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常住人口管理
引 例
2005年10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全州县公安局女民警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大毒枭刘某“落户”全州之谜也随之水落石出。
刘某是福建省福安市某村人,1965年3月5日出生。当过兵,干过法警。1999年,因贩卖巨额毒品,公安部向全国发布了对他的通缉令,2004年11月24日又加强为悬赏20万元的A级通缉令。5天后,福建省公安厅也为缉捕他而悬赏20万元。刘某前后涉嫌制造、贩运冰毒10多吨。
2000年年初,刘某化名李森青潜逃桂林,为在桂林长期隐藏,刘某向胡某(已故)提出了帮忙办理当地户口的要求。桂林商人胡某把“李森青”入户的事交给了全州县龙水镇安陂村的唐某办理。
同年1月11日,唐某找到时任户籍民警的王某,声称“李森青”的户口在1998年农村换发户口本时被派出所漏登记了。按照有关规定,被漏登记的人口办理入户,应当由村委会开具证明,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后,再由派出所领导审查批准才能办理。
但户籍民警王某没有按上述程序办理,仅凭安陂村委会的一纸证明,就给“李森青”办理了入户手续,福建籍的大毒枭刘某以“李森青”之名顺利“落户”广西,成为桂林市全州县龙水镇同安村村民,轻易地就更换了“身份”。直至2005年3月5日,刘某在老家福安落入法网。
一、户口管理概述
(一)户口管理的基本概念
1.户口与户籍
户口,是经国家行政依法确认并实际管辖的本国住户、居民及其基本的人口信息。户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户籍,是依法记载住户居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的总称;狭义的户籍,是户口登记机关做成并留存备用的户口登记底簿,目前是“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与户籍两者相互关联:户口是户籍记载、证明的具体内容,户籍是户口的信息存储形式。
2.人口基本信息与身份
人口基本信息,是所有与人相关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管理所通用的,以公民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三者为中心的人口信息的总称。身份,是个人之所以区别于他人的体貌特征与社会表征的总称。户口管理中的“身份”只是人身辨认的基本依据,与公民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但没有高低贵贱的等级之分。
原告齐某经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填报的志愿,被济宁某商校录取为九○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于陈某及其父亲和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某冒用原告的姓名,持齐某的录取通知书将原告户口迁出,进入济宁某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3.户口管理
户口管理,也称户政、户政管理、户口行政管理,是依法收集、确认、提供本国住户居民身份、住址、亲属关系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管理。户口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础行政,是其他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一项重要的治安业务和重要的公安基层基础工作。
链 接
国外有无户政管理?
从人口基本信息管理角度看,户政管理是世界各国管理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户政管理制度的存在也是必然的。
本质上看,户政管理的本质功能在于证明公民身份,或者说人口基本信息的确认与管理。
户政制度通过对公民身份的确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服务。
但是,各国(地区)对人口基本信息管理工作的业务称谓、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上并不一致。如业务称谓,我国和亚洲一些国家(地区)一般称为户籍管理制度,西方国家一般称为民事登记、人事登记、人口登记、生命登记或国民注册、国民身份管理制度等。
(二)我国户口管理的主要业务
当前,我国户口管理的主要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各国户政管理都具有的业务和我国户政管理特有的业务。
1.各国户政管理都具有的业务
一是划分管辖区域,编定住户门牌。主要是划分户口管辖区、警务责任区与住户门牌管理,这是户口管理各项业务开展的基础。我国的地名管理由民政部门主管,但住户门牌由公安户政部门主管。
二是经常性人口登记和定期统计。世界各国多称为民事登记、人口登记与人口统计,我国则称为“户口登记”和“户口统计”。
三是身份证件管理。身份证件是由社会行政当局依法颁发的,用以证明公民身份的统一、规范的法定证件。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户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住户人口调查。住户人口调查是人口登记管理为确保登记、统计信息的准确、全面的重要业务,我国则称为“户口调查”,既具有核对人口基本信息的作用,还具有了解各种公安工作对象,收集、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信息的重要作用。
五是住户人口档案资料管理。住户人口档案资料可以为国家行政、社会管理和法律事务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是国家行政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
2.我国户口管理的特有业务
一是户口迁移调控。是指对常住户口迁出、迁入的申请与行政审批,即以户口迁移行政审批为手段调控人口迁移,这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后,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平公正原则,改革户口迁移调控制度,实现城乡公民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公平待遇。
二是暂住人口管理。由于具体的国情,在户口迁移调控改革还难以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对流入城市而未迁入户口者,还需要实施暂住管理。随着户口迁移制度改革的推进,迁徙自由的逐步实现,我国的暂住人口管理也将与世界各国一样回归真正意义上的短期暂住管理。
三是工作对象的管理。工作对象的管理包括:重点人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的管理;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的帮助教育等。这种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可疑者的特定管理,外国警察也大多从事,但不属于户政管理业务。
(三)户口管理的公共安全功能
1.对违法犯罪者的心理震慑功能
对普通公民而言,户口管理是得到国家依法保护的象征,是公民社会生活的“定心丸”;对企图违法犯罪者而言,及时调查、准确登记的户口管理,是高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具有巨大的心理震慑力。
2.广泛的人身辨认功能
人身辨认是众多公共安全工作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基础,而带有持证人相片的证件,是人身辨认最常用的手段。户口管理所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是人身辨认的最便捷手段;没有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查询常住地户口登记信息的办法来进行人身辨认。
3.时空控制功能
户口管理工作需要经常深入住户居民之中进行户口调查,可以像不定期巡逻一样控制社区的时空环境,对社区内可能的违法犯罪形成心理威慑,有助于遏制社区的违法犯罪。
4.信息收集功能
社区民警直接深入社区从事户口管理工作,可以收集以下几方面的公共安全信息:一是收集重点人口、监外执行罪犯等特定人口的信息,预防和控制犯罪;二是收集有危害公共安全可疑或可能但不够列为重点人口者的信息,防止其向违法犯罪方向发展;三是收集可能影响国家法律实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四是直接协助案件调查、取证和其他调查研究工作。
5.组织防范功能
社区民警广泛接触辖区居民,与辖区居民之间相互熟悉、信任,由社区民警深入辖区组织群防群治工作,容易得到社区组织和广大居民的信赖、理解、支持与配合,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治安效果。
二、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常住人口登记
1.常住人口登记的前提性工作
一是科学划分责任区,实现警力下沉。责任区的划分,应当与民政部门社区建设工作密切整合、科学划定,同时注意照顾地名等历史状况和居民习惯,保持地名与社区的完整性。注意把同类社区划为一片,以利社区居民的认同、交流、自治与互助。注意利用长期稳定的自然间隔物或街道路巷,使其界定明确、好找好记。责任区的划分,要切实体现警力下沉。根据社区规模大小、人口多少、治安状况等因素,以一名民警管理1 000户或实有人口3 000人左右为标准,可以一区一警、一区两警、多警,也可以在大型社区内实行警组制。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搞好住户地名门牌管理。住址,特别是法定住址,是标定住户个人居住位置的重要标志。住址大致由地名和住户门牌两部分构成,但地名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住户门牌由公安户政部门负责。因此,户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获取、规范使用地名。门牌,分街巷名牌、住宅小区名牌和楼院名牌号牌、住户号牌等。门牌管理是近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对遏制犯罪也有重要意义,没有易记好找的门牌,巡逻、守候、跟踪、抓捕、堵截等公共安全行动就可能延误甚至失败。门牌管理的工作应做到依法命名,不重不讹;科学编号,易记好找;制作美观,安装牢固;资料完整,查询方便。
2.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是依法记载住户居民人口基本信息并及时反映有关变化情况的户口管理业务。常住户口具有普遍性和唯一性,做好常住户口登记工作,对于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和未设公安派出所乡镇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工作。
一是准确掌握户口登记范围。《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都应当进行户口登记。但具体执行中应当注意:①香港、澳门同胞的户口由特区政府予以登记,台湾同胞户口目前由台湾地方当局登记;②现役军人户口由军事机关管理;③中国公民出国(境)定居的,应注销户口;④不包括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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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安部发布30条便民措施(户籍管理部分)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二是严格遵守户口登记各个项目的技术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主要载体,包括由户口登记机关留存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完成登记成为法律文书后交住户居民使用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登记的项目主要有:①证明公民身份的项目,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服务处所与职务、公民身份证件编号,以及照片、身高、血型等;②反映公民亲属关系的项目,如“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婚姻状况等;③反映住户与居民法定住址的项目,如出生地、籍贯、现住址、本市其他住址以及住址迁移变动情况等;④户口类别、住户编号等目前户政管理业务所需的项目。上述项目应严格遵守户口登记的技术要求,确保人口基本信息的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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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邓州市”、“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www.xing528.com)
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上大学”、“上小学”等。
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
商业、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
农林牧副渔劳动者,可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填“钳工”、“汽车司机”等。
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30.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
31.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
32.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
34.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是关注法律意义,确保及时、准确。户口登记具有广泛的法律意义:出生日期是确定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基本依据;死亡登记是被登记者法定权利义务终结的标志,在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非正常死亡”,即死因不明、死者身份不明、死于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意外事故致死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或附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报告,并保护死亡现场;如因传染病死亡或怀疑是传染病死亡,还应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现住址在管辖确定、文书送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亲属关系的登记,对于继承关系等的确定,以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及时、准确的登记,才能为公民、单位、社会和国家,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依据。
案 例
2001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年某因琐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面临“死刑”的判决。依据户籍材料,年某生于1981年2月5日,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而年某在法庭上多次自称属猪(阴历年1983年生,按历法公历年应是1983年或1984年初),却又说是1982年12月27日生。
鉴于上述疑点,办案检察官深入年某的出生地从村委会调查了解到:
公安户籍部门在更换户口本时,年父为使年某早工作、早结婚,虚报了年龄。
当地派出所也证明,根据家长和村干部及同龄人反映的情况,年某应是1983年底出生的。
公诉机关获取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年某是1983年12月出生,即他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据此作出了公正判决。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中国政府依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统一颁发的,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效力的法定证件。作为中国公民的基本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证件编号采用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为每个出生公民自出生之日起编定,且个人唯一、终生不变。
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国家依法颁发给应当领取、持用而因各种原因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者以证明其身份的临时性法定证件。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有效期限3个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使用范围和证明效力与居民身份证相同。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居民身份证的颁发
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分为申领、换领、补领及发还四种形式。公民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是申领,所持居民身份证不能继续合法使用而依法交回旧证领取新证是换领,丢失居民身份证者按规定申请补发新证是补领,公安机关将原来依法扣押的居民身份证依法交还原持证人继续使用是发还。这四种情况各有其适用对象和工作程序,需要公民和户口管理人员双方严格依法遵守。
2.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与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有如下三方面的规定:第一,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时,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第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第三,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上述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接受审查检验,以确认持证人身份并判定证件合法有效性的行政行为。《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是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通过验看居民身份证以核实对方身份的一种业务活动。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公民身份时,可以依法验看核对居民身份证持证人的照片和登记内容,并登记证件的编号以备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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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核查与查验要点:
一、整体识别
居民身份证的整体识别,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居民身份证的规格、颜色与图案;
2.注意居民身份证项目的印刷、排列与填写方法的不同;
3.注意居民身份证的防伪图案。
二、逻辑识别
居民身份证的逻辑识别,主要是以下五方面:
1.持证人年龄与证件的有效期限之间是否合乎证件有效期限规定;
2.公民身份号码中的出生日期码与持证人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
3.证件所填“性别”与公民身份号码的性别代码是否符合“男奇女偶”的规定;
4.公民身份号码的计算机校验码可由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予以鉴别;
5.签发机关印章是否符合规定:三种形式:××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未设区的市)、××市公安局××分局。
三、字形识别
居民身份证印刷图案中隐藏加密点和变形加密字,具有防伪作用。
四、IC卡数字防伪
居民身份证IC卡具有数字密码防伪功能。
五、技术鉴定和专家鉴定
居民身份证还有一些按密级由各级公安机关分别掌握的特定暗记,以及需技术分析、专家鉴定以最终确认的高级防伪技术。
(三)常住人口调查
常住人口调查,是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辖区内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与公共安全情况的人口管理业务。
常住人口调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核对、纠正户口登记内容,即核实户口登记内容并纠正其错讹之处,这是人口调查的基本内容和首要任务。二是调查、了解辖区户口管理工作情况,主要是人口迁移、流动及其管理情况,无户口人员情况,户口协管员工作等情况。三是核实、掌握重点人口及其管理有关情况。四是调查、了解辖区社会治安和居民安全防范情况。五是调查、了解居民普遍意向和社会动态。因此,常住人口调查的功能除调查核实住户人口基本信息外,还具有重要的治安管理与防范功能。
常住人口调查的相关制度,主要有:
一是入户制度。民警进行入户调查,应当注意:着装并主动出示证件;非紧急情况并经领导批准,不得在居民就寝后前往;进入单身女性家中应有女性陪同或两人以上前往;严禁以人口调查为名进行搜查或变相搜查,严禁追问个人隐私;尊重被调查人,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当地习俗,为调查人保守私人秘密。
二是材料积累制度。民警进行人口调查时:要眼看耳听、嘴勤手勤,随时积累材料;准确记载信息相关的时间、地点、提供人、调查人;及时整理已基本完整、清楚、确实的材料,单独成文;妥为保存调查记录本,防止丢失,严防内容外泄。
三是研究与交流制度。人口调查所得材料,应及时研究,必要时组织集体研究,以确定材料的可靠性和用处,并对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应注意情况交流,责任区民警之间、内外勤民警之间随时交流,对涉及其他派出所、其他地区的材料,及时通报、及时转递。
常住人口调查的工作要点,应注意把握:
首先要明确目的、端正态度。一方面,人口调查不单是“核对户口本”,应当通过人口调查达到熟悉人口、控制辖区、解难救急、优化风尚等多重目的;另一方面,人口调查不是治安、刑侦案件调查,民警不能以“管人者”自居,而应虚心向群众学习,诚心请群众帮助,通过热心为公众服务提高群众对调查工作的支持。
其次要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搞好人口调查,需要民警有敏锐的观察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身份情况、体貌特征等的准确识记、默记和回忆、联想的能力;要善于交际,有多层面的丰富经历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以及迅速、准确地发现问题和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分析能力;需要机敏的应变能力、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规范表达的公文写作能力。
再次要讲求方式、掌握方法。人口调查有多种常用方式方法,主要有户口簿证核对法、入室面视核查法、相关人员正面询问法、可靠人员侧面了解法、个案跟踪调查法、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中的日常访查法以及数理统计、问卷调查等方法。各种方式、方法的运用应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必要时多措并举,综合分析。
最后要区分层次、抓住重点。人口调查必须坚持普遍了解与重点调查相结合,在普遍了解辖区“实有人口”的基础上,依据可能危害的程度对人口实施分层次管理,搞好“重点调查”,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目标。一是重点人口,这是户口调查的重中之重,更应纳入视线,经常注意;二是重点住户,如单身独居户、私房出租户、人户分离户及有违法犯罪嫌疑户等;三是重点地区人员,如交通要道、公共复杂场所及市区与郊区结合部、城乡结合部等的住户人员等。
(四)户口档案管理
户口档案,是户口管理中完成并保存备查的户籍档案及相关行政信息资料的总称。它既包括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也包括公安人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各类人口公共安全方面的档案材料。具体包括四部分:①户籍档案,除《常住人口登记表》外,还包括收存的户口证件及其存根,以及其他文书材料;②工作对象档案,即重点人口等纳入视线作为重点进行管理的人口的有关材料;③一般成年人档案,主要是16~45岁人口有关社会治安的材料;④其他备查档案,即因死亡、失踪、出国、入伍、被逮捕等原因目前不在本户口管辖区者的有关资料。搞好户口档案管理,既要建立健全分卷建档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处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又需要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相关制度的各项要求规范开展工作,否则,便难以发挥户口档案的应有作用。此外,在人口信息的查询利用方面,也需要按照规范查询人权限和对查询对象信息分级的模式尽快予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使各类户口档案既能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又能防止信息泄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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