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的一个基本合同,也是最主要的合同。所谓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制,就是利用节能服务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能源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为了履行这个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与供货商、施工安装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及服务机构、担保机构、银行等发生关系,在确定节能服务合同的条款时要给予充分考虑。
一、节能服务合同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关系
1.节能服务合同与能源审计合同、供货(采购)合同、施工安装合同、设计合同、节能量监测合同的关系。能源审计合同、供货合同、施工安装合同、设计合同、节能量监测合同等都是节能服务合同的下游合同,在节能服务合同的条款中要把相关的内容确定,使供货合同、施工安装合同、设计合同、节能量监测合同等相关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节能服务合同从逻辑上建立关联关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合同与合同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从而导致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解决争议时处于被动地位。
2.节能服务合同与担保合同。有些项目投资额大,节能效益款回收期限长。针对这类项目,如果全部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则需考虑要求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增强信用,以确保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能够实现。担保合同是节能服务合同的从合同,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设计担保期间、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担保范围等项内容。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需要注意的是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必须有代偿能力。
3.节能服务合同与项目融资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节能服务公司都要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进行。融资合同的订立,作为投资人重点审查的是项目如何,项目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投资收益率高低,投资回收期限长短,收益权实现的风险大小。对于需要融资的项目在节能服务合同中对于投资人关心的问题都要约定清楚,为投融资打好基础。
二、节能服务合同与几种相类似合同的比较
1.节能服务合同与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异同。在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方面具有相同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投资,从这点看,与总承包合同模式不同,总承包合同,通常作为总承包商不承担投资责任。《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将合同能源管理的英文缩写为EPC,但是项目总承包合同在国际上的英文缩写也为EPC(设计、采购、施工),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两者的实际含义是不同的。另外在经济生活当中还有其他事项英文缩写为EPC。下列为工程总承包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英文及缩写,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区别:(www.xing528.com)
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
2.节能服务合同与BOT(建设、运营、移交)合同模式的异同。在回收投资和利润方面相类似,BOT合同是在项目建成后依靠项目收费或销售收回投资和利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在项目建成后实际产生节能能力后收回投资和利润。不同点在于合同目的、运营主体、回收投资和利润的计算基础不一样。
3.节能服务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异同。节能服务合同从分期支付节能效益款,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等形式上看,与融资租赁有些类似的特点。但是两者在主体要求、提供设备的形式、项目期限、投资和利润回收形式上都有不同。
节能服务合同在我国虽然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历史,但仍然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是引进西方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制所带来的。我们要借鉴国外合同的有益经验,如合同内容详尽,操作性强等。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要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吸收其他合同模式的优点,对节能服务合同有所增减和改动,不断创新,但是不能在合同细节上照搬照抄,而要从合同结构、整体内容上取长补短,制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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