据其情况,还应执行IMO所制定的下列规则(含修正案):

(1)《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

(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

(3)《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

(4)《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另外,在《技术规则》中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以及代替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的有关内容。

三、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的类型及检验范围

(一)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是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验,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检验的范围:(1)审查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以证实结构、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2)检查结构、机械和设备,以确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都与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相符,并且工艺和安装在各方面都令人满意;(3)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都已放置在船上。

(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1. 检验间隔期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该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定期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查应在证书每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2. 检验的范围

(1)对设备进行检查及必要的试验,以确保其条例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2)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在船上。

(三)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与定期检验相同,但要颁发新证书。换证检验按证书的有效期限进行。

1. 检验间隔期

客船安全证书的换证检验应在该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换证检验应在该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货船所有证书的换证检验应在相应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2. 检验的范围

(1)对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检验及必要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业务;(2)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在船上。

(四)中间检验

中间检验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1. 检验间隔期

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中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2. 检验的范围

(1)对特定证书的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项目都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2)当指定对船体和机械的某些项目进行详细检查时,应在任何可能应用的循环检验计划中作相应的考虑。

(五)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总的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要进行的营运业务的要求。

1. 检验间隔期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2. 检验的范围

(1)证书检查、船舶及其设备的目检以及为确定其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某些试验;(2)确认对船舶及其设备没有作过未经认可的变更而进行目检;(3)如果对船舶或其设备的状态的保持有疑点时,则认为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检查和试验。

(六)船底外部检查

船底外部检查是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1. 检验间隔期

客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任何5年内应至少进行两次,且任何两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年,其中一次应在换证时进行;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每年进行一次。

2. 检验的范围

(1)船底外部检查系指船体水下部分的壳板及其有关项目的检查。检查应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2)通常船舶在干坞内进行船底外部检查,但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浮态时进行替代检查。除散装货船和油船外船龄15年及以上的船舶,在进行这样的浮态检查前应予以特殊考虑。只有当条件良好并且具有适当的设备和经适当训练的人员时,才能对船舶进行浮态检查。(3)对船龄15年及以上的油船和散装货船,其船底外部检查应在干坞内进行。对船龄小于15年的油船和散装船,在非换证检验期间的船底外部检查可在船舶浮态下进行。但这种浮态检查,只有在船况良好并具有合适的设备和合格的人员时才能进行。(www.xing528.com)

(七)附加检验

1. 检验间隔期

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之后、进行了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新之后,或者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法定证书到期或失效、船东或经营人变更、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或部分检验。

2. 检验的范围

当船舶发生事故时或发现影响船舶安全性或完整性或影响其设备效力配套性的缺陷时,经报告,负责颁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该着手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按相应证书所适用的检验程序进行检验。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的或部分的检验,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四、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证书

(一)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The 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简称HSSC系统)

为了协调和解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所规定签发的各种证书的间隔期不相同给航运公司带来的不便,在1978年油船安全会议上提议IMO建立一个协调系统,使《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即各种公约证书的有效期(全期证书),除客船安全证书为1年外,全部一律协调为5年。

该系统的宗旨就在于使《SOLAS公约》和《LL公约》所规定的船舶法定检验周期及检验安排完全协调一致,并与船级社船级检验的检验周期及检验安排同步。IMO经过10年努力,完成了协调工作,推出了《1974年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1966年《LL公约》及《MARPOL73/78公约》也做出了类似的工作)。《1974年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已于2000年2月3日生效。

依据IMO第A.718(17)号决议并经交通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于1993年7月1日起已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该检验发证协调系统。

HSSC系统还将原属“船级检验”范畴的“坞内检验”内容,以“船底外部检查”的名义变成法定的强制要求引入公约。规定在5年期限内,应至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查”。

(二)海船法定技术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经法定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法定证书。

资料卡

船舶法定技术证书表

表1.1 国际航行船舶签发证书一览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法定技术证书有效期如下:

(1)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3)货船所有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4)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

(5)国际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6)若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完成的,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客船不超过12个月,货船不超过5年。

(7)若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12个月,货船不超过5年。

(8)若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3个月前完成的,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12个月,货船不超过5年。

(9)若换证检验已经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满期日前不能发给或放在船上,则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人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满期日起不超过5个月的时间内有效。

(10)若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授权的组织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对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经上述展期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到期后必须进行换证检验。在这种情况下,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12个月,货船不超过5年。

(11)除客船安全证书外,如果所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5年,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到期日到规定的最长期限,只要可适用规定的相关检验,并认为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证书是合适的。

(12)特殊情况下,若新证书不从原证书到期日起计算日期,新证书的有效期则从换证书检验完成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12个月,货船不超过5年。

货船安全证书可替代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五、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持,使其能符合各项规定,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适合于出海航行而不至于对船舶和船上人员带来危险。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非经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局、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均不得变动。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且在任一情况下都将影响该船的安全或影响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该船的船长或船东应尽快向负责发证的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附加检验。

六、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

(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的依据主要包括《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事局(含原船检局)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的有关规则和规章,海事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的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也可作为检验依据。

(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的种类及检验范围

1. 检查的种类

国内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类,除没有定期检查外,其他类型与国际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类型相同,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和附加检验。

2. 法定检验范围

新船的初次检验的检验范围与国际航行海船的检验范围相同,但增加了对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即:(1)图纸审查;(2)确认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以及主要的产品证书;(3)对船体、轮机和电气设备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确认其符合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4)必要时,应进行确认试验和/或检验;(5)一般应包括船底外部检查、锅炉的检验和稳性校核。另外,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的检验范围基本与国际航行海船的检验范围相同。

(三)检验间隔期

(1)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2)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4)船底外部检查:① 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任何5年内应至少进行两次,且任何两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年,其中一次应在换证时进行;客船的船底处部检查应每两年进行一次。② 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每年进行一次。③ 浮船坞的船龄超过10年时,应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船底外部检查。

(四)检验证书及其有效期

(1)货船适航证书,其有效期不超过5年。

(2)客船适航证书,其有效期不超过2年。

(3)船舶吨位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

(4)防止油污证书,其有效期不超过5年。

(5)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如申请),其有效期不超过5年。

(6)船舶载重线证书,其有效期不超过5年。

(7)乘客定额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

(8)免除证书,有效期限应不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

(9)防止散货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其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10)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其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11)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其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12)危险品适装证书,其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13)高速船安全证书,其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14)浮船坞安全证书,其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15)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如申请),其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16)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如申请),其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关于证书有效期的其他规定,除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中的“客船不超过12个月”改为“客船不超过2年”以外,其他均相同。

七、船舶法定检验的法律责任

确保船舶质量是航行安全的必要条件,而绝不是充分条件;船检承担的仅仅是检验时刻技术状况的责任,不对此后由于不正确使用所发生的问题负责,但是由于工作疏漏、失职等留下的隐患,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国家海事局制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行政许可法》、《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具体明确了船检机构相应的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赔偿责任,如因为检验不到位,又签发了合格的检验证书,造成船舶无法使用或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船检机构就有可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验船人员由于工作疏漏、失职甚至渎职,若造成船舶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异地检验、越权检验、滥发证书等,就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漏检了必检项目等,又签发了检验证书,且这种行为与造成的法律后果有必然关联,就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想想做做

问题:请问你对河南省驻马店市船检所的下述行为法律性质如何认识?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2005年7月7日,河南省驻马店市船检所在为“东顺0277”船进行新建船舶转入本港的附加检验及换证过程中,未经实船丈量,擅自将该船总吨位2 283、净吨位1 278改为总吨位1 590和净吨位890。同时,在未对该船进行计算和实船勘验的情况下,将原载重线证书的船舶干舷核定A级航区812mm改为720mm、B级航区612mm改为600mm,并增加了C级航区600mm和J2级航段720mm,并于2005年7月8日发放了《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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