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客户向节能服务公司付款的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分成不同的类型。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已经出现了如下三种不同的类型,与目前在北美和日、韩等国的情况基本相似。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这种类型的合同规定节能项目的融资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在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主要特点如下:
(1)节能项目;
(2)项目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3)合同期内,双方按照各自的项目出资比例享有项目的产权;
(4)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5)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6)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节能效益分享型EPC业务的关键是节能效益的确认。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节能效益的计算最好能够在节能服务合同中以公式的形式明确的表达出来,而且节能效益计算公式中的每一个参数,都有明确的出处,比如落实到具体的计量表计读数,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知的数据等。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项目融资,多数情况下这项工作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主要工作。节能服务合同中,有关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风险控制细则,对于融资的成功具有重大影响。所以,需要做融资的节能服务项目,特别是需要通过商业金融机构做融资的项目,各方需要务实设计有关条款,共同创造条件取得融资成功。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这完全取决于合作各方的约定。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清楚,自己要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节能服务公司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二、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量保证型,也叫节能效益保证型、效果验证型、能效保证型。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节能服务公司保证客户的能源消耗量或者能源费用将减少一定的百分比,既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也可由客户自行融资,还可以由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承担项目融资。
通常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实施节能项目并承诺项目达到的最低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效益),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约定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如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需赔付经济损失。
主要特点如下:
(1)节能项目;
(2)双方协商由客户或者节能服务公司,或者共同提供项目资金;
(3)合同期内,双方按照各自的项目出资比例享有项目的产权;
(4)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5)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www.xing528.com)
(6)合同明确规定: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未达到的节能量为依据,由节能服务公司赔付全部或者部分经济损失;
(7)客户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和节能服务公司所投入的资金。
例如,节能服务公司保证客户锅炉的燃料费或者燃料消耗减少10%,而所有进一步增加的节能效益(超出节省10%的效益)全归节能服务公司享有。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在这类合同中,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客户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承包能源费用。通常规定在合同期内,用能单位以约定的承包费用,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或节能改造。如合同实施后,用能单位实际用能费用超过承包费用,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给予补偿,如实际用能费用低于承包费用,则余额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
主要特点如下:
(1)节能项目;
(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技术和工程安装,为客户改造和管理能源系统,承包能源费用;
(3)合同规定能源服务质量标准及其确认方法,不达标时,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承担对应责任;
(4)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来自相对于能源费用的承包额的进一步的费用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四、其他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合同是上述三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合作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
比较常见的分享型节能服务模式是客户预付部分款项,比例通常是项目预期总投资的30%左右。这部分预付的款项可以作为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享款,从以后的效益分享款中扣除;也可以作为客户给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项目融资。这样的商业模式的好处是让节能服务公司能够更有效地实施客户信誉风险管理,并降低自己的融资难度。相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全额融资的效益分享节能服务,这是比较均衡的商务安排,对于项目回收期在18个月到36个月这样的典型节能项目,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节能效益)保证型可以有很多种结合模式。比如节能服务公司在保证基本的节能效果基础上,客户支付节能服务公司一定数额的资金,这笔资金通常大致为项目的投资额;这部分支付款项,可以是一次性的支付,也可以分次支付,还可以作为固定收益的分享款与节能效益分享款同期支付。然后在节能项目达到基本节能效益之上的部分,由节能服务与客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享。这种商业模式对于成功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取得项目融资,是有较大帮助的。
一般而言,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都宜坚持以下原则: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合同期较长,持续顺畅的协作是项目成功的重要条件,因此,合作各方的沟通要充分,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对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由于EPC节能服务业务是一项合同期很长的业务,维护合作各方的相互信任很重要,要慎重利用项目洽商及实施过程中的不对称信息来获取不对称收益;
合同应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节能量或节能效益,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
【注释】
[1]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0225201097773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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