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罗旺斯,过去一直严格地实行着公共牧场制度,就像其他敞地制地区一样。[1]假如有时允许耕种者为了保证自己耕畜的饲料将一部分休闲田圈围禁牧,那么这种权力——如在格拉斯,是根据1242年的法令 [2] ——只被限制在他们自己地产的很小一部分中。但从14世纪起,出现了一个反对旧习惯的强有力的运动。
中世纪末期起,这一运动发展得相当强烈,结果导致了法律改革的尝试。1469年,正致力于编纂关于公共权力的法典的普罗旺斯地区的三级会议向当时的君主国王勒内 [3] 递呈了如下申请:“如同一切个人亲自占有必须使自己获益而不是使他人获益一样,三级会议请求将一切牧场、葡萄园、禁牧林地和其他一切可以圈围的占有地在整年中圈围起来,若有侵犯,责以重罚,然而在国王属地内实行的一切相反习惯不受妨害。”国王则恩准此案:“鉴于提案公正无私,人人都应有权占有并支配自己的财产,准其奏折。” [4] 实际上,这一“法令”——因得国王准许,它成了法令——对于已耕种的土地来说并不明确。解释者们众口一词地将它说成彻底废除强迫性公共牧场制。只是如同当时大多数法令一样,它不怎么被人遵守。这反映出一种精神状态。但真正的转变来自其他地方,即各地方自己的决定,一个市镇对自己市镇的决定。它至少延续了四个世纪,从14世纪到17世纪。若想写出一篇确切的描述文章,则需要拥有普罗旺斯几乎所有城镇或村庄的史料细节。人们将不会感到惊奇,我不得不局限于——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料和空间——一个扼要的概述。[5]
强制性公共牧场经常仅仅被减缩,尤其在最初的年代是这样。有时候,人们在一些新耕种的作物上设置保护,当然总是那些有特殊收益的作物:在萨隆,过去只有葡萄园才能免遭公共牧场制的破坏,1454年人们又加上了油橄榄园、杏树园,甚至还有草地。[6] 或者,人们在一整块地上废除放牧制,通常是在离居民点最近的或最肥沃的土地,人们一般以划定界限的界标为名,将它称为“bolles”。这种方法于1381年在艾克斯实行——但是人们规定,战时,这些圈围物都得拆除,因为畜群不能离城墙太远,以免发生危险;艾克斯的个别例外的地方是从1390年起实行此法的——,其他地方还有塔拉斯孔、萨隆(1424年实行)、马洛塞讷、卡尔努勒、佩尔讷和欧巴涅。[7]
此外,从很早起,人们就尝试更为激进的措施。在塞纳斯,公共放牧向来都实行于整个教区,甚至包括领主属地。突然有一天,领主发现这一习惯有损于自己的利益,于是在1322年禁止村民们的畜群在该年里去高山牧场的田块,而仍坚持让自己的牲畜到那儿去。农民们进行了抗议,但与其说针对禁令本身,还不如说针对不平等的待遇。问题既是法律上的,也是技术上的:颁布农田规则的权力属于谁?对这一向微妙的归属权冲突的最后判决是专断的,领主们圈占高山牧场的权力得到认为,条件是先要征求居民的意见,——也就是以他自己也遵守此禁令为条件,若做不到这点,就没人甘心受这一禁令的束缚。很明显,仲裁人认为废除旧习惯是天经地义的事,就像年年拍卖东西一样,无疑,这种废除应该永远延续下去。[8] 其余的村镇在极不同的日期中纷纷废除了强制性公共牧场。例如在萨隆,通过以一些较温和的措施为决定性行动作准备后,在1463年之前最终解决了问题。阿维尼翁是在1458年以后;里那兹是在1647年;更靠北边的奥朗日一直等到了1789年7月5日。[9] 渐渐地这类决定多了起来。在其他许多地方,公共放牧地原则上虽未取消,耕作者却已被认可获得了保护自己上地不受公共放牧损害的权力,有的是通过特殊的法令,有的则是某种单纯的宽容态度——它本身也很快成了法律条文——的结果。这种特权有时被限制在每个开垦者的一部分土地上比如在瓦朗索勒,1647年的时候为1/3。[10] 在其他地方,它是全部的。要支开牧羊人,一个简单的信号即可:一般情况,是一堆石头或土块,称为“石标”。无论如何,在国家几乎所有的地区,公共放牧的强制施行权多多少少遭到了废止。当然还未达到整个国家的百分之百。有些村镇仍然忠实于旧风俗,拒绝接受任何圈占;或者,有些领主仍以旧特权为保护伞,不愿降低身份去遵守“石标”法。如果我们能够画出一幅旧制度下的普罗旺斯农田图,就可以在上面看到大面积的相同颜色(标志着个人主义的胜利)之中,还有一点一点的另一种颜色,它表示那些罕见的、仍在休闲田上实行着牧场地役的土地。就像地质学家为了找出侵蚀地带的“证据”,或者像语言地理学为调查古老的语言形式的碎片而做的那样,人们通过思想将这些分散的点连结起来,就在整片地图上构成了旧农田的整个面貌。
为什么在普罗旺斯会过早地抹去这种往日的“原始共产主义”呢?确切地说,如众所周知,这种做法并未达到在北部平原那种强烈程度。不过它并非依赖于同一专横的规则网。尤其普罗旺斯的田块状态使得它几乎成为不必要。在长度与宽度几乎相等,东零西碎地分散在各处的土地上,要将一块地与邻近的田块分隔开来并不是特别困难的事。同样的草图在其他地区也可找到,比如较近的朗格多克和较远的贝里,它们在废止旧制度方面进行得更加缓慢。普罗旺斯的农田地图解释了转变是能够发生的,但没有发生得那么早。
在普罗旺斯时时刻刻得以宣教的罗马法,除了个别的习惯法条文以外,都被正式认为是那里法律的固定不变的准则。然而,所有对私有财产的限制对于罗马法,如同旧法律学家所说的那样,都像是“满怀仇恨的”。它为农业改革提供了有利的论据,并支持了改革精神。1469年的法令就很明显地充满了对罗马法的回忆。同样,不止一次的法庭判决或村镇决议,出自当地法律人士之手。不过,他们的行动尽管推动了运动,却并未创造出运动本身。朗格多克这样的祝愿个人主义在更晚时期获胜的地区,不也是生活在他们的帝国之中吗?普罗旺斯农业制度变化的真正原因,应该在当地经济与地理建制中去寻找。
土壤性质妨碍了普罗旺斯地区的垦殖,使它不能像其他地区那样走得快。未垦地与注定不能开垦的土地总不乏可见。很少有土地不包含“岩石”和“咖里哥宇群落”[11] 的,大地上覆盖着芳香的荆棘,点缀着零星的树木。另外,还要加上大片十分干燥、肥力十分低下、无法种植庄稼、只在温湿的季节中才长一些珍贵的野草的平地,尤其是在克罗。当然,这些不长庄稼的地皮用作了牧场。有时畜群在那儿自由闲逛,有时居民们或者说某些居民们获得权利在上面划出部分土地暂时圈占起来,留作某些主人的牲畜的牧场,称为“cossouls”。村镇勇敢地反对领主,以保护自己的使用权。普罗旺斯岩石丛生的“herms”和荒原——“herms”这个词的本意就是荒野——使得当地的小农户可以比其他清理林地更彻底的地区更容易地脱离公共放牧制。
公共放牧制逐渐变得主要为别人而不是为耕种者的利益服务。尽管公共荒地仍然向短工们和小地产主们开放,但很明显,他们已没有理由希望田地摆脱旧式的地役;由于没有土地或拥有极少土地,他们不得不在这个变化中失去放牧的某些便利,并且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在一些地方,当农业纠纷与1789年的政治革命同时发生时,他们就试图重新恢复公共牧场。[12] 毫无疑问,他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它的消亡。在村镇中,圈围物制造者所遇到的零星的敌对行为,大概都来源于此。[13] 不过对限制旧习惯的真正对抗来自更为强大的社会阶层:即以牧羊业为主的大“饲养业主”。在萨隆,正是这些大牧业主,依靠他们的天然顾客屠夫们,使得改革在若干年中陷于失败(市政当局原来已从它的领主阿尔讷大主教那儿获得了废除耕地上一切公共牧物的命令)。[14] 由于在主要方面的失败,而仅仅在两个次要问题上获得胜利——允许在未垦地中心的孤独耕地上保留公共放牧制度(这些田地很难得到保护),取消那些村镇曾为了驱逐畜群而建立的圈占地,——他们毫不掩饰自己的怨恨。在1626年,因为提高了对损坏葡萄园和油橄榄园行为的罚款额,他们就抗议,反对一项可能对“有志饲养牲畜的个人”带来损害的规则。 [15] 村镇的新农业政策对牧民们的损害并不是无意的;它的基本目的就是将牧民们在其他居民们的同意下从旧习惯中过度汲取的利益剥夺过来。
在最为遥远的年代,普罗旺斯是一个习惯于转地放牧的地区。但从13世纪起,随着呢绒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对肉类的需求量大增,这种有千年传统的畜牧方式在经济上的重要意义也随之大增。畜群绝大部分由拥有牲畜或饲养牲畜的富豪们组织。春天,农民们因为害怕受到严厉的惩罚,不得不让出自己的田块向畜群开放,让它们沿着一条宽阔的路线——“游牧道”——爬向高地上的牧场,由于牛羊走过时扬起一阵阵尘埃,所以畜群进山放牧的过路税也获得了一个十分优美的名称:“喷雾费”。到了秋季,畜群下山来,散布在收获后的耕地上。饲养业主声称自己有权利用公共牧场,他们或者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与居民们有同样的权力,或者从负债的村镇团体那儿(更经常地是不顾农民们的抗议,从缺钱花的领主那儿)租得了土地行使放牧权。 [16] 往日那种旨在确保小集团中每个成员能有必不可少的牧畜饲料的公共地役制早已过了时,现在的制度变得有利于少数大业主了——萨隆的大业主们不凡地自诩为“高贵而谨慎者”——,他们的羊群吃掉了一切。因为田块形状的关系,耕种者们完全可以将牧畜留在自己的高山牧场上放牧,另外尚有荒野可以给牲口补充足够的饲料,他们取消了公共牧场制,因为它只会将他们的财产拱手让给游牧业主的牲畜啃食。在普罗旺斯,摧毁旧的公共牧场制度一直是耕种者反对畜牧者的长期斗争的焦点——甚至可以大胆地说,是畜牧者反对游牧者的斗争焦点——,这与小生产者反对资本家的斗争是同步的。
这种废除并未在农业面貌上产生任何变化效果,没有或几乎没有导致圈占(如今在普罗旺斯众多乡间设立的绿篱,仅有挡风护田的使命,而无阻挡牲口的目的;而且绿篱很少有在19世纪以前就已设置的)。 [17] 没有小块土地的集中。普罗旺斯在并未触及到由祖宗们建立起来的物质框架的情况下,悄悄地过渡到了农业的个体主义。
* * *
在北方的敞地地区,公共牧场持续了很长时期,有的地方甚至一直延续至今。不过从16世纪起,已有人把它视为桎梏而加以仇视。一些大地产主经过长期的兼并,获得了大量的土地,此时他们开始在无数的田地上摆脱了旧的分割制度。他们的土地的形状允许他们自己保留部分休闲田以喂养其牲口。他们的社会地位又使其感到,要与平民百姓一起服从同样的规定是件难以忍受之事。最后,他们漂亮的牛栏羊圈可以提供充足的畜肥使他们摆脱休耕制度。与其让田块白白空闲一年,还不如就在上面播一些小种子,如稷米、油料作物,尤其是蔬菜,“干菜豆”或“葱”。人们把这种做法叫做“中间休闲”;它不会从休闲田中偷走肥力吗?古代的农学家已经推荐过此法。从此,它无疑再也没有彻底消失过,只不过人们试行得极少,极为零星。渐渐地,这种方法在那些城市市场为生产者们提供了十分吸引人的销路的省份中普及开来。佛兰德也许从中世纪末期起就广泛实行了这种制度。在普罗旺斯反对公共权益的运动的最后阶段中,伴随着游牧者的恐怖,它帮助地产主们完成了这种转变,在诺曼底,从16世纪起,人们就看到了它的实施。[18]
在仍实行着公共牲畜群啃食收获后的庄稼地制度的广大农村——几乎所有的敞地地区都如此,只有普罗旺斯例外——这种个人主义的解放要求只有依靠牢固的篱笆和高深的沟壑才有结果。在现代的法国,人们到处可见崭新的圈围物在村镇团体的抗议声中竖立起来。然而大部分的圈围却不保护耕地。出于我们即将讨论到的动机,人们在牧场上保留着这种圈围,或者,如同被蒙贝利亚尔的伯爵在1565年稍后时禁止的那样,这种圈围改头换面出现在花园的播种地上或果园上。 [19] 18世纪末期以前在法国大部分地区可耕地上的圈围与都铎王朝时期起开始改变了旧英国面貌的那类“圈地”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请看18世纪初博斯或贝里地区的田块图,那上面伸展着土地兼并者的宽阔田块;[20] 它们都是开放的,像小农们的长条地块一样。习惯法则竟如此根深蒂固,小块田地的兼并运动遇到了如此巨大的障碍,以至于不能设想在永恒的采地上将产生一个广泛的转变或者希望它受到热烈欢迎。然而诺曼底是一个例外。
三个因素决定了诺曼底旧的敞地地区在近代发生了演变。其一是农地种类,至少在一部分地区——科地方——有许多地块呈现拼图形状,这种形状就像在普罗旺斯那样特别有利于废除公共地役制。其二,是法律上的因素:由于很早就实行了集权制,诺曼底公爵领地从13世纪初期起就有了形成条文的唯一的习惯法,最初的文稿虽已丢失,但其编纂也很早就由法律学认可,被看作是法律条文本身的来源,而且在1583年,它还成了正式制定法律文本的基础。然而在农田建制上恰恰相反,诺曼底的统一化却远远不够:在开放的平地附近,传统习惯上一直允许围地的存在。13世纪从各个地方汇集的、无疑也很难辨清来源的习惯法汇编试图寻找一种模棱两可的折衷的解决办法。它承认在空地上的公共牧场——称为“banon”,“假如空地在过去不是封闭的”。但是,人们有自由圈围的权利吗?也许,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听任当地的风俗,让条文屈从于圈围者的利益,这有多么容易啊!再说,习惯法本身具有文字的力量;而地方风俗仅仅以口头传达而延续。最后——这是第三个,纯经济方面的因素——在旧法国,从12世纪起,没有比科地方或下诺曼底更加富裕的农村了,农业在那儿很早就达到了较高的完善程度。从13世纪起,在休闲地上深耕土地的方法已经使习惯法缩短了(甚至在非圈围地上)公共牧场的日期,只许到3月中旬。 [21] 中间休闲很早就有了声誉。市民们的财富又多又坚实。因而,更新大产业的行为显得十分有力。
从16世纪起,耕地的圈占在土壤肥沃的平原地区获得了一个意料不到的大发展。一大批被佩洛特·德·凯隆固执地兼并到布雷特维尔—洛格约斯附近的大块的可耕地都是圈占地、“栅围地”。[22] 人们甚至会以为见到了一幅由英国历史学家绘出来的“圈地”地图。法理和法律学倾向于毫无保留地承认封围土地的权力。从1539年起,一位习惯法条文的解释权威纪尧姆·勒·鲁伊接受了这一点。1583年,明确并补充了以往汇编的正式颁布的习惯法特别认可了这一点。18世纪在卡昂的平原,绿篱的数量很多,——比我们今天更多,因为其中许多由于保护了叛乱的朱安党人,在大革命时期被拆除了,其余的绿篱也因为在19世纪整个卡昂的公共牧场制度消亡时变得毫无用处而被田地主人们太平无事地拔除。
但是,圈围的代价十分昂贵。假如承认所有遗产继承人有权拒绝邻人的牲畜进入自己的田地,不是简单得多了吗?习惯法的最早诠释者们还不敢走得如此遥远。自从巴斯纳热于1678年写出专文后,诠释者们加快了步伐。而法律学家还在长时期地犹豫。在17世纪,人们还能看到高等法院撤销了某下级法院的判决,因该法院同意了一位领主拒绝在其领地上实行有偿公共牧场制的要求。在18世纪,法院的判决变得更加有利于大地产主。尤其在科地方,那里的城市甚至乡村中迅速发展的呢绒工业在耕种者与畜牧业者之间造成了传统的敌对。1786年的一份备忘录写道:“在这个地方,不难看到那些无羊的人想方设法禁止有羊的人在公共牧场时期到他们的田块上来放牧,也不难看到相当好心肠的法官们欢迎一种与公共利益如此作对的制度。”这个运动不是没有遇到过抗议,在一些村庄里,如阿利艾尔蒙的村庄中,抗议因带有有意义的特点而显得尤其强烈,这些村庄诞生于相对较晚的开垦时期,以其田块的狭长与旧斯堪的纳维亚式的农田机构成鲜明对照。尽管存在着种种阻碍,诺曼底的乡村或是由于圈围地,或是由于纯粹的各人管各人的权力的被接受,从18世纪后它已过渡到一个新的农业阶段,它已完全不同于那些仍忠实于公共地役制的地区(如法兰西岛或洛林地区)所停留的阶段。[23]
【注释】
[1] 关于普罗旺斯的农业史——它几乎全部需要写出,但资料并不缺少,尤其是转地放牧,其研究将为社会结构历史提供极其令人兴趣的资料——请看旧制度时的法学家的著作,尤其是 J. Morgues, Les statuts, 2e éd. , 1658, p.301;总督和总检长对1766年关于公共牧场调查的回答;罗讷河口省诸专区区长和市长们对1872年和1814年调查的回答(Arch. des B.-du-Rhône, M B6 以及 Statistique agricole de 1814,1914);罗讷河口省地方习惯法(Ch, Tavernier, 1859)和瓦尔省地方习惯法(Cauvin et Poulle,1887,但只是根据1844年的一次调查作出);最后还可参见 P.Masson, Les Bouches-du-Rhône, Encyclopédie départementale, t.VII, L’Agriculture,1928 .
[2] F.Benoit,Recueil des actes des comtes de Provence,1925,t.II,p. 435,n.355,c.VII.
[3] 国王勒内(1409—1480年):安茹的路易二世的儿子,曾是安茹和普罗旺斯的公爵,后任那不勒斯国王,被阿尔封斯·德·阿拉贡赶下台,回普罗旺斯建立自己的小朝廷。——译注(www.xing528.com)
[4] Arch. B.-du-Rhône, B49, fol. 301 v°.
[5] 对一个不能够一个村庄接一个村庄地游历各地的研究人员来说,印刷的、甚至手写的资料的性质使他对半城市化的村镇情况的研究变得尤其容易。这一点上,它没有什么不便之处,因为所有普罗旺斯的“城市”——甚至艾克斯——都具有一种仍然很广泛的乡村性质。邻近土地上放牧权的问题对于艾克斯人来说是如此严重,以至于在14世纪使他们犯了一个错误:Beuoit,1oc. cit., p. 57,n.44(1351年8月4日之前;参照 Arch.Aix AA3,fol.139).
[6] R. Brun, La ville de Salon,1924,p. 287,c. 9;p. 300, c. XX; 371,c. 27;关于日耳曼,参照 Arch. des B.-du-Rhône,B 3356,fol. 154(1647年7月21日)。
[7] Arch. d’Aix, AA 2, fol. 42 V°; 46; 45. -E. Bondurand, Les coutumes de Tarascon, 1892, c.CXI.-Arch. des B.-du-Rhône, Livre vert de l’archevêché d’Arles, fol. 235.-F. et A. Saurel, Histoire de la Ville de Malaucène, t. II, 1883, p. LV(1500年6月4日)。-Arch. des B.-du-Rhône, B 3348, fol. 589 v°(1631年9月28日)。-Giberti, L’histoire de la ville de Pernes, p.382.—L. Barthélemy, Histoire d’Aubagne, t II, 1889, p.404 以下(尤其 c.29).
[8] Arch. B.-du-Rhône,B 3343,fol. 412 v°et 512 v°(1322年10月5日).困难于1442年重新开始(同上,fol.323 v°及其下页)。这后一份文献比较晦涩,它表明,禁止在高山牧场放牧的命令并非总是被确切执行着。开垦荒地与在它上面行使放牧权同样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除了以上所列的文献,还可参见同一篇记载的fol. 400 v°(1432年12月5日,1438年8月6日证实),以及385(1439年12月29日)——在迪涅,高山牧场的公共放牧制也于1365年被禁止实行三年:参见 F. Guichard, Essai historique sur le cominalat, 1848, t.II, n°CXXIII.
[9]-J. Girard et P. Pansier,La courtemporelle d’Avignon, 1909,p. 149,c. 95 et p. 155,c.124.-Arch. des B-du-Rhône, B3356,fol. 705 v°.— Arch. d'Orange, BB 46,fol.299(根据登记册;尽管研究工作在就地进行,我仍未找到资料)。
[10] Arch. des B.-du-Rhône,B 3355,fol. 360 v°(圈围者本人似乎希望圈得更多些)。在德国(B 3356,fol.154),1647年时“devandudes”的大小按上交捐税的比例而决定。
[11] 咖里哥宇群落(garrigue),指地中海地区常绿矮灌木丛。——译注
[12] 关于阿尔卑斯滨海省(于1388年脱离了普罗旺斯的尼斯伯爵领地上的变化似乎也与当地其他地方相似),请看省长的一份报告, Arch. Nat.,F10 337(共和十二年霜月10日)。在罗讷河口省,皮鲁比耶镇似乎仍保留了公共牧场;在共和四年和共和五年,“大采地主”想废止它;这就是“富人反对穷人的事业”:F10 336;参照 Arch. des B.-du-Rhône,L 658.
[13] 关于迪涅地区,请参照 Arch. des B.-du-Rhône,B 159,fol. 65 et 66(1345)。
[14] Arch. de Salon, Copie du Livre Blanc(18世纪),p. 674 et suiv.一份日期不确切的发表文章(致菲利普大主教的信,应该是在1463年2月11日至1475年11月4日之间的)并未对事情作全面的叙述,见R.Brun,La ville de Salon,p.379.禁止在耕地上,即使是收割了庄稼后的闲地上实行公共牧场制的要求开始于福瓦任红衣主教期间(1450年10月9日—1463年2月11日)。诉讼起初在副司法总管的王家法庭进行,最后移到大主教的宗教裁判官那儿,最终判决于1476年10月26日宣布。1293年法令的第77条和第78条已经证明当时对外来的牲畜有过敌对行为。
[15] Arch. des Bouches-du-Rhône, B 3347, fol. 607.
[16] 参照1543年索村地方居民们的一份带教育意义的陈情表,载于 T. Gavot,Titres de l’ancien comté de Salut,t. II, 1867,p. 137;参照由 L. Guyot 研究的尼斯伯爵领地的“bandites”,见 Les droits de bandite, 1884;J.Labarrière, Le paturage d'été 1923.
[17] 可参见一件圈占事件:H.Boniface,Arrests notables,t.IV, 1708.3e partie, 1.II, t.I, c.XXI.
[18] Arch. B.-du-Rhône,B 3348,fol. 589 v°(Carnoules).-Le grand coustumier du pays et duché de Normandie … avec plusieurs additions … composées par … Guillaume le Rouille, 1539,c. VII.至于勃艮第地区,1370年在瑟米尔,休闲田上种植“Milot”已可找到证明:B.Prost, Inventaires mobiliers,t.I,1902—1904,n°1171(signalé par M.Déléage).
[19] Mém. de la Soc.d'émulation de Montbéliard, 1895, p.218.对圈占的禁律于1703年和1748年两次提出:Arch. Nat., K 2195 (6).
[20] 见图7和图14。
[21] 至少在科地方,这一规定很少得到遵守。
[22] 见图16。
[23] 主要著作如下:Summa de legibus,éd.Tardif, VIII; dans le texte du c. 1, interpréter, dans la phrase “nisi clause fuerint vel ex antiquitate defense”, le mot vel par “c’està-dire”; cela ressort des mots qui suivent :“ut haie et hujusmodi”, et, mieux encore, du c.4.-Le grand coustumier...avec plusieurs additions composées par...maistre Guillaume le Rouille, 1539,sur le c. VIII, -G. Terrien, Commentaire ..., 2e éd., 1578, p.120 — Coutumes de 1583, c. LXXXIII. — Basnage, La coutume réformée, 2e ed., 1694, t. I, p.126.——驳回阿贡的一位先生要求付款使用公共牧场的判决是在1616年7月1日: Arch. Seine-Infér., registre intitulé Audiences, 1616, Costentin; cf. Bibl. Rouen, ms. 869.——1732年12月19日的判决是关于一块播了橡树籽的田块,带有特征的旁注是“任何地方不得强迫圈围,已播种的土地不用圈围也受到保护”:Arch. S.-Inf. ,Recueil d’arrets...depuis la Saint-Martin 1732, p.24 à 26.——博蒙勒阿朗市政会议代表致调停委员会的备忘录见:Arch.S.-Inf., C. 2120.然而必须注明,尽管从其他方面来看,判决有利于大业主的意志,1734年8月26日关于阿利艾尔蒙伯爵领地的判决(Recueil d'arrets...depuis la Saint-Martin 1732,p.204),只是在三月中旬到9月4日之间才禁止公共牧场制,它与明文规定的习惯法相符,但与习惯却相背。无疑,法律原则从这一决定开始,就有了改变。在科地方,耕农们并不是在整个堂区里放弃公共畜群的,而只是在更小的区(或cueillettes)内。——在公共牧场问题上,法律原则从17世纪起就与游牧相敌对: Basnage, t. I, p.127(我已查核了有关判决)——在13世纪的韦尔松,当农民们想圈围土地时,他们必须向领主付款以获得圈围权(L, Delisle, Etudes, p. 670, v. 103 et suiv.);不过这显然是指改变种植的圈围——可能将耕地变为花园或果园——既然这一领主权利的根源在于实物地租征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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