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宪法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12.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17.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3.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7.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方式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
(二)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方针任务
1. 高等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2.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5.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6.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7.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8.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应当遵守法律。
9.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10.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高等教育的学科门类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学校定位
学校定位主要是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找准学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位置,确定学校在一定时期内的总体目标,培养人才的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其中: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指学校的定位要适应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要求,要适应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确定学校在一定时期内的总体目标”是指确定学校在国内外高等学校中的位置、学校的学科结构(理、工、农、医、管、经、文等学科的结构)、学校的类型(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学校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结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高专生)。
“培养人才的层次、类型”是指学校培养的是研究生、本科生还是高职高专生,这些人才是研究型的、应用型的还是研究应用型的。
“服务面向”有两层意思。一是培养的人才是为行业服务、为区域经济服务还是面向全国;二是培养的学生主要从事研究、开发还是基层的实际工作。
◆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www.xing528.com)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本科教育的学业标准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Global minimum essential requirements in medical education,GMER)
1. 医学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
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敬业精神不仅包括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包括对一组共同价值的承诺、自觉地建立和加强这些价值以及维护这些价值的责任等。此列为整个标准体系之首,可见其特别重要。该方面共设11条具体标准。
(1)认识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这一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
(2)正确的职业价值包括追求卓越、利他主义、责任感、同情心、移情、负责、诚实、正直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3)懂得每一名医生都必须促进、保护和强化上述医学职业的各个基本要素,从而能保证病人、专业和全社会的利益;
(4)认识到良好的医疗实践取决于在尊重病人的福利、文化多样性、信仰和自主权的前提下医生、病人和病人家庭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关系;
(5)用合乎情理的说理以及决策等方法解决伦理、法律和职业方面问题的能力,包括由于经济遏制,卫生保健的商业化和科学进步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冲突;
(6)自我调整的能力,认识到不断进行自我完善的重要性和个人的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包括个人医学知识的不足等;
(7)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并具有和他们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的能力;
(8)认识到提供临终关怀,包括缓解症状的道德责任;
(9)认识有关病人文件、知识产权的权益、保密和剽窃的伦理和医学问题;
(10)能计划和处理自己的时间和活动,面对事物的不确定性,有适应各种变化的能力;
(11)认识对每个病人的医疗保健所负有的个人责任。
2. 医学科学基础知识
毕业生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科学基础知识,并且能够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医疗实际问题。毕业生必须懂得医疗决定和行动的各种原则,并且能够因时、因事而宜地作出必要的发应。因此医学毕业生必须掌握以下知识:
(12)人体作为一个复杂的、具有适应性的生物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
(13)疾病发生时机体结构和功能的异常改变;
(14)决定健康和疾病的各种重要因素、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人类同自然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
(15)维持机体平衡的分子、细胞、生化和生理机制;
(16)人类的生命周期及生长、发育、衰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17)急、慢性疾病的病因学和发生发展过程;
(18)流行病学和卫生管理;
(19)药物作用的原理和使用原则、不同治疗方法的效果。
(20)在急、慢性疾病防治、康复和临终关怀中,恰当地采取生化的、药物的、外科的、心理的、社会的和其他各种干预措施。
3. 交流与沟通技能
医生应当通过有效的沟通创造一个便于与病人、病人亲属、同事、卫生保健队伍其他成员和公众之间进行相互学习的环境。为了提高医疗方案的准确性和病人的满意度,毕业生必须能够做到:
(21)注意倾听,收集和综合与各种问题有关的信息,并能理解其实质内容;
(22)会运用沟通技巧,对病人及他们的家属有深入的了解,并使他们能以平等的合作者的身份接受医疗方案;
(23)有效地与同事、教师、社区、其他部门以及公共媒体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
(24)通过有效的团队协作与涉及医疗保健的其他专业人员合作共事;
(25)具有教别人学习的能力和积极的态度;
(26)对有助于改善与病人及社区之间的关系的文化的和个人的因素的敏感性;
(27)有效地进行口头和书面的沟通;
(28)建立和妥善保管医疗档案;
(29)能综合并向听众介绍适合他们需要的信息,与他们讨论关于解决个人和社会重要问题的可到达的和可接受的行动计划。
4. 临床技能
设10条标准,强调能及时、有效地诊断和处理病人。
(30)采集包括职业卫生等在内的相应病史资料;
(31)进行全面的体格和精神状态检查;
(32)运用基本的诊断和技术规程,对所获得的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确定问题的性质;
(33)运用循证医学的原则,在挽救生命的过程中采用恰当的诊断和治疗手段;
(34)进行临床思维,确立诊断和制定治疗方案;
(35)识别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和处理常见的急症病例;
(36)以有效果的、有效率的和合乎伦理的方法,对病人作出包括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在内的处理;
(37)对病人的健康问题进行评价和分析,并指导病人重视生理、心理、社会和文化的各种影响健康的因素;
(38)懂得对人力资源和各种诊断干预,医疗设备和卫生保健设施的适宜使用;
(39)发展独立,自我引导学习的能力,以便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更好地获得新知识和技能。
5. 群体健康和医疗卫生系统
医学毕业生应当知道他们在保护和促进人类健康中应起的作用,并能够采取相应的行动。他们应当了解到卫生系统组织的原则及其经济和立法的基础,也应当对卫生保健系统的有效果和有效率的管理有基本的了解。设9条标准。
(40)掌握对一个群体的健康和疾病起重要作用的生活方式、遗传、人口学、环境、社会、经济、心理和文化的各种因素的知识;
(41)懂得他们在预防疾病,伤害和意外事故中以及在维持和促进个人、家庭和社区健康中应起的作用和应能采取的行动;
(42)了解国际卫生状况,具有社会意义的慢性病的发病和病死的全球趋势,迁移、贸易和环境等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各种国际卫生组织的作用等;
(43)认识到其他卫生人员和与卫生相关的人员在向个人、群体和社会提供卫生保健服务中的作用和责任;
(44)理解在健康促进干预中需要各方面共同负责,包括接受卫生服务的人群的合作和卫生保健各部门间的以及跨部门的合作;
(45)了解卫生系统的各种基本要素、如政策、组织、筹资、针对卫生保健费用上升的成本遏制、卫生保健服务的有效管理原则等;
(46)了解卫生保健服务的公平性、效果和质量的各种机制;
(47)在卫生决策中运用国家,地区和当地的调查以及人口学和流行病学的资料;
(48)在卫生工作中,当需要和适宜时,乐于接受别人的领导。
6. 信息管理
医疗实践和卫生系统的管理有赖于有效的源源不断的知识和信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进步为教育和信息的分析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使用计算机系统有助于从文献中寻找信息,分析和联系病人的资料,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信息技术和知识的用途和局限性,并能够在解决医疗问题和决策中合理应用这些技术。本项设5条标准。
(49)从不同的数据库和数据源中检索、收集、组织和分析有关卫生和生物医学信息;
(50)从临床医学数据库中检索特定病人的信息;
(51)运用信息和通讯技术帮助诊断、治疗和预防以及对健康状况的调查和监控;
(52)懂得信息技术的运用及其局限性;
(53)保存医疗工作的记录,以便进行分析和改进。
7. 批判性思维
对现有的知识、技术和信息进行批判性的评价是解决问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因为医生如果要保持行医的资格,他们就必须不断地获取新的科学知识和新的技能,进行良好的医疗实践,必须具有科学思维能力和使用科学的方法。本项设6条标准。
(54)在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有分析批判的精神、有根据的怀疑、创造精神和对事物进行研究的态度;
(55)懂得根据从不同信息来源获得的信息在确定疾病的病因、治疗和预防中进行科学思维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56)应用个人判断来分析和评论问题,主动寻求信息而不是等待别人提供信息;
(57)根据从不同来源获得的相关信息,运用科学思维去识别、阐明和解决病人的问题;
(58)理解在作出医疗决定中应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概率;
(59)提出假设,收集并评价各种资料,从而解决问题。
总之,在完成本科医学教育学习时,毕业生能显示出:
专业能力。这些专业能力将确保在所有环境中领会和关注病人的适应性,在卫生保健监控下提供最佳服务;
把对疾病和损伤处理与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相结合的能力;
团队中协作共事和进行领导的能力;
对病人和公众进行有关健康、疾病、危险因素的教育、建议和咨询的能力;
能认识自身不足、自我评价和同行评估的需要,能进行自导学习和在职业生涯中不断自我完善的能力;
在维护职业价值和伦理的最高准则的同时,适应变化中的疾病谱、医疗实践条件和需求,医学信息技术发展,科技进步,卫生保健组织体系变化的能力。
◆教育部对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1. 充分认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
2. 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力度;
3. 大力提倡教授上讲台,加强本科基础课教学;
4. 把教学工作质量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
5. 加强高校师德建设;
6. 建设一支适应高质量教学要求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7. 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8. 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
9. 大力提倡编写、引进和使用先进教材;
10. 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
11. 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12.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测和保证体系。
◆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
受到社会对高等教育强烈需求的影响和高等教育改革潮流的有力驱动,21世纪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已日益清晰地展现在人们面前。这些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1. 高等教育将发展成为普及型教育
对于高等教育普及化,美国高等教育家马丁·特罗于1972年提出,高等教育入学率在4%~5%以下为“精英型”高等教育;入学率在15%左右为“大众型”高等教育;入学率在30%以上为“普及型”高等教育。根据这种划分办法可以知道,我国高等教育入学率(19%)已进入“大众型”阶段。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质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2. 高等教育已演变为终生教育
世界经合组织(OECD)干事长琼·克劳德·帕耶曾指出:“未来的经济繁荣、社会和谐都有赖于对人们的良好教育……OECD各成员国的教育部长一致相信,贯穿终身的学习已经成了丰富人生经验、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护社会和谐必不可少的因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终生教育进行过研究,他们提出终身教育基于4个基本原则:学会认知,将掌握广泛的普通知识和深入研究某些领域学科相结合,因此又称为学会如何学习;学会做事,获得能够应付生活中各种情况的工作资格、谋职能力、团体合作能力等;学会共处,即培养与他人在一起生活的敏锐感知力(因不同文化之间的误解,全球化非常强调这一点);学习生存,即了解你自己的愿望,培养自我控制行为的能力,做一个负责任的人。
3. 高等教育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高等教育的多样化有着丰富的含义,包括学生结构层次、入学方式、学制和学习方式多样化等。高等教育的多样化,也意味着每个学校都要寻求自己适合的定位,并在制度、资源分配、学校组织、师资、课程、招生等方面形成内部一致的配合。
4. 高等教育单位将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大学的自主主要表现为学术自主,即大学在专业设置、研究领域选择等方面,将有更大的自主权;经济自主,即大学将在市场的机能下调整发展方向,与社会取得更密切的良性互动,并独立担负起经济责任。
5. 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趋势日趋明显
高等教育国际化同样有着多重含义,包括大学交流与合作国际化,人们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吸收到必要的学术养分,而学术成果的输出范围也逐步扩大;大学教育活动的国际化,越来越多的学校将邀请外国教师讲授一部分课程,或是直接进行教育输出;国际化也意味着大学在培育更适应国际化环境的人才和招收国外学生这两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欧盟的有力协调和推动下,欧洲的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迅速推进,在诸多方面领导世界潮流。欧盟自1987年实施“欧洲大学生流动行动计划”以来,已有20万学生、1.5万名教师参与了交流,1500多所高校参与了2500个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相配套的还有加强外语教学,促进高校与企业界合作,同拉美高校合作的行动计划。
6. 高等教育机构与社会其他机构形成更紧密的互动关系
有人把这种特征称为高等教育社区化,即大学要与地方政府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并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枢纽,以满足社区民众的不同需求;同时大学也要与产业界间将建立理想互动关系,以增强大学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7. 注重对学生的能力培养
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教育改革委员会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教育改革政策重点是将知识导向转化成能力导向的观点,其中选定了八项能力,称之为关键能力,分别是搜集、分析、组织信息的能力;表达想法与分享信息的能力;规划与组织工作的能力;团队合作的能力;应用数学概念与技巧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应用科技的能力;体认文化的能力。澳洲教改会成员一再强调,“关键能力教育”并不是一套新的课程标准,而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
8. 高等教育优质化
强调以质量立教。近年来,各国政府纷纷加强对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科研质量和科研培训质量的评估和监督,这已成为高教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高等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师享有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高等学校的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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