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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原生文集:资产阶级彻底消灭的科学解析

时间:2024-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地理解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伴随着剥削制度的消灭,作为完整的资产阶级已经被消灭了,这是一个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状况的科学结论。同时,还应强调把阶级的消灭理解为是指阶级的完全消灭,而不仅仅是完整阶级的消灭。因此,应当承认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和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绝不是一码事。

马原生文集:资产阶级彻底消灭的科学解析

科学地理解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

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伴随着剥削制度的消灭,作为完整的资产阶级已经被消灭了,这是一个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状况的科学结论。但是,在我国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以后,是否意味着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呢?我们认为,如何正确认识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是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阶级状况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存在一定范围阶级斗争的重要理论问题。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我国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的规律和特点,谈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仅仅同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历史阶段相联系

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指出:“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2页)按照马克思提出的这个科学原理,资产阶级的产生、存在和消灭必然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就是说,在历史上伴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产生了近代资产者阶级;将来随着更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必然走向最后完全消灭。但是,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是一个相当长期而艰巨复杂的历史过程。在这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离开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历史条件,抽象地谈论和研究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存在和消灭的原理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存在和消灭仅仅同生产发展一定阶段相联系的原理,分析和研究我国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问题,关键应当把握和弄清两点:一是“阶级消灭”的含义;二是什么是“生产发展一定阶段”。

对于“阶级的消灭”的含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资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剥削阶级,资产阶级完全消灭了,无产阶级也就完全消灭了,整个人类历史上的阶级的消灭也就实现了。同时,还应强调把阶级的消灭理解为是指阶级的完全消灭,而不仅仅是完整阶级的消灭。因此,应当承认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和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绝不是一码事。一般的说,一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随着剥削制度的消灭,原来意义上完整的资产阶级就消灭了。但这只是资产阶级消灭过程中第一步,还不是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从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到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还需要相当长期而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将使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呈现为若干不同发展阶段。例如,当社会主义的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原来意义上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还会出现和存在非完整的资产阶级。当社会主义生产发展到比较发达的阶段,非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以后,还会存在和产生资产阶级的残余分子。总之,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资产阶级的消灭将会经历从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到非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再到资产阶级残余分子被消灭,这是一个相当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对于什么是“生产发展一定阶段”的理解,应该说马克思主义提供了存在和消灭仅仅同生产发展一定阶段相联系的原理,但没有具体界定阶级的消灭同“生产发展一定阶段”怎样相联系。但是,从马克思所提供的这个“生产发展一定阶段”最一般的原理来讲,我们认为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至少应该是同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历史阶段相联系。这里所说的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历史阶段,根本不是也不应该是指生产力的一般发达水平。而应该是指生产力发展到极其发达的现代化水平。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历史阶段,科学技术实现了现代化,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有了更大发展,真正地达到了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拥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的高度发达阶段,才能做到不仅消灭了一切形式的私有制,而且极大地缩小或消灭了工农、城乡、脑体之间的差别。只有到了那样的社会历史阶段,才能谈得上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从以上这样的发展阶段来分析,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在目前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还没有完全实现小康水平的国家,更难以说是已经完成的历史任务。

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主义不是在资本主义生产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成的。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了几十年,但生产力水平极端落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落后,决定了我们除了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以外,还应当允许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还存在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和共同富裕之间的差别和矛盾,还会长期存在工农差别、脑体差别、城乡差别。列宁指出:“为了完全消灭阶级,不仅要推翻剥削者即地主和资本家,不仅要废除他们的私有制,而且要废除任何生产资料私有制,要消灭城乡之间、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之间的差别。这是很长时间才能实现的事业。”(《列宁选集》第4卷第11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推翻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这一点我们顺利地实现了。但这仅仅是从总体上消灭了完整的资产阶级,并不等于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而且这还不是最困难最艰巨的任务。共产党人的最终奋斗目的要彻底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共产党人为了做到完全消灭资产阶级,还要完全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要消灭一部分人富裕起来和共同富裕起来的差别和矛盾,要消灭工农、城乡和脑体之间三大差别,这是一个相当长期而艰巨的伟大历史任务。我们要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只有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迅速发展生产力,并逐步达到和进入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的长期努力中,才能最后实现。因此说,我国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只能同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相联系,绝非同生产力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联系。

这里还应该明确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随着剥削制度的消灭,作为原来意义上完整的资产阶级就被消灭了。但是,我国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主要是依据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来说的,并不主要是依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的。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就呈现出一种特殊情况,当时我们主要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能动反作用原理进行的。就是说,由于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主要依靠政治上层建筑的能动作用,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使原来意义上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了。这是我们党在一个生产力落后的国家,成功地创造了如何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历史经验。今天我们对党的这个历史经验的认识,应该把它准确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到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还将要经过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若干历史阶段,还需要经过许多代人的艰苦奋斗,还将是一个极其艰巨而复杂的事情。

二、我国现阶段还存在和影响资产阶级完全消灭的条件和因素

我国在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虽然从总体上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但由于我们是在经济、政治和文化落后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因此,决定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必然还存在着各种制约资产阶级完全消灭的条件和因素。

首先,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增加了资产阶级完全消灭的艰巨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随着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阶级构成已经发生了某种新的变化。这种阶级构成的变化,最主要是由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使我国重新产生出一个私营企业主群体、阶层或社会势力。

我国目前重新产生出一个私营企业主,具有明显的两重性的阶级属性或特征。一方面,他们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各种手段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同广大雇工之间的关系属于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具有原来意义上资产阶级的某种属性或特征。另一方面,现在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附属,他们不可能经营和掌握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和部门,这就决定了他们不能占有大量的社会财富。而且在收入分配方面,必然受到整个社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影响和制约,不允许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由于我国重新产生的私营企业主既具有原来意义上资产阶级的某些基本属性,又具有现实的特殊意义的非资产阶级的某些属性。因此说,我国现在的私营企业主,既不属于完整的资产阶级,又不同于零星的资产阶级残余分子,而是属于某种新的阶级构成。所谓新的阶级构成,我们认为现在的私营企业主应当是一种非完整的资产阶级。

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还会重新产生像私营企业主这样非完整的资产阶级,那么资产阶级在我国的最后完全消灭,就是一个相当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而且在完成这个历史任务的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新的曲折和反复。如果我们党和国家的路线和政策正确,就会防止和避免使非完整的资产阶级转化为完整的资产阶级,私营企业主就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反之,如果我们党和国家的路线和政策不正确,就可能使私营企业主从非完整的资产阶级转化为完整的资产阶级,私营企业主就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起消极的作用。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是极其艰难的,不仅可以产生非完整的资产阶级,而且还存在从非完整的资产阶级向完整的资产阶级转化的可能性。

其次,帝国主义国家施行和平演变的政策,造成了资产阶级完全消灭的复杂性。

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像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发展一样,是同周围其他事物相互联系而存在和发展的。国内资产阶级的存在和消灭同国际资产阶级的存在和消灭,是紧密地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就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虽然经过私有制的改造,已经消灭了完整的资产阶级,但是只要国际上资产阶级依然存在,国际资产阶级就要通过施行和平演变的政策,从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文化上进行渗透、颠覆和搞垮已经消灭了完整的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种情形下,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处于国际资本主义国家的包围之中,那么这个国家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就是极其困难和复杂的事情。斯大林指出:“如果以为国际资本会让我们安静地过日子,那就愚蠢了。不,同志们,这是不对的。阶级还存在,国际资本还存在,它是不会平心静气地看着一个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发展的”(《斯大林选集》下集第25页)。

当今处于国际风云变幻的复杂环境,不少社会主义国家遇到严重困难和挫折,国际社会主义运动暂时出现低潮。在严峻的形势面前,资本主义国家加紧对社会主义施行和平演变的战略。他们通过所谓“支援”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向社会主义国家推行政治多元化、经济私有化和思想自由化。而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了政治上的多党制,经济上的私有化,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就逐步解体,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上层建筑就趋向瓦解,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就会严重泛滥。这样就会出现整个社会的两极分化,就会产生新的剥削现象,就会造成滋生新的剥削阶级的土壤和条件。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受到资本主义国家和平演变的影响,在改革问题上发生严重错误,导致这些国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变为私有制,无产阶级专政变成资产阶级专政。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发生严重的两极分化,重新产生新的资产阶级。这个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如果放弃对资本主义和平演变战略的进攻的抵御,重新产生资产阶级和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性是随时可以转化为现实性的。(www.xing528.com)

再者,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由于放松自身建设而蜕化变质,带来了资产阶级完全消灭的曲折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资产阶级还没有完全消灭,还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这是坚持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保证,也是防止社会主义被和平演变和国内重新产生完整的资产阶级的根本保证。但是,在世界上一些完成了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的国家,把完整的资产阶级的消灭,误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从而放弃无产阶级专政,实行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和“议会制”。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放松自身建设,淡化执政意识,必然使党的路线严重背离马克思主义,造成民主社会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严重泛滥。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放弃了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就会使党和国家的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就会使社会主义演变成资本主义,就会重新产生完整的资产阶级。

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的党面临着执政、发展商品经济和反对和平演变的严峻考验。在发展商品经济和反对和平演变的斗争中,我们共产党内有一些党员和干部,经不住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滋长了贪图享受,以权谋私等腐败作风,有的甚至发展为严重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违法乱纪行为,蜕化变质为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分子。还有一些共产党人,在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下,经不起社会主义前进中的困难和挫折的考验,完全动摇了社会主义信念,丢掉了共产主义理想,成为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分子。如果让这些人掌握党和国家的重要权力,就会背离马克思主义,推行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对外屈服于帝国主义的压力,对内向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妥协退让,使自己成为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如果党和国家的重要部门被资产阶级代理人所左右,就必然使党和国家的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就必然为重新产生完整的资产阶级和复辟资本主义创造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的最后完全消灭就是曲折的。

三、应当从分析和研究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中使我们得到重要启迪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区分完整的资产阶级消灭和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并由此科学地把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看作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发展过程,对于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意义。

毫无疑问,我们过去由于特殊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国内外因素的影响,曾经在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消灭问题上发生过“左”的错误。但正确地纠正过去“左”的错误并总结经验教训,并不意味着一般地和简单地把阶级的演变,特别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也当作一个简单的过程。我们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构成及其发展的具体实际,把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看作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对这个问题的理论探讨上,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如下几方面的启迪:

第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阶级以非完整的资产阶级形态出现,并将随着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逐步向作为资产阶级残余分子的形态过渡。

正如前文所述,既然阶级的消灭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而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又不具备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而应该根据我们现实生产力的发展和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对资产阶级的消灭状况加以分析。

对此人们会提出一个问题,应当如何理解党中央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的认识。就此而言,必须肯定的问题是,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关于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并且已经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经受了检验。如果忽视了这一点,或者对此有任何的动摇和怀疑,都会助长在实践中干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倾向。但这里应该区别的是,所谓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的资产阶级,实质上是指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了。因此,我们党从来没有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产阶级已经完全消灭,而实际得到消灭的只是作为完整形态的资产阶级。同时,我们又必须看到,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构成和阶级斗争的复杂性,使得我们对它的认识,也必须相应表现为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加之一些具体的主客观条件,使得一些同志在理解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一命题时,不恰当地将它视之为资产阶级已经最后完全消灭。另一些同志则一般的认为,资产阶级仅仅以某种零星的、个别的残余分子形态存在。事实上,当我们在确认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激化这一科学认识时,同时也就包括了以下的含义:即除了外部因素以外,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剥削阶级以某种形态存在,是构成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与在“一定条件下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这样的思路,如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产阶级仅以零星或个别残余分子形态存在,那么说它是导致一定范围内阶级斗争存在或一定条件下可以激化的力量,显然是不充分的。所以,它实际上是处于完整的资产阶级被消灭之后,资产阶级在自身消灭过程中由完整的剥削阶级向作为残余分子形态剥削阶级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即前文所述的非完整的资产阶级。当然,这里的非完整的资产阶级,不能一般的把它理解为历史中遗留下来的资产阶级,它也包括因生产力水平限制,我们允许其存在和新生的私营企业主等社会群体或集团。

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防止那种否认完整的资产阶级在我国已经被消灭的错误认识,又要清醒地看到社会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仅仅以零星的残余分子形态存在的认识也是简单化了的。这是分析和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产阶级构成问题所应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

第二,我国以私营企业主为主的非完整资产阶级的存在,符合资产阶级完全消灭所要经历的客观实际,属于这一发展过程中非完整资产阶级的发展形态。

关于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属性问题,目前理论界争论颇大。有认为其构成为一个完整资产阶级的认识,也有认为其不构成为阶级的认识。对此,我们认为只有将它同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消灭过程相联系,才能得出较为正确的认识。依据这样的方法,我们以为应当从私营企业主作为非完整资产阶级的特性上认识其属性问题。(可参见本文作者《我国私营企业主属于非完整剥削阶级》一文,拙作刊于《真理的追求》1991年第8期)私营企业主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前提下的某种必然产物,是社会主义允许和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其发展从构成为阶级的具体经济特征而言,已不表现为某种作为残余分子形态存在的社会力量。同时,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发展,又不允许其无限制地发展,亦即在资产阶级作为完整阶级消灭之后,社会主义不允许产生一个新的完整的资产阶级。私营企业主这种状况,依“阶级的存在同生产发展一定阶段相联系”的认识分析,恰恰表明这里所说的“生产发展”,一方面要求私营企业主的存在,即落后生产力状况使然;另一方面要求其不能无限制发展,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使然。处于如此一种既表现为一定的非完整阶级形态,又不能成为完整阶级状态的私营企业主,因而必须地表现为既不同于以往完整剥削阶级,又不简单地是“残余分子”的非完整剥削阶级状况。这种状况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作为完整阶级消灭之后资产阶级的实际状况,也印证了在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过程中,从完整资产阶级向资产阶级残余分子形态过渡过程中的一个特定发展形态。

第三,我国现阶段特定的历史发展条件,要求我们在对待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问题上,既不能人为地加速资产阶级的消灭过程,从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也要注意对非完整资产阶级的限制,防止资产阶级消灭过程中出现历史的反复,使非完整阶级发展成为完整的资产阶级。

阶级的存在同生产的一定发展阶段相联系,阶级的消灭同样也取决于生产的一定发展阶段。从一般意义上阶级的存在和消灭是如此,资产阶级的存在与消灭也概莫能外。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时期关于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问题的认识,也必须遵循阶级本身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规律。如果因为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且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消灭了作为完整的资产阶级,而急于谋求实现资产阶级的完全消灭,并人为地加速资产阶级的消灭过程,那么从阶级赖以消灭的生产发展条件看,它是不具备的。而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的社会主义实践来看,它则有可能在路线、方针和政策方面出现诸如不允许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发展,否认这种发展的必要性之类的错误,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很有可能由此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政策本身发生怀疑和动摇。

同时,资产阶级本身及其存在,从根本上讲毕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物,也是社会主义最终要加以消灭的。而在我们经过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成功地使作为完整资产阶级的存在成为历史的发展之后,虽然受生产发展水平的限制,我们还允许并鼓励私营经济等经济成分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我们也不能人为地加速非完整资产阶级的消灭过程。但是,正如私营经济的发展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作为补充的存在一样,私营企业主等非完整资产阶级也是在资产阶级由完整阶级向残余分子形态过渡的过程中存在的。由此所决定,非完整形态的资产阶级必须受到社会主义具体方针和政策的限制,不能够也不允许非完整资产阶级的发展有逐步向作为完整资产阶级发展的任何回归与反复。如果出现了那样的情况,就不仅出现了严重的工作失误,而且也由于这种失误而有可能使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问题变得突出起来。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才反复强调并从具体政策上,要求社会主义的发展,决不允许出现什么“中产阶级”。当然,究竟如何对非完整资产阶级的发展加以引导或限制,还需要具体地加以深入研究。

(本文与高健生合写,发表于《当代思潮》1991年第8期和《求是》杂志《内部文稿》199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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