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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村史:法律阶级与社会阶级的并存

时间:2024-01-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求农民社会的原始平等,并不等于拒绝承认这些不可辩驳的阶级差别。总之,为了使我们较为方便、不太严格地使用词汇,我们不妨在承认法律阶级的同时,否定社会阶级的存在。这很明显地证明了这个范围正处在形成一个社会阶级。然而,这是一个昙花一现的阶级,而且在法国一直缺乏特殊法律身份的证实。同样在13世纪,贵族由许多种势力组成,但是,公开地,没有更进一步的阶级划分。

法国农村史:法律阶级与社会阶级的并存

三、 阶级

我们暂时把领主放在一边,也不谈资产阶级。后者生活在附近的城镇里,在那儿支配、控制土地,从中渔利。这些人说到底并不属于农民社会。我们现在着眼于分析由直接在土地上劳动、生活的耕作者组成的社会。该社会现在不是,而且18世纪时也早已不再是真正平等的了。但是,人们喜欢从不同水平上来看最近时代中变革的作用。福斯泰尔·德·库朗热写道:“18世纪的村子已不再是中世纪的村子了,不平等已引入村子。” [48] 似乎这些小的乡村集团出现了相当明显的阶级分化,而且分界线随着时代变化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着波动。

老实说,阶级这个词是历史词汇中最模棱两可的词汇之一。重要的是明确它在这里使用所包含的意义。在不同时代,村民间的法律身份存在着变化,对其进行论证是白费力气的。法兰克时代的庄园像一面“多棱有色镜”,反映了各种不同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对照,比实际更为鲜明。在中世纪许多领地,越来越多的奴隶被解放,“自由”民与农奴生活在一起。要求农民社会的原始平等,并不等于拒绝承认这些不可辩驳的阶级差别。尽管所有平民服从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但他们的生活方式相当类似,而且,大多数人的命运也相当近似,因此,他们之间绝不会造成利益的对立。总之,为了使我们较为方便、不太严格地使用词汇,我们不妨在承认法律阶级的同时,否定社会阶级的存在。然而,没有比这一点更不确切的了。

在中世纪前期的领地里,同一种类的份地(或者最初就是不平等的,或者不平等是机构衰落的结果)之间有时存在巨大的差异。在蒂艾,一户叫巴蒂洛的佃农家庭的自由民份地,大约有16—17公顷的耕地,38公亩的葡萄园和34公亩的草地。而唐及其妹妹,德芒什及其妻子、儿子,他们同样是佃农,两家共持一份自由份地,他们共同经营稍多于3公顷的可耕地,38公亩的葡萄,10—11公亩的草地。难道人们会相信巴蒂洛及其邻居是处在同一水平的社会等级上?至于各种等级的份地间的差异是正常的。一个奴隶份地很可能掌握在例如佃农这样的人手里,他们在法律上同接壤的自由民份地的持有者一样平等,但奴隶份地经常是比较小的。最后,还有其小块土地未上升到份地的农民,作为hotises或accolae 的持有者,无疑经常仅是在小块垦荒地上被承认的“占领者”,他们大部分属于地位还较低的阶层。

份地的瓦解有利租地的分割,它使这些差异更为突出。在中世纪,我们很难估计农民们的财产。然而,有些资料仍可帮我们作些细微的调查。1170年,在加蒂奈的三个领地中,人头税是以租地为基础的,按其价值的多少,缴纳2—48个旧货币。在圣路易时代,皮埃尔丰领地的王室奴隶为获得解放,必须支付其财产的5%,折成货币为1—1 920镑。老实说,这些人中的最富有者,肯定不是乡下人。但是,即使在中小家产(尤其是农户)之间,差距仍然是明显的。总体上看,大约2/3多的家产没有达到20镑,相反,1/7多的家产超过40镑。[49]

千百年以来,明显反映农民差别的有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为领主服役,它反映了地位和权力的差别,另一个是更为经济性的,即耕畜的拥有或缺乏。

在中世纪领地,主人有一个以其名义行使管理的代表,这些官员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称呼,如:市长,镇长,或法官等。在人权法中,没有什么条文规定他们的地位高于居民。有时,人们甚至可以从法律上发现,他们比拥有“自由”的平民的地位更低。因为,他们经常有奴役性的条件。这种关系的力量本来可以保证他们有一种较好的品德。但是,这个职位使他们得到了大量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尤其使他们得到了任何时候都会有的不平等的威信,特别是在暴力盛行和感情冲动的时代,他们有权指挥人们。在一定范围内,他们是首领,甚至有时他们是战争的首领。在存在危险或族间仇杀的情况下,他们不是也担任村子武装起义的首领?有时,不顾严厉的禁止,他们喜欢拿起剑和矛。由此,他们例外地获准成了武装骑士。通过其权力、财富、生活习惯,他们区别于被轻视的农民大众。这些领主的“官吏”一般是爱闹事和残暴的,但是永远忠诚的,而且,几乎是不可缺少的,他们很早就拥有巩固领主阶级地位的世袭权。实际上,领主对这些人的权力是担心的,并为此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正像受约束的租地一样,这些人的职位从父亲到儿子代代相传。在12至13世纪,我们通过交换农奴的契约了解到,镇长的子女,宁愿从这个领地到那个领地,也要在这些家庭中选择配偶,坚持“在此范围内”结婚。这很明显地证明了这个范围正处在形成一个社会阶级。

然而,这是一个昙花一现的阶级,而且在法国一直缺乏特殊法律身份的证实。在德国,人们把它的地位放在贵族阶层的最下边,因为在德国从13世纪起,社会等级制度包含了很多层次。法国社会也是按照等级制度组织起来的,但方式比较简单。同样在13世纪,贵族由许多种势力组成,但是,公开地,没有更进一步的阶级划分。许多获得世袭骑士称号的低级官员融化在乡村绅士中。他们经常放弃职位,由领主再买回来。但领主不太希望保留那些变得不太听话的代理人。这些村子中的旧恶霸凌驾于农民集体之上,完全不再属于集体了。然而,另一些运气不好,不太能干的人则没有爬得如此高。领地的缩小,领主指挥权的衰落,领主越来越将收益另行出租的习惯以及对他们的怀疑,都使他们的职位越来越不重要。从那时起,按其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他们只是富裕的平民,仅此而已。在11世纪、12世纪的如此显贵的官员们,到了13世纪由于分裂的结果而告消失,社会浓缩了,只分为贵族或农民。

从此,领主越来越少遭受世袭官员的侵害,越来越不承认这些低级官员的权力。现在在村子里,他们的主要代表,或者是受他们雇用的法官,或者是需要缴纳地租或具有地产的佃农。法官是一个资产者,不是我们这里要谈的。佃农,有时也是资产者,然而,是一个富裕农民。在这种情况下,这仅是一个特别富裕的“耕农”。

伏尔泰写道:“Colin 能见天日应归功于一个勤劳的耕农。”在18世纪的文学作品中,Colin 这个字是经常出现的。我担心今天的读者倾向于从中看到比“农民”更雅致的贵族风格的词汇。这将是一个错误。对于当时的人来说,这个词有很丰实的意义。自中世纪以来,人们注意到两类平民间的明显区别:一类人有马、牛或驴,其它等耕畜(自然,这是最富裕的);另一类劳动时只有手臂。严格意义上的“耕农”“拥有马匹耕地”的耕农与靠力气吃饭的“臂力劳动者”、“庄稼汉”是不同的。劳役的状况使他们的区别更大。在瓦雷德,13世纪时,耕地和马车运输的劳役要求那些有犁有牲口的农民参加,而在主教封地上的劳动落到全部有犁或没犁的平民身上。在图卢兹的格里索勒,1155年,“臂力劳动者”这个名字叫开了。无疑,在耕者之间,并非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而是差别很大。当杂税分为几等时,领主的管理目光自然地转向他们的牛栏和马厩。正如我们说的,13世纪在阿夫朗什的居雷村,最穷的人被迫将牲口联合起来,拉同一张犁。在不易深翻的地区(例如淤泥地),难道不该有3—4对牛拉犁,以便划出沟畦来?这里又出现了新差别。在瓦雷德,那些把一匹、二匹、三匹、四匹,或者更多的马连在一起的平民之间有差别。在普瓦图的欧蒂兹河畔圣伊莱尔,11世纪时有2—4头牛的土地所有者之间有差别。大约在同一时代,在马里济—圣热讷维耶沃,有的穷人“没有牛”,有些农民有“整犁”,另一些仅有“半犁”。[50]尽管有这些差别,主要的差别仍然是“臂力劳动者”和“耕农”。

所有者反对非所有者?不完全这样。他们之间对立来自经济方面,而不是法律方面。“臂力劳动者”经常有些小块土地(哪怕只是他的茅屋和院子)和瘦小的牲口。一份出版说明在叙述1096年稍前的契约情况时说:“拉伊埃的儿子阿莫里,在给蒙东维尔的圣马丹田园堡的僧侣们……2个佃农,他们只有够建房屋、院子的土地。” [51] 18世纪的文章对这些情况是描写得很清楚的。至于“耕农”,至少大部分很可能只是以临时租田方式进行着自己的经营。随着大土地所有制在现代的发展,这种情况变得越来越经常,而通过直接开发进行的经营则十分少见。耕农们是村子的真正资本家,他们利用众多的土地和大规模畜群,通过向贵族和资产者租种土地(资产者及其祖先曾经顽强地把这些土地集中起来)使自己在财富和威信方面经常胜过小土地所有者。自18世纪以来,佃农几乎已成为耕农的同义词,这一点决非偶然。今天,日常用语用租地这个字(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确切意义)表示那些有重要意义的乡村经营。(www.xing528.com)

臂力劳动者,没有牵犁的牲口,怎么耕种他的土地呢?有时候,他们甚至没有犁(在古代,无疑这是相当经常的情况)。1210年的一项条款,在考虑拉库尔迪厄修道院经营木材情况时预见到,人们将看到两种平民,“一些是用牛耕种的,另一些是用锄劳动的”。在沃克瓦,1771年的规划指出了“用臂力耕种的土地” [52] 。但是,尤其在土地密集的地区,必须向较富的邻居借用耕畜和犁,有时这是免费的,因为在很多乡村共同体里,相互帮助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社会义务,但更经常的是要报以酬金。这种报酬有时用现金,有时用实物,另外还有以劳役方式支付,这是穷人向富人还债的一种习惯方式。因为,“臂力劳动者”很难靠其财产过话的,一般地只能以在耕农家干活为生,他是“短工”,“日工”。这样,两个阶级之间结成了合作,当然,它并不排斥他们之间的对立。18世纪末,在阿图瓦,“耕农”们不高兴地看到一些“庄稼汉”承租土地,而不是把他们的劳动力留给富裕农民,为了惩罚他们,就提高了耕畜的出租价格。不满是如此激烈,如此可怕,以致政府不得不下令制定了一个合法价格。 [53]

敌对是一贯的。现代世界的经济改革使其更为尖锐。农业进入交换周期是真正农民危机的起源。最富裕、最能干的耕农利用它,只能变得更富。相反,许多劳动者却负债累累,不得不出售一部分财产,他们进入短工的队伍或至少逐渐接近短工的状况。但是,只要土地的新主人通过小农场方式经营土地,这些地位低下的人仍然有办法以货币地租或分成地租的形式,租种一些土地。但是,18世纪在许多省大规模进行的“农场合并”,最终把他们之中的许多人推入农业无产者的队伍。这时期的许多文章给我们描述了这些村子的情况。正如1768年里尔总督说的,在阿图瓦的一些行政区,“同一个农场主拥有一个共同体的全部耕犁,这使他绝对成为居民生活的主人,损害了农业也损害了居民。” [54] 1787年前夕,在相当多的共同体(例如在洛林,皮卡第,可能还有贝里),体力劳动者成了大多数。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农业革命”,大约在1750年开始改变法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的面貌,这个农业革命和稍后时期反对君主制政治革命一样,它们所面对的是一个非常多样化的农民社会。

【注释】

[48] Séances et travaux de l’Acad. des Sc.Morales, t. CXII. p.357.

[49] M.Prou et A. Vidier,Recueil des chartes de Saint-Benoît sur Loire, 1900 et suiv. , n° CXCIV(文中提到masures,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农户)——Marc Bloch, Rois et serfs,1920,p. 180.

[50] Bibl. de Meaux, ms 64, p. 197 (Varreddes). —C. Douais, Cartulaire de l’abbage de Saint-Sernin, 1887, n° CVI (Grisolles).— L. Delisle, Etudes, p. 135, n. 36 (Curey). — L. Rédet, Mém. de la Soc. das Antiquaires de l’Ouest, t. XIV, n° LXXXV (St-Hilaire). —F. Soehnée, Catalogue des actes de Henri ler, 1907, n°26(Marizy).

[51] Depoin, Liber testamentorum Sancti Martini,n°LXXX.

[52] R. De Maulde, Etudes sur la condition forestière de l’Orléanais, p. 178, n. 6 et p. 114.— Chantilly, reg.E 34.

[53] A. De Calonne, Mém. de la soc. des Antiquaires de Picardie, 4e serie, t. IX, p. 178—179. 对照由洛林地区的巴奈、鲁特尔芒热、孔代—诺尔腾、沃东库尔和瓦里兹等村共同呈上的陈情书第9款,载 Quellen zur lothringischen Geschichte,t.IX.

[54] Arch. Nat., H. 1515, 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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