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引 例
一起违法行为处罚引发的投诉
某日,上海市某交警支队民警小吴在执行巡逻任务,当车行至某路口时,发现一辆外省市号牌的旅游大客车停在该路口,驾驶员在车内。民警即上前责令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查验完驾驶证、行驶证后,民警告知当事人其行为属于违法停车。当事人表示自己是外省市驾驶员,对上海的道路交通状况不太熟悉,不知道哪里可以停车,停在路口是在等候游客,要求民警帮忙照顾一下,如果实在不
能停车愿意马上将车驶离。民警说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必须受到处罚,根据《道路交通法》第90条规定,处200元罚款,不计分。继而双方发生了争辩,最终民警还是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为由开具了处罚决定书,让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无奈,说自己今天要离开上海,下次不知道什么时候再来,而且对上海的道路不熟,怕在去交罚款的路上再引发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恳求民警能作出当场处罚,民警予以拒绝,说去指定地点缴纳罚款是规定,没有办法,说完驾车离去。当事人拿着处罚决定书不知所措,而引发投诉。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概述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含义
1.道路交通秩序的含义
道路交通秩序是指在道路上人流和车流所呈现的状态。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广泛性,道路交通工具的多样性,使得道路活动必然纷繁万变。要实现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就需要作为管理者的公安机关以及道路交通参与者共同努力朝着这一目标前进。
2.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含义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法律、法规,采取宣传教育、行政处罚和工程设施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中的人、车、路、环境等进行监督管理,以取得最佳的道路交通效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社会营造一个安全畅通、秩序井然的交通秩序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将无法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然会给人民生活带来巨大的不便,所以,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不断地改善管理的方式,立足全局,全面兼顾,运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理论与方法,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整个道路交通系统的使用效益。
(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方法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法律方法、教育方法、行政方法、经济方法、系统信息控制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等六种。
(1)法律方法。交通法规具有概括性、强制性、稳定性和预测性等特点,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法律方法如运用的好,则可促使整个道路交通系统更加安全、畅通。
(2)教育方法。主要有社会宣传教育、社会组织教育及管理过程教育等三种途径。
(3)行政管理方法。行政管理方法是依靠行政机构的职能,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直接对管理对象发生影响。
(4)经济管理方法。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中,合理、科学的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辅助法律、行政及教育等方法,会产生较好的效果。
(5)系统信息控制方法。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过程中,人、车、路和环境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动态系统,系统中各交通要素的运动状况,都是通过系统信息表现出来的,只有通过对系统信息的有效控制才能保证交通元素的有序进行,即系统信息控制的目的在于协调系统内部诸要素,逐步形成一个新的结构和新的功能,不断增强管理效应。
(6)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现代科学技术已被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过程中,如“122”交通事故报警台的实施、利用图像信息来监视道路的交通状况,等等。
二、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
(一)一般通行规定
(1)右侧通行。《道路交通法》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小知识
划有中心实线或设有中心隔离带的道路,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的,可认定为逆向行驶;划有中心虚线的道路,机动车在路段遇交通堵塞时,占用对向机动车道行驶的,不能认定为逆向行驶,应认定为超线行驶;划有中心虚线的道路,在非交通堵塞情况下,机动车在路段中占用对向机动车道行驶的,应认定为不按规定超车;在没有划中心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超越行驶的,应认定为不按规定超车;机动车占用对向非机动车车道行驶的,可认定为逆向行驶。
(2)分道行驶。《道路交通法》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专用车道专用通行。《道路交通法》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保持安全行车间距原则。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根据行驶速度、机动车性能和道路条件保持一定间距,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采取紧急制动停车,不致与前车发生碰撞或摩擦。
(二)机动车行驶速度管理
我国机动车行驶速度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一般条件下的速度限制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2.特殊条件下的速度限制
机动车行驶的特殊条件,是指在人、车、道路以及环境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处于非正常状态下时。具体而言,就是指机动车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等气象条件时。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三)机动车行驶规则管理
1.超车规则
我国《道路交通法》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①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②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③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④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2)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会车规则
会车行驶,是指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通过的交通现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3.让车规则
让车规则,是指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驾驶人应遵循的行驶规则。《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对让车行为作出了以下规定: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4.掉头规则
掉头是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变换行驶方向的一种交通行为,由于其对机动车行驶秩序会造成一定影响,因而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需要掉头时,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也不属于危险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也就是说,在保障其他交通主体优先通行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掉头。
5.特种车辆行驶规则
特种车辆行驶规则,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权,这些特权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四)机动车装载管理
1.机动车装载管理的含义
机动车装载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行驶中的机动车载物、载人以及超载行为进行规范、限制、监督、查处等活动的总称。它是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机动车载物管理规定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对机动车载物高度、长度、宽度,《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1)机动车载物高度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2)机动车载物长度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出车厢,摩托车载物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3)机动车载物宽度规定。机动车载物宽度不得超出车厢;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不得超过车身宽度。
3.机动车载人管理规定
机动车载人超载的不仅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对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构成重大的威胁,所以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载人作了严格的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三、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交通秩序管理(www.xing528.com)
(一)非机动车秩序管理
非机动车秩序管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约束、限制、禁止、引导和查处,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管理活动的总称。
1.非机动车交通的一般规定
(1)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2)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⑤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⑥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2)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③不得醉酒驾驶;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3.驾驶畜力车具体要求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①不得醉酒驾驭;②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③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④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⑤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4.非机动车装载管理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行人交通具体规定
行人秩序管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行人进行约束、限制、禁止、诱导和查处,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管理活动的总称。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对乘车人具体要求
乘车人是指在道路上以乘坐车辆来实现交通目的的人员。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2)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3)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4)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5)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6)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
(一)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概念、特点
1.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概念
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行政执法管理活动的总称。
2.高速公路秩序管理的特点
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1)广泛性。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离不开交通,因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且高速公路影响面广,与很多部门有着联系,所以高速公路秩序管理具有广泛性。
(2)全时性。高速公路作为一个全封闭的系统,除特殊情况外,实行昼夜开放连续运营,因此,管理机关必须对高速公路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高效地营运。
(3)复杂性。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涉及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二是高速公路秩序管理内容广泛,涉及面广。
(4)先进性。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先进运输生产力,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最高的要求。只有在先进的理论指导下,综合运用法规、现代管理科学以及先进的工程技术等一系列手段,协调系统内各管理要素的关系,使系统达到整体最佳,才能适应新的要求。
(二)高速公路行驶秩序管理
1.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要求
(1)机动车行驶速度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恶劣气象条件下机动车行驶要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②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③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面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3)机动车行驶的其他规定。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概念和特征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违反道交法律、法规,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合法交通权益的行为。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特征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公民在道路交通安全上的合法权益。(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特定对象。(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受处罚性。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规定应受到的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交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方法,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所进行的纠正、教育和处罚等行政活动的总称。《道交法》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六、道路交通勤务
(一)道路交通勤务的概念
道路交通勤务,具体来说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为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有序,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的基本情况,对警力部署、岗位设置、路面秩序等进行的组织、管理、指挥、处置等一系列的安排与实施活动。它包括交通指挥疏导、维护交通秩序、路检路查、交通巡逻、处理道路障碍、执行交通警卫和对突发事件实施交通管制等方面。
(二)道路交通勤务的分类
道路交通管理按照工作特点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外勤、内勤和特勤等三个方面。
1.外勤勤务
外勤勤务是交通勤务的主要方面,是在道路上具体实施指挥与控制,维护交通秩序的勤务管理工作。包括:(1)交通指挥疏导;(2)交通秩序维护。
2.内勤勤务
内勤勤务是在交通警察队伍内部进行的行政事务工作,是搞好路面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与外勤工作共同构成完整的道路交通勤务工作体系。其主要任务有:(1)拟定不同的交通指挥任务方案;(2)拟定不同工作岗位的岗位责任制;(3)秘书行政事务工作;(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3.特勤勤务
特殊交通勤务是在特定或非常情况下,按特殊情况的需要而专门组织安排的交通勤务,主要是指道路交通警卫工作,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道路上或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地点或场所,为保证特定警卫对象的交通安全和畅通,保障具有一定规格和规模的会议、集会和群众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专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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