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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治安防控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6-01-27 百科知识 小霍霍 版权反馈
【摘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节 治安防控措施

治安防控措施是治安预防与管控的各种措施的统称。治安管理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制止、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事件、事故等的发生,它与刑事侦查最大的区别在于治安管理的对象是未然的,因此,更关注对管理对象的预防、管理与控制,治安管理措施中的许多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属于治安防控措施范畴,主要包括治安行政指导、治安行政监督、治安检查、治安行政教育、治安行政命令、治安行政确认、治安行政许可、治安防范教育、治安状况调查等措施。

一、治安行政指导

(一)治安行政指导的含义

治安行政指导是指治安管理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就有关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等治安管理事务所做的指示、引导行为。治安行政指导一般不采用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以指示、引导相对方积极配合、协助实现有关治安管理任务。

治安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等等。

(二)治安行政指导的特征

(1)治安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2)治安行政指导是公安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但治安行政指导的落实需要相对方的协助才能完成;

(3)治安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

(三)治安行政指导的适用

治安行政指导依据不同法律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如:

(1)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2)指导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二、治安行政监督

(一)治安行政监督的含义

治安行政监督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治安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治安管理措施。

治安行政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六章专章设置“治安监督检查”,等等。

(二)治安行政监督的特征

(1)治安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治安行政监督权的公安机关。

(2)治安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治安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治安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特定的,是相对人遵守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安机关的决定、命令情况。

(4)治安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治安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治安管理目标的实现。

治安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治安行政监督的法律意义在于它虽然不直接改变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但它可以对相对人设定某些程序性义务和对其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所以它与治安行政立法、治安行政许可、治安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密切相联,成为治安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治安监督检查的实施,可能会引起治安行政处罚,也可能不引起任何其他行政行为,但均不影响治安监督检查行为的独立存在,也不影响其法律后果的产生。

(三)治安行政监督的形式

由于治安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因而治安行政监督的方法也多种多样。根据我国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的实践,最常见的治安行政监督方法有调阅审查、检验、登记、统计等。

1.调阅审查

调阅审查是指治安管理主体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发现相对人存在某种违法行为或其他问题时,为查明和证实有关问题,而调阅其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材料的真伪,并从中发现问题而采取的行政措施。调阅审查是一种常见的书面监督检查方法。审查有时是治安管理主体在处理相对人的有关问题之际,先封存其相应的材料,然后对其进行审查;有时是治安管理主体为了解情况或查明某些问题而调阅相对人的有关材料,即治安管理主体责令相对人将相关材料送交治安管理主体,然后对之进行审查。需要指出的是,调阅审查作为一种监督方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相对人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或隐去于己不利的一些材料,都可能使治安管理主体掌握的情况失之全面。因此,在采用此种方法的同时还应配用其他手段。

2.检验

检验是指治安管理主体或治安管理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人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鉴别或化验,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等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例如,治安管理主体为鉴别毒品而进行的检验,为鉴定爆炸物品的成分而进行的检验等。

3.登记

登记是指治安管理主体要求相对人就某特定事项向其申报、说明,由治安管理主体记录在册的行政行为。例如,通过出生登记、户口登记,对居民实施监督。这里所讲的登记主要是治安管理就相对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存档,而不改变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监督的方法,便于治安管理主体及时了解相对人的相关情况。

4.统计

统计是治安管理主体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人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统计监督的方法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如人口统计、户口统计等。凡负有统计义务的相对人必须如实按期上报统计资料。治安管理主体通过对统计资料的分析,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以便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治安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治安检查

(一)检查的含义

检查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为了掌握管理对象遵守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状况,防范、发现违法犯罪和安全方面的隐患,对场所、人员、物品和证件进行的核实、查看。检查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二)检查的种类

1.一般检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指运用科学的手段、方式和方法,依法审视、查看、检验各种场所、人员、物品及其相关方面,以发现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治安管理行为和活动。如《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3.公民住所的检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第3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进行了补充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具体理解是:

第一,检查公民住所一般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第二,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而不必开具检查证。

4.特殊对象的检查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第1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规定,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三)检查的方式

检查有很多形式,如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

1.综合检查、专题检查

综合检查是对管理对象的多个领域进行检查。专题检查是仅对管理对象某一领域进行检查,如对公共场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行业是否落实安全防范制度以及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检查,对机动车辆安全行驶情况的检查等。

2.全面检查、抽样检查

全面检查是对检查客体各方面所进行的检查。抽样检查是选择检查客体的某些部分、某些要素进行采样的检查,根据采样的检查情况来判断整个客体的情况。

3.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隔定期限进行的检查。

4.临时检查

临时检查有两种情况:一是治安管理主体为了防止某些单位、个人弄虚作假而采取不提前通知所进行的突然性检查;二是在治安管理主体发现管理对象存在某些问题或发生了某种事故后临时决定进行的检查。

5.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通常是对某种严重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的检查,如公安机关对进入公共场所或参加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实施的检查等。由于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故法律对此有特别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四)勘验

勘验是指治安管理主体或治安管理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场地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责任情况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员赶到现场,勘验现场,收集证据。

四、治安行政教育

(一)治安行政教育的含义

治安行政教育是指治安管理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以说服、批评、责令等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遵守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二)治安行政教育的特征

(1)治安行政教育主体是治安管理主体。治安行政教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它体现国家的意志,是治安管理主体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治安行政教育是依职权行政行为。治安行政教育是由治安管理主体依职权直接作出。依职权作出的治安行政教育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有明文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根据的治安行政教育;其二,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根据,由治安管理主体基于宪法、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实施的治安行政教育。这一特征决定了治安行政教育是直接实现治安管理目的的有效手段。

(3)治安行政教育以治安行政处罚为保障,以警察强制力为后盾,相对人对于治安管理主体实施的治安行政教育,必须服从,否则将承受治安管理主体给予的治安行政处罚或被强制执行。

(三)治安行政教育的种类

1.责令赔偿损失

责令赔偿损失是指治安管理主体就行为人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责令其赔偿而采取的措施。如违反消防法,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责令管教

责令管教是指治安管理主体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令其监护人履行严格管理教育责任而采取的措施。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责令看管和治疗

责令看管和治疗是指治安管理主体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履行看管和治疗义务所采取的批评、教育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对其看管和治疗的义务和责任,使其不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因此,责令看管和治疗虽然是由于精神病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但却是针对其监护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其监护人要负责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4.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具结悔过是指治安管理主体对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情节轻微的人,以及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当即予以拘留后,经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人,责令其作出书面保证,承认错误、表示悔改、不再违犯所采取的措施。

责令具结悔过的对象有两种:一是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情节轻微的人;二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当即予以拘留后,经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人。责令具结悔过的目的在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违反。具结悔过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认错误,表示悔改并保证以后不再违反,治安行政部门应将其具结悔过书归档保存。对经公安机关责令具结悔过后再犯的,可以从重处罚。

5.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是指治安管理机关依法对正在或预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人,以批评指正、下达命令或作出手势的方式加以规劝和干预,使其停止违法活动、恢复治安秩序所采取的措施。

如《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再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

6.训诫

训诫是指治安管理主体对未达到责任年龄而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予以谴责、告诫,令其不得再犯所采取的措施。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训诫一般在民警办公处所内进行,并应作书面记载;一般情况下,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五、治安行政命令

(一)治安行政命令的含义

治安行政命令是指治安管理主体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依法以一定形式要求特定或不特定的治安管理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指示或者指令。

治安行政命令,不拘泥于其形式和名称,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还可以是动作方式。如治安管理主体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禁止通行标志即属于行政命令的一种书面形式;交通警察在交通指挥中的各种动作手势即是行政命令的动作形式。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其名称通常冠之以“命令”,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并不用“命令”名称,而冠之以“通知”、“通告”、“批示”等名称。

治安行政命令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限制、禁止和取缔,二是责令改正和责令停止。

(二)限制、禁止、取缔

1.限制(https://www.xing528.com)

限制是指限定某种行为或者事项在一定人员或者时空范围内的指令。如《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

2.禁止

禁止是指限定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指令。禁止是绝对的限制,不得从事某种行为包括不得直接从事的某种行为和对原经批准许可的行为的取消许可。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12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3.取缔

取缔是指对于法律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为发生后,采取的制止或者取消使得治安管理相对人丧失一定行为能力的措施。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取缔与吊销许可证适用对象不同。取缔是针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实施活动者或者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经营者;吊销许可证针对已经持有公安机关发放可从事某类活动许可证的相对人,由于其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而依法被吊销许可证,剥夺其从事某类活动的资格。

(三)责令改正、责令停止

1.责令改正

(1)责令改正的内容

责令改正是指治安管理机关对发现的治安管理相对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或者存在的安全隐患的状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的指令。

我国现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有关治安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基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总括性规定。责令改正,本质上是教育措施,而非制裁手段。对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治安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必要的治安行政处罚,但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事,绝不允许客观存在的违法状态继续下去,为此,治安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的形式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主要是责令当场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当场、限期改正是治安管理主体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对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居民住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限令其予以改正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在一般情况下,治安管理主体应当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果确实一时难以改正的,则要求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据此,可分为责令当场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两种形式。

责令当场改正。责令当场改正是指治安管理主体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消除危害、恢复合法状态所采取的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指治安管理主体要求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罚;再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等。

2.责令停止

责令停止是指治安管理主体责令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而实施的指令。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通常情况下,单位或公民就存在的隐患被责令改正后,应立即予以改正。如违反消防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以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责令停止活动、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施工等形式。

责令停止活动。如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责令停止使用。如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公共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停止使用。

责令停止举办。如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并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责令停止施工。如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检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六、治安行政确认

(一)治安行政确认的含义

治安行政确认,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等,并予以宣告的一种治安行政措施。治安行政确认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治安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条件,作出确认行为才能称之为治安行政确认。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从而确定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职责。

(二)治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及其适用

1.确定

确定是指对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颁发爆破员作业证,有了爆破的权利,再有许可,才能行使爆破行为,以确定相对人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

2.认定(认证)

认定是指对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例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火灾原因的认定等。

3.证明

证明是指治安管理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居民身份、公民年龄、民族、籍贯、户籍所在地证明等。

4.登记

登记是指治安管理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例如,居民身份证登记和户口登记等。

5.鉴证

鉴证是指治安管理主体对某种法律事实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例如,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制品是否合法的确认等。

6.鉴定

鉴定是指治安管理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例如,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进行鉴定。

7.批准

批准是指治安管理机关对于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核实而同意其有关事项从而使其可以享有法律权利或者法律地位的决定。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七、治安行政许可

(一)治安行政许可的含义

治安行政许可是指在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一般禁止的情况下,治安管理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治安管理措施。治安行政许可是治安管理主体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一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治安管理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二是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二)治安行政许可的特征

1.治安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禁止。这里所说的“一般禁止”,是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或资质确认便不能从事的活动,是和“绝对禁止”相对应的概念。

例如,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卖淫嫖娼是绝对禁止的事项,不存在解禁的问题,因而便不会有许可制度存在;而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性”观念和国家制度的不同,便存在性服务营业许可的问题,这就是“一般禁止”和“禁止的解除”。

可以说,治安行政许可领域的“一般禁止”,大多是基于治安行政管理、公益维护以及社会秩序维护而暂且设定的禁止。换言之,治安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生产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的权利和资格。因此,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治安行政许可。例如,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是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准许其实施这类行为。又如,驾驶机动车,本来是人人都可以从事的活动,但是,为了公共安全和该领域的管理等,国家设定了一整套驾驶证管理制度,只有依法取得驾驶证并履行了相应手续的人,才有资格驾驶机动车。正是有了前面的禁止,才会产生随后的许可。

2.治安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共危险或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发放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人员从业和不合格车辆行驶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同样,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三)治安行政许可的种类

治安行政许可,以许可的目的和治安管理的具体内容为标准,主要有以下八类:

(1)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中的许可。主要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等。

(2)枪支管理工作中的许可。主要包括持枪许可,民用枪支制造许可,民用枪支配售、配购许可,枪支运输许可,枪支入境、出境许可,枪支携运许可等。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的许可。主要包括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爆炸物品储存许可,爆炸物品使用许可,爆破员作业许可等。

(4)化学及放射性物品管理工作中的许可。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放射工作许可等。

(5)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许可。主要包括机动车行驶许可,机动车驾驶许可,公民年龄证明(确认),机动车教练许可,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使用许可,机动车辆安全检测许可等。

(6)出入境、边防和外事管理中的许可。主要包括中国公民出境许可、中国公民入境许可、中国公民入出境通行许可、前往港澳通行许可、港澳同胞回乡许可、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许可、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许可、外国人入出境许可、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旅游许可,边境管理区通行许可等。

(7)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中的许可。主要包括警用电击器产品生产许可等。

(8)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许可。主要包括国家秘密复制许可。(保密机构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社会其他印刷单位通过公安机关许可。)

(四)治安行政许可的程序

治安行政许可的程序即治安管理主体实施治安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是治安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治安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定)、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三个步骤。

1.受理申请

申请是治安管理主体实施治安行政许可的前提程序。作为相对人要取得某项许可证明,首先要向治安管理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所及有关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理由及有关条件等。申请人向治安管理主体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审查(核定)

治安管理主体收到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取得相应治安行政许可证明的法定条件。

3.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

即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决定。治安管理主体经过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作出不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治安防范教育

(一)治安防范教育的含义

治安防范教育是以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向社会进行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措施。治安防范教育同样有法律规定,如《禁毒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毒宣传教育”中第11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第1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治安防范教育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为基本内容。

(二)治安防范教育的基本内容

治安防范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治安管理的制度、规则;(2)有利于维护治安的情感、道德;(3)维护社会治安所需要的知识、技能;(4)有利于维护治安的行为、习惯等。[1]

(三)治安防范教育的主要方式

治安防范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1)系统训练,是指通过专业训练、专项培训、专题报告等方式,在固定场所、集中时间,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对特定对象进行教育的治安防范教育方式。(2)广泛传播,是指针对不同时期社会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的不同需求,以媒介传播、组织传达、娱乐传导等多种方式,对全社会进行教育的治安防范教育方式。(3)专题对策,是指为了具体目标,针对具体内容而在具体范围内组织的,以案例分析、管理诊断、矫正帮教等为形式的治安防范教育方式。(4)具体指导,是指采用普遍提示、临场提醒、行为指导等方式进行的,直接提高某人、某群体、某场所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的水平、能力的治安防范教育方式。

九、治安调查

(一)治安调查的含义

治安调查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为了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情况,调查处理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而实施的行政措施。治安调查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调查,它是治安管理主体的一种具体的措施,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第一节专章规定“调查”。

(二)治安调查的内容

治安调查的内容非常广泛,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治安状况的调查

社会治安状况是某一地区一定时期社会治安秩序的综合反映,是制定治安管理策略和措施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各项专业管理的基础。社会治安状况的调查是以宏观的社会治安现象为目标,主要包括对违法犯罪绝对量的增减、对违法犯罪的打击情况和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不良因素的发展变化状况等方面的调查。

治安状况调查的基本内容:(1)治安管理的常态与异常情况;(2)公众的安全感与安全要求;(3)治安管理的新问题、新领域;(4)违法犯罪与灾害事故的特点与规律;(5)重大变动的社会动态与公众心态。

2.治安管理业务工作的调查

治安管理业务工作的调查,是为完成各项专门业务工作,以管理对象为重点而开展的专门调查。治安管理业务工作调查主要包括户口管理过程中的调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调查、特种行业管理调查、危险物品管理调查、道路交通管理调查、消防安全管理调查、出入境管理和入出境管理调查等。

3.案件、事件、事故调查

案件、事件、事故调查是在治安管理中,为了弄清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事实真相,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案件、事件、事故调查应着重分清其性质,查找能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区分责任界限,并追究违法犯罪人的责任。

(三)治安调查的方式

治安调查的方式主要有公开调查和秘密调查、正面调查和侧面调查、普遍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式。治安调查的具体方法主要有统计调查、控制调查、专题调查和个案调查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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