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紫色在中国封建王朝服饰中的体现
/吴雪凯
(武汉纺织大学 服装学院 研究生 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中国在紫色研究最早的记载于商周时期纺织技术和染绣装饰中,用媒染的方式对其丝帛进行的染色。齐桓公是第一位运用紫色的君王,从此确定了紫色在上品的服饰色彩,在之后的不同朝代中均有其影响,直至封建王朝的灭亡。在历朝历代的服饰中都可以找到关于紫色的身影。
关键词:紫色;根源;等级制度;佩绶制度
服饰表达拥有自身的语言,色彩是其重要的表现方式之一。在上海世博会上的“小白菜”——世博会志愿者的绿衣形象,深刻印在了世界友人的脑海里。中国的色彩,红色与黄色也在国旗的印证下,拥有耐人寻味的寓意。
在西方,高贵的紫色拥有权力与政权的象征,然而紫色在中国同样有过类似的语言。例如,周朝,齐桓公成为第一位运用紫色的君王,以及后来的“雪中退朝者,朱紫尽诸侯”,都彰显了紫色曾经在中国历代王朝中具有的特殊地位。看似简单的颜色,却影响了中国多个朝代。
1 服饰中紫色的追溯
对于紫色的根源,在查阅的相关资料记载中,紫色出现在中国商周、汉代和秦朝时期。
中国关于对紫色研究最早的记载是商周时期纺织技术和染绣装饰中,用媒染的方式对丝帛进行的染色。媒染是在染液中加入一些与染液成分不同的物质,使之与染料产生反应,由此变化出各种颜色。其中紫色的调和就是以铁盐为媒染剂将茜素变紫的[1]。
美国学者在1992年发现我国汉代人工合成的紫色硅酸铜钡化合物,并将其命名为“汉紫”。
通过对秦始皇兵马俑出土的戏俑身上彩绘颜色的研究,发现其留存紫色[2]。秦俑的问世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秦服色彩的认识。在1号兵马俑坑中,有277件颜色可辨,其中粉紫色为52件。不可思议的是,对这种化合物的认识和合成仅仅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因此秦汉时期这种紫色的由来至今是一个谜。
由此可见,紫色在封建社会之前就已被发现、研究与应用。紫色在中国服饰色彩中同样拥有久远的历史。
2 历代对于紫色的运用
从齐桓公成为第一位运用紫色的君王开始,确定了紫色在上品的服饰色彩,在之后的不同朝代中均有其影响,直至封建王朝的灭亡。
秦汉时期,紫色的运用体现在男子的佩绶制度和汉代女子的妆容中,这是封建王朝对于紫色应用的开始;在南北朝,紫碧纱纹双裙和左右将军等侍从着装中体现;到了隋唐时期,紫色出现在三品以上官服、太平公主着装、纱帽和唐锦中,这也是紫色不断走向兴盛的开始;宋代的紫衫、四品以上官员服紫,“一借二荫”制度也同样给予紫色相当高的地位;元代蒙古族的质羽服和天子的质孙服中以及辽和金中紫色运用在公服和朝服中也有多体现;直至明朝时,紫色衰落,紫色仅仅与秦代的佩绶制度一样以及用为宫女和普通女性穿着;到了清朝,仅有的关于紫色的记载就是乾隆时改用玫瑰紫的马褂。
2.1 秦汉时期
在这一时期,查阅的书籍中记载主要出现在秦的佩绶制度和汉代的女子妆容中。
紫色出现在男子服饰的佩绶制度中。佩绶,是悬挂于腰间用来存放官印(玺)的绶带。绶的一端为双结,另一端则垂在身后。皇帝和各级官员所挂的佩绶在尺寸、颜色及织法上有明显的区别。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佩黄赤绶,自公主封君以上皆带绶,以彩组为带,名如其绶色,诸侯王佩赤绶,公、侯、将军配色为紫,以下有青色、黑色。
汉代的女子在妆容中对紫色也有所体现。晋崔豹《古今注》中称:“魏文帝宫人绝有爱者,有莫琼树。薛夜来、陈尚衣、段巧笑,皆日夜在帝侧。琼树始制蝉鬓,故曰蝉鬓。巧笑始以锦衣丝履作紫拂面。尚衣能歌舞,夜来善为衣裳,皆为一时之冠绝”[1]。
2.2 南北朝时期
南北朝时期的紫碧纱纹双裙可以看到紫色的身影。其裙子的廓型大致描述为:妇女服饰和男子服饰既有相识又较庞杂,大折,承继秦汉遗俗,有衫、袄、襦裙之制,样式以宽博为主,衣襟用对襟为多,领袖均缘边,袖口缀有一块不同颜色的贴袖,下着条纹间色裙,腰有帛带扎系,衣裙之间还有一条围裳,以使束腰。此外还有武卫的服饰中规定着紫衫和大口裤中。
2.3 隋唐时期
服色的等级在隋唐时期已经开始走向兴盛。紫色用于官品等级的制度中,在隋至初唐,男女老少盛行的高腰裙中也有紫色在被广泛使用。紫色还出现在了纱帽和唐锦中。
以服色定等级,紫、绯、绿、青四色定之尊卑。面料和服色上有所规定:三品以上为紫,五品以上为绯,七品以上为绿,九品以上为碧。隋至初唐的高腰裙,腰间系长带,肩披长巾,有衣襟和右衽交领两种款式,这种服装先流行于宫殿和贵族之间。后来,不论官庶,递相仿效,唐中尤为盛行。那时,裙的颜色以绯、黄、紫、青为最流行。《新唐书·五行志》中记载:“高宗帝内宴,太平公主紫衫玉带,皂罗折上巾,具纷砺七事,歌舞于帝前。”[1]可见,紫色在宫中也是受欢迎的颜色之一。纱帽中对于紫色的运用,据《通典》记载:“隋文帝开皇初,尝着乌纱帽。自朝贵已下至于见吏,通着入朝,后复制自纱高层帽,接宾客服之。大业年令五品以上通服朱紫,是人以乌纱帽渐废,贵贱通服折中巾。”
紫色的运用在唐锦中也有所表现。在塔里木盆地城克孜尔石窟所出土的《双鱼文锦》中是紫绛地;日本正仓院所藏唐锦中《狮子唐草奏乐纹锦》中也是使用紫地。(www.xing528.com)
2.4 宋朝时期
宋承唐制,紫色日趋兴盛,出现了“朱色满路,紫色成林”的局面。元丰年间改为四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上服绯,九品以上服绿。凡服紫、绯者佣金、银鱼,谓之章服,鱼带系于带而垂于后,以显贵贱。当时在紫衫中也有所体现。它的式样很多,有凉衫、紫衫、帽衫、裥衫等多种式样。紫衫具有短而窄的造型特点,其制为圆领、窄袖、前后缺跨,形如裤褶,色为深紫。紫衫本是军中的戎军之服,宋时,为士人们所穿用,后成为文武官员的便服。乾道七年文武官员分别按品级服色饰鞋边缝滚条,三品以上用紫,五品以上用绯,七品以上用绿,九品以上用蓝。
在宋太宗时将唐装“一借二荫”制度下,可见对于紫色的无限推崇。但是在可“借”可“荫”的制度,造成了服色太滥,可谓“朱色满路,紫色成林”。可见当时对于紫色运用的极致。紫色用得极致就在于太祖建隆四年,根据《开元杂记》议定:褶,令文三品以上紫褶,五品以上绯褶,七品以上绿褶,九品以上碧褶,并白大口挎起梁带,乌靴。可见紫色在当时具有如此深厚的影响[1]。
2.5 元代时期
元代发现紫色只出现在蒙古族的质羽服中。它以上至下为一色,其色为大红、桃红、紫、蓝、绿,其形皆为左衽,窄袖,袖长过手,袍长过膝,腰束软带,下为瘦窄小口裤,足着靴的袍袄制。还有汉族服饰,仍保留唐宋遗制;天子的质孙服有26种,其中冬服11种、夏服15种。当穿紫色的宝里服时,则戴七宝重顶冠。
2.6 辽和金时期
这一时段紫色在服饰中也深有影响,它主要在男、女袍和官员等级制服中体现出来。
紫色首先出现在初公服的描述中。初公服:戴紫皂幅巾,紫窄袍,玉束披貂裘,以紫黑色为贵,青次之,又有银鼠,尤洁白,贱者貂毛、羊、鼠、沙狐裘。百官朝服。北班戴毡冠,以金花为饰,或加珠玉翠毛,额后垂金花,组成夹带,中贮发一品;或戴制如乌纱帽式的纱冠,无檐,额前缀金花,服紫窄袍。男班官员,二品以上戴远游冠,三梁,三品至九品俱戴进贤冠,三品三梁饰宝;四品、五品二梁饰金;六品至九品一梁无饰,所穿的服装都有降纱单衣、白裙褥。常服,以窄瘦左衽的袍为主,其色为红绿、绿、紫、黑色。金代则规定以通天冠、降纱袍、腰系带、乌皮靴为百官的朝祭服饰;金主,则服纯纱幞头、窄袍、紫袍、玉带。百官公服、男子袍服多为盘领、窄袖,衣长至膝下或及足,腰系吐骼带,穿尖头靴,五品以上服紫,七品以上服绯,九品以上服绿,文官则加饰金、银龟带装饰,武官四品以上皆腰刺横金带,又佩鱼饰,官品尊卑以绸缎的花朵大小而定,最小的官只许用无纹芝麻罗做服饰。
金代妇女服饰大多沿袭辽制,年轻妇女穿黑色、紫色的袍制(时称“团衫”),直领、左衽,下穿黑紫色裙,裙上绣金枝花纹,并有折裥六道,腰间系有红黄色巾[1]。
2.7 明朝时期
在明朝,紫色的运用逐渐减少,只被用在了和秦朝一样的佩绶制度中,可以推断出它将要退出政治的舞台。它开始被官僚阶级所抛弃,只有在普通百姓中找到紫色语言的表达。
在明朝,服饰的颜色是分阶级的,大红、鸦青和黄色等颜色只有皇室和贵族女子才有权采用,而除此之外的女性只能在紫、绿、桃红及各种淡浅色系之间寻找自己的最爱。当时朝臣官吏的朝服中只有在佩绶中出现了紫色,绶用绿、黄、紫。只有普通妇女和宫女的礼服为大袖宽身的褙子,用紫色粗布而制,不许金绣,直领、对襟小袖的褙子为普通妇女的便装。明朝对普通妇女的服装限制很多,礼服只许紫色的粗布,不许加金绣,日常穿的袍衫只能用绿、桃红、紫、灰等浅淡的间色,不许用大红、黄、鸦青等。农民可用绸、纱、绢布等多种衣料,商贾人家连绸、纱都不许用。
2.8 清朝时期
到了清朝,可以说紫色已没落,离开了人们的视野,只有在马褂中有一丝体现。马褂,清初用天蓝,至乾隆时改用玫瑰紫,清末多为深绛色,嘉庆时用泥金或浅灰色等。
3 结语
颜色拥有自己的语言,种种迹象表明,色彩会以一种生命形态的延续而存在。在中国,紫色有它独特的魅力。它记载了历代王朝,特别是封建王朝的兴衰和人类的发展,同时在人类的发展中也找到了紫色的存在。
如何科学运用颜色对服装诠释、对历史的重新演绎和自身着装的心灵表达是当今至关重要的。我们如何使用与看待一种颜色,不仅要凭借感觉,更需要科学的数据和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紫色,它神奇的魅力在于它是由红与蓝的融合,代表着火与冰、激情与理智相平衡[4]。紫色这种神秘的色彩在中国释放出自己独有的语言。
[1]杜钰洲,缪良云.中国衣经[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0:14-105.
[2]黄士龙.中国服饰史略[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7:39-193.
[3]鸿宇.服饰——中国民俗文化彩图版[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
[4]姚尔畅.绘画颜料与色彩指南[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5.
[5]高惠济.中国历代服饰图典[M].南京:江苏美术出版社,2002: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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