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原则谈判存在两个问题:即如何制定客观标准,以及如何在谈判中运用客观标准。
不管你运用什么谈判手段,提前准备都能使你表现出色。对原则谈判当然不例外。因此,在谈判前有必要制定若干可供选择的标准,并仔细考虑如何将它们运用到你的谈判中去。
公平标准。一般说来,你会发现,能作为协议基础的客观标准不止一条。比如,假设你的汽车被撞毁,你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与保险公司理算师商量汽车赔偿额问题上,你可以考虑用以下标准来衡量汽车的价值:(1)原车成本减去折旧;(2)如果此前卖掉该车应值多少钱;(3)《商品现行价格手册》对当年该款汽车的标准估价;(4)更换一辆同档次汽车的费用;(5)法院判定该车的价值。
除此之外,根据不同情况,你建议的协议基础可以是:
市场价值法庭可能的判定
先例道德标准
科学判断公平待遇
行业标准传统标准
效率对等
成本其他
客观标准应不受各方意愿的干扰。为保证协议的明智,客观标准最好既要做到不受任何一方意愿的干扰,又要做到合乎情理和切实可行。例如,在边界谈判中,以河流这样的自然标记为界就比以河岸以东三码线为界要容易操作得多,也更容易达成协议。(www.xing528.com)
客观标准至少应在理论上对双方都适用。所以,你可以通过运用对等原则判断其是否公正,是否不受各方主观意愿的干扰。如果某房地产代理机构在向你出售房子时提供了一份标准合同书,你最好问问对方,他们在购买房子时是否也使用同样格式的合同书。在国际舞台上,自决原则被一些人滥用。他们一方面坚持这是自己的基本权利,却不允许对方享有同样的权利。中东、北爱尔兰以及塞浦路斯正是其中的三个实例。
公平程序。为了得到不受意愿干扰的结果,你可以在实质性问题上使用公平标准,或者利用公平程序来解决利益冲突。比如,使用两个孩子分蛋糕的老办法:一个切蛋糕,一个先挑蛋糕。这样,双方都不会抱怨不公平。
这一简单程序在海洋法谈判中得到运用,而海洋法谈判是有史以来最为棘手的谈判之一。谈判中,各方在如何分配深海海床采矿点的问题上陷入僵局。根据协议草案规定,一半采矿点应由私人公司开发,另一半则由联合国下属的矿产公司来开发。由于来自发达国家的私人勘探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找到最佳采矿点,因此贫困国家担心,实力不那么雄厚的联合国公司会在这个问题上吃亏。
最后的解决办法是,任何一家要求进行海床勘探的私人公司要向联合国公司提供两处采矿点。联合国矿产公司从中挑选一处自行进行开发,同时发给私人公司另一处采矿点的执照。由于私人公司事先并不知道自己能得到哪一处采矿权,这会激励公司尽可能让两处采矿点都显得前景可观。这个简单程序让私人公司优越的管理技术,用来为双方共同获益服务。
与“一个切、另一个挑”程序有所不同的是,在谈判双方尚未确定自己的角色之前,先行商量各自心目中的公平方案。比如,在离婚谈判中,在判定父母一方谁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时,双方不妨先就孩子的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这样,双方都会努力让探视权定得公平合理。
在考虑程序方案时,还可以参考其他解决分歧的基本手段:如排序、抽签、由他人来决定等。
排序通常是继承人分配一大笔共同遗产的最好办法。分割完毕,如果他们愿意,还可以相互进行交换。继承人还可以作出临时性选择,这样就有机会先看看情况再决定是否接受。抽签、掷硬币等其他碰运气的方法都带有一定的公平性,虽然结果也许不平等,但大家的机会都是均等的。
让他人在某项共同决策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也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做法。其形式很多:谈判双方可以把某一问题交由专家决定或征求专家的建议,也可以找一个调停人帮助决策。或者他们可以把问题提交仲裁人,以获得具有权威性及约束力的决定。
比如,在职业棒球队,就使用“最后请求仲裁”来解决球员的薪水争议。仲裁人必须从双方的最后报价中选择一个,这种方式的原则是,给当事各方施加压力,让各方的提案更加合理。在棒球队及必须以仲裁形式解决某些政府雇员纠纷的各州,这种方式确实比一般仲裁更有效。谈判破裂通常是谈判双方给仲裁者提供的选择过于极端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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