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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合同的内容详解

时间:2024-01-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上述事项双方应当进行认真的讨论核实,节能服务公司一定要清楚上述事项的每个细节。有的项目是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用能单位首先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出项目方案,这样就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节能审计工作。

节能服务合同的内容详解

鉴于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和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都是针对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本节关于节能服务合同的内容将以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内容为主线进行介绍。如何把握节能服务合同的起草和谈判,谈判的着眼点放在哪里,风险如何规避,要结合具体条款确定内容。一个节能服务合同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言

1.前言要写明合同主体(包括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基本信息),签订合同的目的,并叙述签订的简单经过。

2.鉴于条款:合同签订的背景或前提条件,从严谨的角度合同应当专门作出表述。

3.专用术语定义条款:从合同结构上讲,一般都写在前边,也可以专门做一个附件放到后面,没有固定的格式。

在金额较大,专业术语较多的合同里,对于合同中经常出现、可能引起争议或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性较强的词语要专门定义解释,一般都把这些词语集中在一条,专门加以解释,称作定义条款。

例如:“元”——指中国正在流通使用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项目年”指项目验收后的第1个月第1日开始,直至满365天为止的一年。

节能服务合同履行周期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通常都会涉及到专业技术性的内容,有许多技术名词和专门术语需要明确。在起草节能服务合同时,对专门术语和技术名词应进行定义,以免发生理解上的分歧。

定义词语可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也可按在合同中先后出现的次序排列。

二、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的名称,项目的建设地点、节能改造内容(或对象)和节能改造使用的技术和设备/产品等。

1.项目名称是对项目客观情况的简要描述,包括合同涉及的技术内容。项目的立项批准或者备案机构,相关的文件号要写清。

2.项目地点;项目在什么地点建设需要写清楚,将来节能量的核查和验证都需要有明确的地点。项目地点是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确定管辖的依据。

3.节能改造对象和节能改造使用的技术和设备/产品的描述是对用能单位的什么设备进行哪些改造,节能服务公司要提供哪些服务,采用什么样的技术,安装什么设备或装置以及规格、数量等,以及可以实现的节能目的。

写这条时应当写明利用什么具体技术,对什么设备进行哪一部分改造,对项目中利用的技术应在定义条款中予以解释。需要掌握几个要点:一是节能服务公司拟采用的节能技术和将要安装的设备名称、数量;二是节能服务公司要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投资改造建设范围;三是项目要达到的目的。

条款示例:

节能服务公司将采取以A型直流调速电动机更换L型三相交流电动机,增加整流装置,淘汰自制的XX炉,改用计算机控制热处理炉,增加配套装置,改造正在使用中的10台拉丝机,以实现节约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用能单位的经济效益。详见附件一节能方案。

三、用能企业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设备及其耗能状况描述

一个建筑物或者一条生产线,或者供冷供暖它都是一个系统,而节能服务公司所要作的是在这个系统中的某个环节或某一部分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或者对新建项目当中的能源系统投资建设。整个系统的状况如何,会直接影响能源效率的高低。并且在这个条款中同时将节能服务公司所要进行事项描述清楚,以便在项目完工后确定能源使用效率或者节能量。

如何描述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掌握两点:

一是要改造的设备现状和数量,应对现有设备的运行状况、生产能力、数量、规格等进行描述,对哪些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二是能耗现状,即用以确定能耗基准线的相关数据要写清楚。

条款示例:

A.用能单位供热的热源为××××××电厂,拥有换热站× ××座,供热管线×××××,供热面积××××××,能耗偏高,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B.根据用能单位对最近三年能源消耗记录历史数据统计,用能单位的年均能源消耗数量为:×××水泵耗电×××,耗热:×× ××,为了确定节能量的计算基准线,双方同意在节能改造之前及之后对热、电消耗量分别进行实际测量或测算,以确定计算节能量的耗能基数。

C.用能单位的供热管网在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之前的技术、经济数据等在设计方案中明确。

四、用能单位能源使用记录和数据资料(节能审计)

这条的内容是进行节能审计、确定能耗基准的基础资料,主要应当包括:

1.过去一年或者一段时间的能源使用记录;

2.系统能源效率的即时测试数据;

3.系统内所有与用能有关设备的说明;

4.系统或建筑物的构造、供热、供冷、通风、照明或其他耗能设备在合同有效期间预计使用的能源数量和可能的变化说明;

5.现在正在适用的能源管理的规定、规章、制度等。

对上述事项双方应当进行认真的讨论核实,节能服务公司一定要清楚上述事项的每个细节。用能单位应当全面如实提供。

关于能源审计事项也可以在合同中单独写一条。能源审计有的项目可能在签署合同之前完成,也有的在合同生效之后开始做。

有的项目是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用能单位首先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出项目方案,这样就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节能审计工作。

五、项目的实施方式

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解释:

1.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实施。

2.合同能源管理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本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具体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或称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设计、采购、改造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等系统的节能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的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有些文章只讲收回全部投资,没有利润,这是不全面的。

3.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一般情况下以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设为主,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项目的风险在承担方式、承担的时间段上会有所不同,但不是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风险。

有些文章在谈到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时说,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全部风险。比较流行的一种说法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不仅不需要投入资金和承担风险,在合同期内还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收益,合同实施结束后,则独享全部节能收益,而且还无偿得到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全部设备。”这些说法是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误解误读,不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经济法律原则。

六、节能设计方案或称节能措施

1.节能项目通常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设计工作。对于设计责任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方案必须征得用能单位同意。

有些项目设计工作比较简单,不需要专业的设计机构,节能服务公司可自行完成;有些项目例如类似余热发电项目则需要专门的设计机构进行设计。设计费用由哪方承担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2.节能方案应专门制作一个附件写明。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改造前的能源消耗和技术条件的具体情况。项目改造或建设采用的技术,所需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改造项目的投资或项目预算,节能量确定和节能效益分享,各方需支付的款项。节能服务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单位时间内的节能数量,减排CO2、SO2等有害气体的数量。另外还有节能服务公司所进行的维护、保养工作及费用,用能单位对项目改造和运行所应承担的工作,竣工验收后能够达到的技术指标,预计能够达到的节能经济效益和其他经济效益。“其他效益”是指在项目改造完成后,除了可以取得节能效益之外,还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设备维修时间、产品质量提高、产成品率提高等经济效益。同样是节能,例如你的项目是锅炉节电项目,如果锅炉的风机水泵节电了,是否会同时节煤呢?这就是考虑其他效益的问题。

无论是什么样的项目,什么形式的合同,节能方案都是节能服务合同必须约定的事项,并且应当制作专门文件作为合同附件。节能方案本身是技术问题,但是却应当将它规范,用法律语言写到合同当中,专作附件。

3.节能方案通常应当有两个部分:

(1)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节能服务公司设计、安装的节能装置或者称为设备描述,设备采购和供应商的选择,改造施工、验收等。

(2)程序管理事项:节能设备的维护责任,节能量的计算办法,现有建筑和设备的详细记录,能源消耗的基准数据,用能单位的要求标准,节能服务公司的相关权利和责任,施工安装计划和工序工艺等。

七、投融资责任分担

投资条款在过去的实践中,许多的合同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只写分享节能效益的数量,往往在后来的合作中引起用能单位怀疑,人家不知道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多少,就会觉得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节能改造项目中有暴利倾向。

按照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投资中应占70%以上作为一个基本条件,才可以得到财政奖励支持。

项目自身投资不足问题,融资解决方案及双方的责任,担保责任,借款责任在合同中都要明确约定。如需融入资金,借款合同要明确资金用途,借款合同与节能服务合同的关系。

如果节能公司的资金来源特殊,也要写明白,如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此类情况在用能单位遇到诸如破产之类的问题时,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可以受到一些特殊政策的保护,避免项目投资风险。

八、设备采购

设备采购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项重要的工作,一般都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设备的生产商、品牌,设备的规格、型号等要和用能单位协商一致,并且采购合同要经用能单位认可并同时签字盖章,与节能服务合同形成一个整体法律关系,并且要明确约定设备的安装调试与售后服务责任。

设备采购的方式要在合同中确定,例如是否招标采购,对于设备的产地有无特殊要求,是否用能单位特别选定,设备的功能有无特殊要求等内容都应当明确。

九、项目施工

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一般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用能单位的配合责任、施工期限,施工队伍的选定,施工延期的责任等都要明确。

有些工程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如果选择施工队伍需要招标则应征得用能单位的意见。

施工合同条款应当取得用能单位的同意并应书面确认,可以避免扯皮。有些项目需要考虑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问题。

有些项目只是单纯的设备安装调试,这类的项目安装应当包括售后服务,通常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售后的维修事宜。

十、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设备到货验收、项目施工完毕后的竣工验收。验收通常应当进行两次:第一是对到场设备的验收,包括数量、规格、品种、型号、外观、包装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第二是在项目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的验收,包括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目的,设备质量是否合格,仪表数据,运行状况和运行所达到的即时效果等项。

验收报告是一个结论性的文件,必须具体明确,验收报告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双方对对方还有什么要求,项目有无缺陷,工程质量等级是否合格都应当在最后的验收报告中明确。验收报告内容最后要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规定,节能量达到设计目标,用能单位同意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有些工程由于用能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节能改造工程延期不能及时验收。不能按时验收应当怎么办?合同也要有相应的条款明确责任。因为节能效益是用时间来计算的,验收时间发生变化必然对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和数量都会产生影响。在验收条款当中可以规定因为用能单位自身责任导致施工和验收延误/延期的补偿方法。过去有的公司在合同里边约定虽然没有验收也视同验收,这样做不太适合实际情况,因为项目竣工后还是要实际进行验收。

十一、验收后项目的运营(行)管理

1.通常节能项目竣工后都要交给用能单位运营管理,所以从管理的角度必须对运营管理的责任作出规定。正常运行管理节能设备及其整个生产系统,是能源减少消耗或者节能的前提条件,所以要明确运行管理的责任,如:锅炉的管理运行、中央空调系统的管理运行。

设备的操作规程,正常运行的标准都是应当确定的内容。

2.特殊情况由节能服务公司运营的情况规定。如果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运行管理,应当由用能单位出具相应的委托手续。这个情况相当于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托管。

运营和运行两个词语意思相近,在起草书写合同时确定一个词语使用并且要前后一致,不要混合使用。

3.售后服务责任要用专门条款规定。有哪些售后服务责任由设备供应方负责,哪些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要约定清楚。

十二、日期和期限

日期和期限可以写成合同单独的条款,也可以分散到相关条款分别叙述。许多条款都涉及日期和期限。

日期需要明确的一般包括:合同签订日,合同生效日,项目实施的开始日,设备采购的开始日,项目开工、竣工日,项目验收日,项目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开始日、节能量检测验证日,节能效益分享和付款的起始日和终结日。

期限包括确定基准线的基准期限,设备采购期限,合同有效期限,施工期限,施工期限的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付款期限,节能效益分享的期限,试运行的期限,保修期限,质量保证期限,项目的寿命期限等。

这些期限和日期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

十三、节能量的计算和确定

节能量的计算和确定是技术人员应当解决的问题,但这是项目的核心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表述清楚。

1.正确确定基准期间和能耗基准

首先是确定计算能耗基准的基准期间,这个期间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前某一时间段或单位时间。年度、季度、月、周均可使用,但必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基准期间是一个确定能源消耗的时间标准,是用来比较能源消耗量的比较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基准期间确定为一年。

能耗基准的确定按照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3234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及相关标准执行,由双方确认。能耗基准就是在基准期内能源消耗的数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准期间内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量(基准值)。

2.节能量计算方法

节能量计算公式:

基准期间的节能量=能耗基准-项目实施后基准期间能耗量

项目节能量=(项目期间÷基准期间)×基准期间的节能量

项目节能量一定是有时间界定的。节能量的计算,要考虑天气气温或其他客观原因,运行调节及管理原因对项目节能量的影响。经双方协商后,在节能量计算时针对上述因素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条款示例:

基准期(期间):就是项目改造之前确定的一个设备连续运行时间,本项目基准期为2010~2011年度采暖期。

基准能耗:就是在基准期内能源消耗的数量。用来计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能源消耗基准值。基准期内消耗的热量:×××GJ,电量:×××度。

节能量的计算方法是个技术问题,要征询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最终写到合同中。虽然是技术专业问题,但是涉及节能量的计算,所以应当写在合同里。如果不写在合同正文当中,也要专门制作一个合同附件写清楚。

节能量的测量和验证方法及其标准也是个技术问题,需要专业人员确定并写入合同。可以将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的计算方法,节能量的测量和验证方法和标准写在一个附件当中。

3.节能量确定方法

(1)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试运行进行节能量的测量和验证,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分析等方法确定项目的节能量和节能率,形成一个固定的计算标准,便于节能效益的计算。

签订合同时允许节能量有一定幅度浮动。节能公司可以分享一个定量,把变量交给用能单位。

节能量在竣工验收或试运行阶段通过测量、验证计算出项目的节能量,可以避免因用能单位原因导致节能量不确定带来的回款风险。

(2)节能效益分享周期内根据能源实际使用情况,按照项目安装的能源计量装置(计量表)的读数确定能源消耗量,即时读表计算节能量。这种方法要根据用能单位的信誉情况、项目的特点来决定是否采用。读表确定节能量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风险比较大。

做好节能量的确定,为计算节能效益和分享比例打好基础。

十四、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依据

1.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构成因素

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收益的高低和回收期限长短。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因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或能源审计、能耗基准确定、项目设计、节能措施、节能量测量和验证、设备采购、技术服务、施工、资金投入量、项目能够产生的全部节能量及经济效益,效益分享期限,项目设备使用寿命期限等。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应当是综合上述因素确定的,不只是单纯买卖设备的价格。上述因素构成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款数量的基本依据。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款(价格)相对应的是项目能够带来的以节能效益为主的全部经济效益,而不是设备价款,也不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的多少。合同的价格谈判即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分享的节能效益数量多少,不能围绕设备价格或者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多少进行谈判。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数量或者合同价款的基础是节能项目完成后能够产生的节能量和效益,效益分享期限,项目设备使用寿命期限,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四项内容。其他都是影响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因素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2.效益分享比例的谈判

实际上用能单位向节能公司付款的数量就是依据效益分享比例确定的,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效益,不是节能项目所产生的全部效益。节能服务公司是在节能效益当中按比例分取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由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的总量是归双方共同享有的。

节能项目能够产生的全部效益,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谈判确定效益分享比例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用能单位确定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依据。双方在效益分享比例的谈判中都应当以项目能够产生的节能量换算出的经济效益为依据,公平合理确定分享比例。

项目效益包括节能量产生的直接效益、提高产成品率的效益、节省的人工费、设备运行时间增加、维修大修周期延长、项目建成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及税收减免,可能产生的碳减排量交易等效益。

要处理好投资数量与节能效益分享数量的关系。投入多少不是决定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节能效益数量的决定因素,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数量的决定因素应当是通过节能项目的实施给用能单位带来多大的节能量和经济效益及其与之相关的服务。

3.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关系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用能单位收取的效益分享款项的数量是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的一部分。全部经济效益是分母,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数量是分子。节能效益的高低,核心是节能量多少。

节能服务公司收取的通常应当是个固定数量的款项,合同中不能只写效益分享比例,而要确定一个总量绝对数。确定固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数量,如果用能单位认为确需重新检测验证节能量,重新核定节能效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相对较长的周期,重新检测验证节能量,重新确认。如果项目周期比较长,对于信誉可靠的用能单位,在效益分享前期也可以通过实际读表确定节能量,经过一两年的实际读表情况验证,确定后期分享的固定数量。

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只是确定付款时间和每次付款数量的一个计算参照数据。

十五、节能效益的计算和分享的比例、分享期限

1.节能效益是节能项目实施后当期产生的节能量折合的市场价值,体现在用能单位是减少的能源费支出,体现在节能服务公司是分享的节能收益。节能效益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2.节能效益根据实际节能量和当年能源产品价格计算。当一年中的能源价格不同时,使用当年的实际平均价格计算节能效益或者在价格不同的时间段分别计算。在这个条款中要注意写明能源价格变化对节能效益的影响和如何确定当年的价格。

节能效益=当期(年)节能量×当期(年)能源价格如果节能效益经过计算为零,则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数额亦为零。

3.节能效益由合同双方在合同规定的分享期限内按比例分别享有。决定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比例的因素:一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投入,包括用能状况诊断或能源审计、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或设计、节能量测量和验证;二是节能服务公司设备采购、施工、资金投入量;三是项目建成后可以产生的节能量或称量化的节能目标;四是项目能够产生的全部经济效益;五是效益分享期限;六是项目设备使用寿命期限。

根据上述六项经过合理计算后确定分享比例。节能服务公司前期的分享比例相对要高,为了尽快回收投资也可100%给节能服务公司。

根据确定的分享比例,在付款条款中计算为确定的数额。

效益分享包括节能效益和其他效益(环保、减排指标、政府补贴、成品率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开工时间增加等)。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中,直接的节能效益和其他效益都可以分享,由于设备的改进导致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原材料、人工费用的节约,都应计算在分享的效益之中。分享的效益可以逐一分解,项目进入效益分享期间,节能服务公司在前期分享的比例应当适当高于用能单位,以利于尽快收回投资,体现的是公平原则。

保证节能量型的合同不存在分享效益的问题,节能服务公司要通过自己的服务和设备更新或改造,以达到保证的节能量,用能单位要为此支付固定报酬或款项。所谓固定也是相对而言,不能定死在一个数字上,要考虑到低于或高于保证节能量的情况和支付款项的计算方法。例如正负5%以内不需调整,超过正负5%要进行调整。在达到保证的数量之上的部分双方可以分享,亦可以归节能服务公司。

4.节能服务公司的设备投资款、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合理利润等均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单位从节省的能源费用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5.节能效益分享期限为××年。开始日期为项目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至分享期限满××年为止。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和付款时间的关系:两者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效益款也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支付。用能单位何时付款,不影响合同的性质。何时付款从双方各自的角度考虑达成一个一致的意思即可。

6.因节能项目的实施产生的其他效益的计算和分享

其他效益是指环保、减排指标、政府补贴、碳交易、成品率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开工时间增加、设备检修时间减少等产生的效益,如何计算及是否计算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计算就要确定相应的计算标准和分享比例。实践当中通常对这部分不作分享,但它是确定节能效益双方分享比例的影响因素之一。

节能效益和其他效益构成如下:项目的直接节能效益;政策效益包括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碳交易可能产生的效益;其他效益。

7.能源价格变动对节能效益的影响

能源价格每天都在变化,这个变化不影响节能量,但是影响节能效益,每年的节能效益都是个变量。节能服务公司如何根据价格变化调整自己得到的利益,这个是可以在合同中体现的。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效益通常应当是固定的。如果当年节能和其他总效益超过或者低于预期的标准,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效益可以随之调整。

十六、节能效益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量、付款时间

根据节能量的确定方式不同,此条款可分为两种方式确定付款约定的内容。一是读表节能量如何约定付款条款的内容;二是测量验证确定节能量如何约定付款条款的内容。

1.付款方式,对于付款方式看似问题不大,其实明确下来很重要,如果用能单位在某种情况下,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货币,而是付给市场滞销商品或积压物资,将会使节能服务公司处于很难堪的境地,例如水泥、钢铁等行业在经济发生波动产品销售不畅,就会产生资金困难。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付款方式。无论采用哪种办法确定节能量,付款方式都是一样的。

2.付款数量,例如:自××年采暖期开始,节能效益款分享期内,每年供暖结束后根据已经确认的节能量计算方法(或者进行节能量的测算并确认节能量),计算当年的节能效益。每次的付款数量为×××元。总数量为×××元。

有的项目是在付款时读表确定节能量,写这一条款是要注意明确分享的比例,如何计算出用能单位应付款的数量。

3.付款时间,例如:在每年×月×日之前,用能单位按节能效益款的分享比例以人民币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一次付款日:××××日前

第×次付款日:××××日前

如果用能单位付款延期,应当按照应付款数量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这是迟延付款应当承担的责任,应明确规定。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确定节能量,付款时间必须约定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用能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没有将设备投入使用,自然不会实际产生节能效益,是不是用能单位就不需要付款了呢?答案是必须得付。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节能效益款的回收时间:节能效益款的分享数量和节能效益分享期限紧密关联,节能量决定节能服务公司的分享数量,分享期限影响用能单位的付款期限,但不决定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的付款期限。关于付款期限,可以约定提前付款,可以预收,也可以约定分期付款。付款期限可以等于节能效益分享期限,也可以不等于节能效益分享期限。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节能项目给用能单位本质上提供的是节能能力建设。最终是否能够产生节能效益不是节能服务公司能够决定,而是用能单位起决定性作用的。只要节能能力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用能单位就应当付款,而不需要实际产生节能效益之后再付款。这样可以避免付款时间安排上延后带来的风险。

4.在读表确定节能量的方式下,可以不确定每次的付款数量,但是必须明确约定用能单位的付款条件。条件具备,用能单位就应当无条件付款。如果采用读表的方式确定节能量,那就要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并且要计算出项目基准期间的节能量,按照基准期间的节能量计算出应付款期间的节能量,作为合同的付款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单方行为可以实现付款条件。如果届时用能单位不付款或怠于确认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按照基准期间的节能量为基准,计算出应付款期间的节能量,据此要求用能单位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读表方式确定节能量并依据实际节能量付款,节能服务合同关于付款条款的内容至少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确定付款时间;二是要确定付款条件,且该条件不受用能单位制约,节能服务公司在公允的前提下可以实现;三是要确定付款方式;四是要确定用能单位的每期付款基准量。

5.在所有的合同类型中,都应考虑到额外的服务费用,如运输、保管仓储、维修、保养费,节能量测试费用等。还有的项目要考虑运行管理费、设计费、能源审计费等。

十七、用能单位的开工状况(包括停止使用或者没有启用)及运行管理等其他原因对节能量或者是对能源消耗量的影响

用能单位的开工状况(包括停止使用或者没有启用节能设备)及其他原因对节能量或者是对能源消耗量的影响都与是否节能和节能量有直接联系。影响节能量的因素包括:(1)开工不足的问题;(2)停止使用或者没有启用;(3)超负荷运转;(4)运行管理问题;(5)能源质量问题。

上述几种情况都会影响节能量。通常合同要约定用能单位应当在上述几种情况发生时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额付款。

十八、节能服务公司的责任(合同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的责任要在这条一一列明,分款陈述,因为项目不同,节能服务公司的责任也不同。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这里尤其要注意斟酌,不要把自己根本做不到或不应该承担的义务写到里边,应当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效益或收取的费用相匹配。例如:某项目是在一个电机系统里加装变频器,而在合同中却写入了要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在这个合同里,加装一个变频器保证不了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只能保证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标准。这一标准是节能服务公司项目经营所必须掌握的,而且要根据这一标准从事合同规定的服务。这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保护节能服务公司的权益、又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依据。服务标准应当专门制作文件,节能服务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应有的谨慎原则。

以效益分享型的合同为例: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审计或者叫用能状况诊断、投资、设计、安装、采购设备、调试和节能测试;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为用能单位培训操作、维修人员,按节能服务公司的工作时间表规定将项目移交用能单位;确定节能量,这里确定的节能量要给自己留有余地,写法要灵活些,如最低多少,最高多少,以哪个数为合同规定的分享标准,低于此标准怎么办,高于此标准怎么办;节能数据记录等等。

本条关于这部分的内容和下一条内容一定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集中在一条当中写明,也可以分散到不同的条款中表述。

十九、用能单位的责任(合同义务)

1.要确定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即项目筹备过程,用能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效益分享合同为例,签订合同后,节能服务公司要进行设计、安装、采购、调试等工作,如果用能单位在合同签订后,项目移交或运行前毁约,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这种风险和损失都会很大。这种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也很大,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订立合同之后、项目运行之前很可能会有对用能单位更有利的技术或投资方式发生,由于趋利避害的本能,用能单位毁约的可能性就极大。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对用能单位来说,花更少的钱,取得更大的效益是好事,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投资不能有去无回。基于这种考虑,用能单位在项目筹备阶段的责任一定要写清。

2.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调研、测试、方案的提出等都需要节能服务公司付出人力财力。为了避免用能单位拿到方案而不签合同给节能服务公司造成损失。这个事项可以签订一个前期协议来解决。方案提交之后,用能单位如果正式签订合同,前期费用计算到节能效益分享款当中,如果提交了方案而不能在约定时间签订合同就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

3.项目开始之前的能源消耗数据提供和原有设备管理。

4.合同有效期内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备运行管理的责任。

5.其他方面的配合协调。如提供设备的存放场地,必要施工办公用房等。发生故障的及时通知,保证按照规定使用和操作设备。

二十、设备所有权的规定

项目实施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所增加的设备、生产线,及其他装置如何确定所有权。

1.合同期满前,设备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期满,用能单位付清全部款项后,归用能单位所有。

2.合同生效之后,期满之前,用能单位方按合同约定买下全部设备所有权,合同提前终止。

3.确定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和程序。通常的转移需要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移交相关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保修维修资料。

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的意义和问题:

规定设备所有权的意义在于维护节能服务公司在对方违约情况下的权益;在用能企业破产后节能服务公司拥有主动权,合同利益在法律上有保障。

规定设备所有权的问题在于实现所有权存在的障碍,在用能单位违约不能付款的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能否进入现场拆除设备?这是需要斟酌的问题,必须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该项内容。节能服务公司可以拆除设备的权利要慎用慎写。拆除设备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都应当是一个最后的选择。

项目设备所有权在节能服务合同里直接体现为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权。规定所有权的目的在于保障节能服务公司实现收益权,而不在于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合同的条款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定所有权的内容。

二十一、违约责任和违约补救

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通常都有,只是写法各异。国内大多数非专业人士写合同通常只有一句话:“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或者与此类似的表述。这种规定形同一句空话,如果发生违约,很难根据这一条款来确定是否违约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所以,要因每个合同的情况不同,而具体写明何为违约,并尽可能列出违约的具体情况,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条款示例:

下列情况视为违约:

(1)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支付××款项。

(2)不能完成××项目建设施工,或在××期限未达使用标准。

违约责任的设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出合同本身预期可以得到的利益。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的要对等。(www.xing528.com)

违约责任的界定方法:以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为分界线,界定双方不同的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设定要对等。

违约责任的时间界定:节能服务公司只有在竣工验收报告之前的违约。竣工报告之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违约的客观条件,用能单位只有延期或拒绝付款的违约发生。由于技术的限制导致的设备质量发生问题不能认为是违约。

另外关于违约责任承担后仍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实践当中也有不写违约责任条款的。

因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守约方除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之外,还可以在本条规定违约方补救措施的具体形式和应当承担的有关费用。

例如:如果××违约已纠正或补救,而且因此种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已得到补偿,不视为违约。违约补救措施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违约方经守约方催告或自动纠正了违约行为,消除违约状态,这是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二是违约方不能纠正,包括客观上无力纠正和主观上恶意继续违约引起双方发生纠纷,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违约责任条款的两种写法:一是专设违约责任条款;二是将违约责任的内容分散到相关的义务或责任条款中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二、设备(管线)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损坏、丢失

这条所要表述的是双方对设备(管线)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损坏、丢失等事项的责任和权利。

1.明确更新改进设备的权利和条件,为改进设备,对用能单位的权利应加以限制,如不得无理由地限制或不允许节能服务公司改进设备。

2.明确用能单位对设备改动和拆除的权利和限制,即何种条件下用能单位可以改动和拆除设备,进行改动和拆除需要遵循什么条件和程序。

3.明确设备损坏、丢失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费用的承担。关于这一点,如果不能证明是节能服务公司的责任所致,则应由用能单位方负担费用。如果是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运营,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对设备的修理应限定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实施,有利于设备的整体维护。

4.明确设备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有些设备是不能随意移动或拆除的,这条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措辞。掌握一个原则,无论设备怎样(线路)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损坏、丢失都不能影响用能单位按约定支付节能收益款。

二十三、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或大修

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一般情况下都会停止原有设备的使用,并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时间、数量、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影响。所以,无论哪一方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都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应对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审核、修改,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方可进行。

二十四、设备的停止运行或关闭或被征用征收拆迁

由于市场或其他情况的变化,在节能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节能设备停止运行的情况。如鸡场照明设备,由于市场鸡产品过剩,没有销路,或鸡传染病导致政府扑杀禽类动物,都有可能使照明设备部分或全部停止使用,停止的时间可能是合同期间的一段,也可能是直至合同结束。

由于公益事业需要或者由于战争、自然灾害避险的需要,政府可能征用征收拆迁项目的设备,导致节能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通知对方,对于可能得到的补偿和可能产生的损失及应当优先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本条应规定停止使用的程序,停止使用后节能量如何进行调整,或由用能单位方承担支付全部款项的责任,终止合同。

二十五、用能单位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对节能量产生的影响

这里所说的用能单位自有设备,应是节能服务公司安装的节能设备所在系统中的设备,这些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直接影响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备所产生的节能量。既然对自有设备的更改直接影响节能量,所以对此情况要加以约束,并在合同中约定更改的程序和条件。如果由此导致节能量的变化,应改变节能服务公司保证的节能量。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有更多的权利限制和约束用能单位,以保证投资利益不受影响。用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对节能服务公司利益造成的影响。

用能单位对自有设备的更改条款要写明:一是经节能服务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二是事先未经节能服务公司同意的情况;三是由此导致节能量的改变如何处理;四是如果因此发生争议如何处理。例如:进行仲裁或由用能单位支付全部款项购买设备,终止合同。

用能单位应保证相关自有设备在合同有效期间的正常使用,如果不能正常使用,经常发生故障导致停工,或者自有设备停工大修,则应对节能量的影响、效益分享等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或者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节能效益款。

二十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这条要规定合同变更的程序,引起变更的事由。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可以是合同内容和主体都发生变更,也可以是主体或内容变更一项。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合同关系原来的主体,而合同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合同主体变更通常称为合同转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通常讲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节能服务合同的变更应当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主体变更(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中一般规定节能服务公司为进行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可以转让、抵押项目,而用能单位方则需征得节能服务公司同意。如果是大型项目,在进入受益阶段或者验收之后节能服务公司需要进行融资,转让项目收益权是完全可能发生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转让主要是收益权的转让。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可以是部分转让,也可以是全部转让。

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将合同中属于自己的设备或收益权设定质押担保,用于节能项目融资。

2.内容变更

(1)项目施工期间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发生或者项目技术条件变更导致改变节能方案或更换设备的情况,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竣工验收后,由于设备或系统需要优化引起的变更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

(3)付款约定发生变化需要变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十七、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

1.有效成立的合同才会产生解除的问题。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不能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依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律规定处理。

2.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法定的解除条件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约定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权。

3.必须有当事人主动解除行为。解除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虽不需经过另一方同意,但法律规定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方能产生解除的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导致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至于何时消灭,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确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合同的解除应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

合同解除必须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正常履行完毕(终止)之前这个期间。对用能单位解除合同的时间要有限制,竣工验收后用能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合同。因为此时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而用能单位的义务只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即支付分享的节能效益。合同可以约定:竣工验收后用能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合同,例外的是节能设备在效益分享期间出现重大问题导致系统运行异常或失去节能作用,而且非用能单位的责任导致。

节能服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付款义务提前履行完毕。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设定一定要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有个施工合同,把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写到一起:“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这种写法把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混淆

在一起,并且没有考虑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付款,乙方可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什么?赔偿的损失是什么?有没有标准?这些都没有写清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终止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一般因到期履行完毕而终止,但是合同双方也可以在未到期之前因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终止(即解除合同)。节能服务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通常是由用能单位按照约定付全款。

用能单位在合同开始履行后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应为此终止支付一笔称为“终止价值”的款项,以补偿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终止价值”的计算应在合同中约定。

例如:用能单位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间(或限定某一期间)提前60天书面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在某项目年开始日终止本合同。如果用能单位如此终止合同,应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一笔“终止价值”款项。

“终止价值”的计算方案因项目不同可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以效益分享型合同为例:

终止价值=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项-终止前已分享的款项

3.用能单位被关闭、撤销、停产停业、与其他单位合并或者分立,项目如何安排。这种情况可以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但是用能单位要支付全部节能效益款。

用能单位发生破产情况的,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但不能免除用能单位的付款义务,节能服务公司此时要利用所有权条款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用能单位也应履行合同约定。

二十八、侵权和赔偿

这个条款一般指合同一方或其聘用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这种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于一方人员的恶意犯罪行为导致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害,则不在赔偿之列。

这一条在国内的合同中很少写,但因节能服务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履行行为多发生在用能单位场地中,订立这一条是有必要的。

二十九、保密和知识产权

这一条主要指项目本身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或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双方互有保密义务,对知悉前述秘密的第三方来说也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如施工单位。

合同本身亦是一种商业秘密,可以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

一般情况下,项目本身产生的知识产权归节能服务公司。

三十、保险

保险的种类和投保人、保费承担、受益人都应明确。这种保险,目的是为防止项目投资风险。目前我国的企业界在保险知识和意识方面比较欠缺,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相对也较差,这类保险条款可在实践中逐步推进。

在有大型设备运输安装,有危险作业、有价值昂贵财产的情况下一般应投保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证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三十一、担保

一般来说,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项目投资风险主要在节能服务公司一方,无论采取哪种合同形式,投资都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全部或大部分,实际是节能服务公司自己出钱为用能单位服务,在服务过程中逐渐收回投资。所以,从降低风险、增加履约保险方面讲,用能单位应为履行节能服务合同提供必要的担保。担保的意义在于用能单位失去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从担保中得到补偿。

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投资少,风险小,也可不要担保。但是风险要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三十二、税费

在节能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税务支出及费用支出,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哪一方承担。

通常纳税义务都由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但是履行合同中发生的费用则需要双方约定,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行政审批的相关费用,节能检测的费用等。

对于纳税问题,如果是与外资企业或国外企业合作,通常需要对纳税义务在合同里做出明确约定。

三十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可以列举性的写明,也可以概括性地描述,但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应是“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有三个要点,即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一是不能预见;二是不能避免;三是不能克服。这些都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

有些自然灾害如台风,采用现在的科学手段是可以预见的,但是对其发生不能避免,但是对于损害后果是可以预防的,所以台风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并不能自然免除履约责任,而是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全部或部分免除履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有义务尽力减少和阻止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如因未尽到此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能产生免除债务的法律后果。但一方因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按时履行,依法可以延期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三十四、争议的解决

在我国,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或诉讼,不能两者都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具有程序简单,保密性好的特点,因为争议的事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一般法院按规定应公开审理,而仲裁可以应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所以在争议解决方式上选择仲裁机构还是法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法就是协商,遇到一些问题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精神解决分歧。这样成本低、速度快、损失小,还可以与对方及其人员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作为合同纠纷,尤其是进入诉讼程序,这些事务不是一般公民都可以胜任的,通常要请律师代理,律师费是否由违约方支付,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有些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因产品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判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实际一般也判的数额较少。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甚至连数额都写明,这样,如果真的发生违约情况,守约方就会因此条款得到补偿。

在仲裁程序中通常都支持律师费的要求。所以在节能服务合同中将律师费写进违约补救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都是有益的。

三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条款

1.合同生效一般是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生效。

2.合同附件一般要在合同中专门写明,附件的编号、题目。合同文件的效力顺序等。附件要注意签字盖章。

3.通知和传递文件约定。一方给另一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文件采用的形式,时间等在此约定。

4.合同文本文字。

5.未尽事宜的解决(包括合同修改、补充协议)。对于合同的未尽事宜,按照惯例应当协商解决。

三十六、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是解决争议和履约的依据,也是订立合同的依据。我国的法律是统一的,双方均为中国大陆的企业不需要约定法律适用内容。

如果要在民族自治区域或将来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节能服务项目则需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也许在不远的将来大陆和台湾也会发生相应节能改造项目,由于主体出于两个法律体系则需要在解决争议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定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从方便争议或者分歧的解决角度看,应当选择项目所在地的法律,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或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确定。

三十七、双方的签署

双方的最后签字盖章要严谨,包括签字的日期,加盖公章单位名称都要准确无误。如果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应有相应的授权。

上述三十七个方面,是节能服务合同通常应有的内容。上述内容是作者根据在实践中的理解而提出,不是每个合同的全部必需的内容,而且也不能说是一个合同全部内容。每一个合同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具体条款。合同条款及具体内容要根据项目的交易形式而定。合同的内容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三十八、正确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之合同文本

1.处理好《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附合同文本与项目自身特殊需要的关系。凡是需要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凡是需要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公司,都需要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附合同文本的格式和内容签订合同。

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附合同文本的格式和内容,不能满足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需要,在合同文本上如何处理?

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文件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项目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优惠,八类项目包括:(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在从事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时,项目种类、行业各有不同,内容自然不同。那就需要对《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附合同文本内容不足以覆盖项目的部分作出补充规定,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从合同的法律效力上讲,补充规定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附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在两者规定有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补充规定为准,因为补充规定的内容是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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