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制器具管理
一、管制器具管理的范围
属于公安机关管制范围的器具有以下五类:
(一)弩
弩是古代的一种攻击力、杀伤力都很强的兵器,经过改进后的弩有手枪式、步枪式、冲锋枪式等多种类型。近些年,弩的经营和射击活动呈发展趋势,一些企业和单位批量生产、销售和进口弩,有的企业以俱乐部的形式开展营业性弩射活动。但因其具有便于携带、射程远、精度高等特点,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将弩作为管制器具进行管理。
(二)匕首
匕首是指带有刀柄[4]、刀格[5]和血槽[6],刀尖角度[7]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据司马贞索隐:“刘氏曰:‘匕首,短剑也。’按《盐铁论》以为长尺八寸。《通俗文》云:‘其头类匕,故曰匕首。短刃可袖者。’”匕首通常有单刃和双刃两种,一端有把柄,另一端成尖刀形,备有血槽,没有固定的规格、型号、品种。常见的匕首多为单刃,长约200毫米,用于自卫和短兵相接时的刺杀,是特种兵使用的一种武器。匕首携带使用方便,历来为军人、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所常备。由于制作工艺简单,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常利用自制匕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三棱刮刀
三棱刮刀是一种具有三个刀刃[8]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它是工业生产中的一种钢制的锉、刮金属物品的手工生产工具,用途比较广泛,有多种规格型号,有尖端和握柄,异常锋利,常被违法犯罪分子行凶杀人。
(四)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又称跳刀,是指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这种刀具便于携带,使用方便,由于不使用时刀刃藏在鞘中,刀身较短,易于隐藏,所以常被违法犯罪分子作为违法犯罪的凶器。
(五)其他各类刀具
其他各种刀具包括与匕首、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或多刃刀具。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是指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单刃居多,常见的有牛角刀,大号水果刀,三棱尖刀及东洋武士刀、仿东洋武士刀等。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9]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制定。
二、管制器具的管理措施
(一)管制刀具的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于2002年11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的生产、购销、携带等行政审批职能,目前管制刀具的管理规定主要有:
1.对生产管制刀具的工厂的要求
管制刀具列入公安机关管理,是国家授予公安机关对部分刀具实行治安管理的权利。凡制造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须将生产的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容量)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这有助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对案件的查破工作。
2.对购销管制刀具的要求(www.xing528.com)
军队和警察,所需的匕首,由县、团级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购买。机械用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购买。经销商店在出售管制刀具时,必须核查有关证明、介绍信,对无证、假证和手续不全的,应当拒绝销售,发现可疑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3.对管制刀具携带、使用的要求
(1)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的主体资格
合法持有、使用匕首的主体主要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以及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
(2)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的法律要求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和其他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飞机、汽车、轮船、火车。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地区制定办法管理。
4.保管要求
凡是佩带、配置和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落入违法犯罪分子的手中,危害社会治安。
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商店以及持有、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在清理登记、统计造册基础上,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进行详细登记,并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责任制。所有的管制刀具均应登记编号,由专人使用和保管,领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报废的管制刀具要以旧换新。管制刀具不得赠送或转借他人。制造、经销和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领导,应经常检查本单位的生产、保管、销售、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管制刀具生产、保管、销售、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于工作人员妥善保管,要建立严格的领用手续,严格履行领用和交回手续,不能使用的或已报废的,必须交旧领新,办理登记手续。
佩带、使用和持有管制刀具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和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刀具的,要立即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5.定期检查
对管制刀具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使用保管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要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制造销售、佩带持有的管制刀具散失在社会上和非工作需要而持有的管制刀具,要全部收缴和取缔,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携带、保管、持有和隐匿管制刀具。对于非法存放的管制刀具,要登记造册,一律上缴公安机关。
(二)弩的管理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加强管理。要掌握弩的生产、销售、进口情况和营业性弩射活动情况,监督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防弩丢失、被盗、被抢及发生安全事故事件。
1.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弩制造企业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产品编号。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售出。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弩的携带和运输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携运证明。弩的进口由省级公安厅、局审批,严格限制品种和数量。
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须使用计算机管理,将弩的品种、数量、编号、进货和销售情况定期向省级公安厅、局备案。省级公安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2.各类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须由主办单位向运动会举办地所在的省级公安厅、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3.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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