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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透明度原则:政府执行协定的监督和市场开放承诺

更新时间:2025-01-2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透明度原则是WTO法律体系中所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以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和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此外,GATT1994的第6条关于征收反补贴税的报告,第13条关于数量限制的公布,第16条关于补贴的书面通知,第10条关于紧急措施的书面通知等规定也都体现了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二、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我国在涉外经贸活动中所执行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都必须已经予以正式公布,并且能够为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方以及个人、企业在实施或执行前(紧急情况下应最迟在实施或执行后90天内)经请求而获得。此外,我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所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有关协定也都必须予以公布后执行。这一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公平贸易与竞争,防止和消除因政府部门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

透明度原则是WTO法律体系中所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以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和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

GATT1994关于贸易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第10条关于“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的规定:成员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运输、分配、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成员方政府及贸易商熟悉。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也必须公布。此外,GATT1994的第6条关于征收反补贴税的报告,第13条关于数量限制的公布,第16条关于补贴的书面通知,第10条关于紧急措施的书面通知等规定也都体现了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也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成员方必须将影响GATS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或是由非政府有关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以及所有签订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双边或多边协议,都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也应将此信息予以公布;并且应将对上述各方面的任何修改立即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此外,还应设立咨询点提供信息。

除贸易领域外,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凡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章、政策和其他行政措施或司法措施,也应遵循透明度原则。(www.xing528.com)

实行贸易政策和其他贸易管理措施的透明度制度,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谈判中的重大问题之一和中国的明确承诺。根据《加入议定书》的规定,今后我国对于涉外经济活动中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除涉及国家安全、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可能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可能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常商业利益的外,都要集中予以公布[40]。我国确认将使WTO其他成员方获得已译成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言的所有关于或影响货物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尽最大可能使其在实施或执行前90天获得。我国应创立或指定有关定期出版且容易为个人和企业获得的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贸易法律法规,在涉外经济管理中采取的有关规定与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再以内部掌握或者带有密级但属于普遍适用的文件管理对外经贸活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时间与实施时间之间应有一段时间供公众尤其是管理相对人提出评论,一般应间隔1个月以上。

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法律的标准文本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行政法规应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地方性法规应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部门规章应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上刊登,地方政府规章应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目前,我国定期正式出版刊登有关对外贸易的中国法律和国务院法规以及各部委规章的全国性发行的政府刊物、报纸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其他的相关政府刊物还包括对外提供中国外贸体制信息的由外经贸部出版的《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由海关总署编辑出版的《中国海关统计》,对外发布我国与贸易伙伴国之间缔结的任何双边贸易协定以及这些协定项下的换货议定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汇编》,对外介绍中国外贸公司和其他从事外贸的企业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名录》、《中国外贸公司和组织》以及经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等。此外,我国还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如外经贸部(http://www.moftec.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等,对外公布有关对外贸易的行政法规、指令和措施。

为实现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国中央政府还应建立或指定有关咨询机构,为国内外个人、企业提供有关贸易法律法规的准确而可靠的资料与信息服务,并对WTO成员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提供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性答复。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透明度的承诺,外经贸部于2001年12月成立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作为专门官方咨询机构向社会各界提供咨询,并于2002年1月1日公布《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暂行)和《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登记表》,就提供有关贸易咨询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问题作出规定。咨询范围为我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信息;咨询方式为书面形式;相关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及说明原因后可延长至45天。为了保证咨询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外经员部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专门设立了咨询专家组,成员包括外经贸部、其他部委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世贸组织专家和学者。

此外,根据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要求,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透明,WTO各成员不仅要及时以官方形式公布在WTO协议包括的所有领域里的法律文件、贸易政策和措施,而且必须接受WTO贸易审议机构的定期评审,并经常向该机构报告其贸易政策和实施情况。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同样应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评审机构提交报告以供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涉及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贸易政策与实践(包括贸易政策目标、进出口体制、贸易政策法规框架以及贸易政策的实施)、[41]对贸易政策进行评估的有关背景、贸易与宏观经济统计资料等。在两次评审之间,若我国在贸易政策上发生重大变动,还应及时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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