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枪支弹药管理
一、枪支弹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及管理范围
(一)枪支弹药管理的主管机关
《枪支管理法》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枪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作规定实行管理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属于公安机关管理。即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二)枪支弹药管理范围
由公安机关管理和管制的枪支弹药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1.非军事系统的军用枪支,即公务用枪
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以及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经主管公安机关依法核准配备的枪支。公务用枪配备的品种为手枪、冲锋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和防暴枪等6种。
2.各种民用枪支
民用枪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因生产、经营、工作、科研、生活等必需,经主管公安机关依法核准配置的枪支。包括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生产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3.各种非制式枪支
非制式枪支是指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外,禁止制造、买卖和持有的其他各种性能、样式、规格的枪支。包括自制、仿制的各类枪支和各种仿真枪支。[2]仿真枪是指凡外形、颜色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尺寸介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1/2和1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3]枪支性能的鉴定应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
4.各种枪支的零部件
枪支的零部件是指装配枪支所需要的各种零件和部件。如枪管、枪栓、弹匣等。
5.用于枪支的各类弹药
这里所说的弹药是指上述各类枪支所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等。
对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枪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二、枪支的制造和配售管理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一)限额制造、配售。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由公安部确定,并分别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配售企业。企业不得超额制造、配售。
制造企业所造的枪支必须全部交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
配售企业必须在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不得超额配售指定企业制造的枪支,更不得配售其他企业制造的任何枪支。
(二)严格制造、配售管理
(1)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公安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民用枪支以及民用枪支零部件被盗、被抢和丢失,确保安全。
(2)配售民用枪支,必须认真核对有关公安机关核发的配购证件,仔细鉴别证件真伪,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认真核对持枪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建立配售账册,并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长期保管,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3)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管理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
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在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配备公务用枪。
(1)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检察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督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3)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包括军工系统、金融系统、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以及机要交通系统的守护、押运人员。
此外,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鉴定工作所必需的教学用枪和样品枪。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如果确有必要配备枪支的,应经公安部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www.xing528.com)
配备公务用枪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工作的需要,应尽量减少机关配枪数量,保证基层一线岗位的需要。
(二)民用枪支的配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1)省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的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国务院体育运动委员会提出,公安部审批,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并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2)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经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公安部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并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3)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凭省级以上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公安部门审批,可以配置猎枪,并由所在地地、市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4)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凭其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由所在地地、市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5)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猎区的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凭其所在地县级林业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由所在地地、市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6)省级政府划定的牧区的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凭其个人身份证,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由所在地地、市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地、市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30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四、使用管理
使用枪支人员要经过专门教育、训练、熟悉枪支射击要领,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遵守枪支使用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所有持枪单位都必须建立枪支的安全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枪支的基本知识、性能结构、保管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例》的规定,正确有效合法使用枪支。
持枪人员携带枪支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备查,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射击运动枪只准在射击场所使用。猎枪只能在允许的场所使用。注射枪,只准持枪单位用以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营业性射击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为了确保首都的安全,凡是京外人员因公进京,一律不得携带武器弹药。因执行任务确需携带武器弹药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需携带县、市以上单位的证明信和《持枪证》。所携带的武器弹药,到京后一律交北京车站或机场的武警民警值勤连队或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公安派出所保存,离京时领回。
持枪人员一律不准携枪饮酒;严禁持枪人员随意鸣枪;严禁用配发的枪支狩猎;严禁公务用枪配枪单位和持枪人员转借、转让、赠送、买卖枪支弹药;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亲友、子女玩耍。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因休假、出境、住院治疗等原因较长时间不能依法履行职务时,应当将枪支上交所在单位认真保管,严防丢失、被盗。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的,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五、枪支的运输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2)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的地、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3)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4)为确保运输途中安全,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密封式运输设备,并由专人押运;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分批运输;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枪支的入境和出境管理
对枪支的入境和出境,国家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1)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必须事先报经外交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华机构。
(2)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应当事先经公安部批准。
(3)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向当地地、市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4)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5)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七、查处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行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案 例
本是去技工学校学车床技术,暗中却学会造枪本领
南部警方日前捣毁了一个非法持有、制造枪支的犯罪团伙。2011年6月2日中午,南部警方展开行动,突袭清查辖区内可能涉嫌藏污纳垢的出租房屋。在五里小区附近,群众反映这一带有些青年男女行踪诡秘,常常昼伏夜出,有人还曾带枪出现在新开的酒吧帮人“扎场子”。6月4日,民警兵分三路:分别抓获犯罪嫌疑人涂某,在其卧室床下的暗格中搜出3支枪。在县城三元街私人旅馆内,抓获罗某等3名资阳男子,从房内搜缴出带瞄准镜的气枪1支,仿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1颗和大量造枪的零配件、钢珠、火药等。另外一路民警也抓获徐某等4名青年男子。这场缴枪战役中,共收缴仿五四式手枪1支,仿“五四”钢珠枪6支,火药枪5支,气枪2支,仿真枪1支,军用匕首3把,抓获涉案人员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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