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农田状态:圈地
同上述两种敞地制——特点是公共地役权,仅在强弱上有所不同——相对的是截然相反的圈地制(见图10至12)。
18世纪英国农学家一般都把圈地思想与农业进步相连。在英国最富裕的农村,过时的轮作方式和公共放牧的取消都伴随着耕田的圈占。有一位名叫阿瑟·荣格的农学家于1789年渡过英吉利海峡,在法国看到的事情使他大为惊讶。他看到法国有些省份整个都被分割圈占,并仍沿用其邻人曾用过的旧生产方式:“居民们荒唐得不可思议,十分之九圈地的管理制度与敞地制一样,就是说,存在着大量的休闲田。”
在这些引起争议的地区,到处可见圈占将耕田分成一个个小块:圈围是永久性的,一般采用耐久圈占物。最多的是绿篱,西部地区一般设在耕地的高坡处,人们称其为壕沟(法语中 fossé一般指“城壕”douve)。这些叶丛由灌木和树组成,使还在耕种的田地,从远处“一眼望去像一片变幻莫测的丛林”,只是有些稀疏, [53] 18世纪时一个备忘录这样写道。民间语言很自然地用一个古老的词 bocage 称呼实行圈地的地区,以别于白垩质平原或平原中不设障碍的耕田。1170年诺曼底诗人韦斯描述了诺曼底农民是由实行敞地制和圈地制的两个不同部分组成,他说它们是“cil del bocagee cil del plain” [54] 。
用来圈围的不都是植物。气候、土壤或习惯造成其它种类的圈占形式:布列塔尼一些海角或凯尔西常受海风的袭击,于是用石块垒起了小墙,它挡不住视线,在耕地上以它坚实的界线划成了广阔的格图(damier)。
如同敞地地区一样,这些物质因素只不过是深刻的社会实在的外部表现。
不要以为圈地制完全趋向个人主义,因为在圈占制占统治地位的村落还保留有广阔的公共牧场,集体权力在此被一种强大的力量维持着,布列塔尼就是如此。并且,除了布列塔尼北部和科唐坦等地,牧场往往(不是绝对)与耕地不同,它不圈占,待第一茬草收割完毕,牧场就对全体居民的牲畜开放。我们可以说,只有耕田不受集体力量的控制。更显著的特点是:实行敞地制的地区特别是长形耕田地区,不是牧场而是耕田受集体力量的控制。[55] 在圈占地区,耕田四周种上篱笆或垒起矮墙,没有公共牧养制度。当然,休闲地和其他地方一样用作放养牲畜,不过只有耕种者本人的牲畜。每个耕种者都可自行决定其轮作方式。
独立耕种的习惯构成这种体系的基本因素。甚至在其明显特征——圈围物——存在的条件消失后它还生存着。我可以说那时只有一种道义上的圈占。在布列塔尼西南部的海滨,人们自然不会想到用绿篱圈占,也不总是修筑矮墙以替代之。但他们也没有实行土地的公共役使权。1768年,蓬克鲁瓦的总督代理人说到(他的论点为稍后的史料所证明),“每人将自己的牲畜拴在自己地块的木桩上,以免它们跑到别人的田里。”[56] 这种各居其所互不干扰的原则甚至在不同所有者的土地处在同一圈占区之中时也被遵守着。从历史痕迹来看,每块地块最初都属一个所有者,周围都有绿篱或石墙圈围,就如同其名称一样,原则上,每块田都有一个地名。这些地块一般比较大,而且形状不规则,但长短差别不大。许多地区使用无导轮犁耕种,可能是因为大部分地高低不平。即使使用双轮犁,像曼恩地区,人们也不怕地块过宽,因为地块分散的规律很少被遵守,我们下面就会明白其原因。以后日久天长,面积过大的地块或者由于让与或者由于继承遗产而分割成小块。有时分割又导致了新圈围。在诺曼底的一些平面图上,可以看到同一块地在不同时期被分割的情景:有两块最初圈在一起,在最早的史料中被一条想象的界线分开,而在较后的史料中却被篱笆分开了。[57] 农民们习惯于在四周有屏障的耕田中耕作。不过由于修建篱笆费用大困难多,他也就放弃了,尤其当他的耕田太小时。于是,在圈围地之外,形成了一块块小地组成的又窄又长的一组耕地,在没有明显线条标出篱笆的地图上,很容易给观察者一种敞地制中长形土地的印象。在布列塔尼的法语区人们特用Champagne 来称呼这种结构(几人合种一组耕地),各小块地的主人都倾向于达成某种协议以实行统一的轮作,有时甚至实行集体牧养。这在历史上是有记载的,它看上去是在圈围制地区中恢复了敞地制。 [58] 不过周围个体化的环境对它不利。一次我将这种champagne 的略图指给一位对自己故乡农村习惯颇有研究的芒什省的地籍管理员,并对他说:“在这里你们至少要有一个集体牧场。”他一脸慈悲地对我说,“不,先生,问题很简单,每人都拴住自己的牲畜。”所有农业习惯都来自一种观念的表达,这是真理。在1750年,有人建议将在皮卡第、香槟和洛林实行的集体放牧制引入布列塔尼,至少在村庄中实行,布列塔尼三级会议代表们否决了这项建议,他们说:“不可能设想理智和统一的意识会在同一村人中占优势而使他们将羊聚集成群并由一个牧羊人放养……” [59]
这样一个体系是如何诞生的?它甚至可能存在吗?为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研究它的地理分布,同时也要了解与这种体系相结合的生活方式。无论圈地制还是本章涉及的其他农田制度,法国都没有与众不同的,阿瑟·荣格如果观察仔细的话,会看到他嘲讽的陈旧技术在英国才同样存在。这方面的英国术语与法国有惊人的相似处,中古英语中的“champaigns ” 或“champions”是敞地制,与由篱笆圈围的“woodland”相对而言。不过我们这里只考察法国的圈围情况。
布列塔尼的全部——卢瓦尔河附近的蓬沙托除外(那儿土地开放,集体放牧);科唐坦及围绕卡昂平原的东部与南部丘陵地带;曼恩,佩尔什,普瓦图与旺代的圈围区;中央高原的大部分——除开那些泥泞的无障碍的草原;比热与热克斯地区,及西南角上的巴斯克地区,以上是我们今天能勾勒出的实行圈地的地区,这只是粗略的情况,需要在更深入的调查之后作进一步的修订。不过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圈地制多建立在崎岖不平、土地贫瘠的地区。
再进一步讲,这种制度通常建立在人口稀疏的地区。其居住中心谈不上一般意义上的村庄,只能说是小村落,即不多的一批人家。现在还可以看到单个住户在偏僻的地方经营其周围的土地。不过这都是不很久的情况,或是由于个人开垦或由于整个小村落土地被一个所有者独占,我们以后将会碰到这类例子。古时这种例子也有。旧式居民点虽说很小,但还是有的。
这些居民团伙并非一成不变地耕种其土地,用篱笆或矮墙围住的耕地外有广阔的荒地,像布列塔尼的荒野,人们用来做牧场并通常进行大面积的临时性耕作。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些小村落可以很容易地不采用耕田上集体放牧的方式。未垦殖地作为牧场提供的资源是幅员相同但土地完全垦殖的地区所想象不到的。它同样可以解释为什么每个农民占有的土地数量少但整个开垦面积大,因为无论怎么说,耕地只是广袤土地的一小部分,而那种临时性耕作就漫无边际了。
那么,是否应该认为临时性耕作是圈围土地制度的起源呢?历史发展线索很难把握,不过对布列塔尼实际情况的研究可以帮我们形成一个想法。我们已经相当了解18世纪布列塔尼的“生地”制,即置荒与间歇耕作的轮换形式。它一小部分归集体,而另外的大部分则属于个人占有,并保留集体的地役权,而“熟地”制则完全没有这种地役权。每个耕农除圈围的耕田外,还拥有一些荒地。置荒很长一段时间后,耕作者便播一次黑麦,只收获一次,然后他种上染料木用来作家畜垫草和腐殖肥,在这个较长的时间内他将地圈起来,但只是临时性的。1769年,雷恩的总督在一篇出色的报告中讲:“按那种几乎成为法律的根深蒂固的地方习惯,染料木只准在田里长三年,到了最后期限,在生地上为保护作物而设的篱笆就必须拆除。”换句话,保护期一过,土地将重新成为公共牧场。最初,这些为数较小的耕作者占有的荒地绝大部分以至于全部都是“生地”(园地除外),除了播种期,都有义务辟为公共牧场。编于14世纪初的布列塔尼最早的习惯法《古代习惯法》尽管晦涩难懂,却明显地表现了一个过渡阶段的变化不定的状态。土地圈占是允许的,可是公共牧场制度——被称作 guerb,因为土地所有者有义务放弃其土地——却又广泛实施。这个习惯被看成有利于整个集体,并有一定的法律性质。[60] 同样,至今在马尔什已不存在的公共牧场制,在13世纪却是个惯例。[61] 就像后来对荒地进行临时性清理种植一样,个人垦殖未开发土地,逐渐形成了永久性的耕田,其形状由于最初的无计划而呈不规律的分布。由于牲畜可以随意放养在荒地上,而荒地又很接近住房,所以圈围土地以保护庄稼是必不可少的。[62] 圈围制度由此产生,因为村庄公有的永久性耕田比重很小,而且在四周有面积广大的荒地可供垦殖,集体权力就这样被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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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对上述多种多样耕田制度的理解不尽相同,历史学家间的观点也十分对立。在试图用人种分析作为打开历史大门的钥匙的时代,人们自然会想到求volksgeist 来揭开这个谜底。这也是研究者迈泽恩雄心勃勃的目标。这种创新是可贵的,不过在今天最终被推翻了。他的错误之一,就是研究只限于历史上已证实了的民族:凯尔特人、罗马人、日耳曼人、斯拉夫人。然而要追溯的倒应该是史前开垦我们土地的居民。在这里既不应讲人种,也不应讲民族,没有比人种群这个概念更难以捉摸了。更合适的提法应该讲文明类型。我们要看到语言的因素不能简单地与方言等同起来,——语言和方言在语言学上的各种不同特点的边界线是不能明显地吻合的——同样,也没有任何地理区域的界线恰恰与农田生活的一系列特点皆相同的区域相重合。双轮犁与三年轮作制两者看来都产生于北方平原,不过它们扩展的空间却不重合。另一方面,双轮犁一般与长形土地相联系,不过有时又与圈地相连。即使考虑到容易产生混合形式、保留各种交叉重叠的形式的地带,人们还是可以区别法国的三种土地文明,并将它们与自然条件及人类历史结合起来。第一种是土地贫瘠,拓殖人口稀少的类型,这种类型连续性不强,而且总是——一直到19世纪——幅员广大:圈地制。其它两种类型的人口较为密集,基本上都建立在对耕田的集体耕作上,而且都无对耕田的圈围。鉴于耕作的扩大,都在庄稼收获与放牧之间维持一个对所有人的生活都必不可少的严格的平衡。一种可以称为北方类型,它发明了双轮犁,具有极为强烈的集体内聚力的特点,其耕地标志是呈长方形土地成组并行排列。三年轮作制可能也产生于北方,这种轮作制的影响是广泛的,在南方也有三年轮作制。不过从另一点上讲,即使在阿尔萨斯平原,也没有完全应用双轮犁并实行规律性长条状地块。第二种敞地类型为简化起见可以有保留地称为“南方类型”,这种类型忠实地使用无导轮犁进行耕作,——至少在南方各省是如此——实行两轮制,在土地分配和农田生活中,它的集体观念程度较弱。不能认为旧农业社会组织结构和思想意识中的这些鲜明的差别没有对法国社会的总演变产生深刻的影响。[63]
【注释】
[53] Arch. Nat. , H 1486, n°191, p.19.
[54] 意为“一些来自圈地,一些来自敞地”。——校注
[55] 没有什么比一句实行于几乎所有敞地地区的农业法的格言更能说明问题了:每当人们遇到一道隔开不同性质作物的田地的篱笆,推想起来,它肯定属于更值得圈占的那一边的土地:属于园地或葡萄田而不是牧场,属于牧场而不是耕地。而大多数圈围地区不知道这条规律。
[56] Arch. Ille-et-Vilaine, C 1632.
[57] 对照图10。在布列塔尼的瓦纳人地区的“出租领地”(其所有制形式是,土地属出租人,建筑归经营者)中,被当作“建筑”的新圈围物未经出租者同意不得设立,其建筑的价格在出租期满后,应折价归还给原租佃经营者(实际上,出租者就是领主,承租者就是佃农);对照 E. Chénon,L’ancien droit dans le Morbihan,1894,p.80.
[58] 18世纪和19世纪有许多证明。布列塔尼的高等法院就此合组耕地颁发过一份令人费解的判决书:Poullain du Pare, Journal des Audiences,t. III,1763,p.186.
[59] Arch. d’Ille-et-Vilaine, C 3243.
[60] Ed. Planiol,第256,273,274,279,280,283款。贵族不用圈围物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土地(如果它相当广阔),至少,他用脆弱的圈占物就可以了。在这两种情况下,他还保留在其他土地上的公共放牧权。非贵族可以圈围土地,但必须围得结实,如果不设圈围,他仍可能保护其土地,但他对前来他土地上啃食的牲畜只有驱赶的权利,不能罚款或要求赔偿;因为公共放牧对于“众人”是必要的,必须给予鼓励。圈占保护自己所有财产的非贵族便失去在他人土地上行使公共牧场权。第280款还告诉我们,一直到4月中旬,仍不能最终决定一块土地是“耕种”还是休闲:这是不规则轮作制的一个证明。
[61] “无论平原或树林”,“除了播种的田地和牧场,”一切土地上都可以自由放牧。见 le cartulaire de Bonlieu,Bibl. Nat.,lat. 9196, fol.33,83,74,104,130.
[62] 由于这个道理,有时不得不种绿篱: Poullain du Parc,Journal des Audiences et Arrêt du Parlement de Bretagne,t. V,1778,p.240.
[63] 在此我将耕田的草图看作纯粹经济范围的现象。我们可以设问,在一切原始社会中惊人活跃的宗教因素在土地制度中是否起到什么作用。宗教活动(后来转变为巫术活动)长期来被认为是取得庄稼丰收必不可少的一环。田块与田块间的边界往往具有神圣的价值(参照S. Czarnowski, 载 Actes du Congrès international d’histoire des religions … en octobre 1923, t.I)。不同的宗教观可能导致不同的耕田状态。但人们只能提出这个问题;一旦要弄清它,田块就在我们脚下陷落。另一方面,在我国不存在罗马 centuriatio,(即在意大利,在非洲,也许还在莱茵河地区发掘出来那种文物遗迹)的痕迹吗?问题提了出来(参照 Revue des Etudes Anciennes, 1920, p.209);等待着解决。但是在 centuriatio 粗线条的内部,有什么样的地块形式?有什么样的农耕习惯?再说一遍,对地图的研究还很不够;还必须加上开垦习惯的研究。这里,我们又一次提及了本注一开头就提到的问题:罗马的耕田是以长宽几乎相同的田块体现了一种宗教的规范化吗?可以看出,还有多少疑问没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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