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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其他措施

时间:2024-01-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其他措施作为涉外经济法渊源的其他措施是指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外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各种法令、命令、指令和暂行办法,主要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部门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其他措施

三、其他措施

作为涉外经济法渊源的其他措施是指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外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外汇管制的各种法令、命令、指令和暂行办法,主要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部门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在我国涉外经济法体系中,这些其他措施具体包括:

1.一般地方性涉外法规

一般地方性涉外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调整本地区涉外经济关系的区域性法规。由于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在内容上更加具体详细。一般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颁布机关所辖区域内具有规范性效力,在调整本区域的涉外经济关系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如《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

2.有关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31]的地方涉外性法规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在经济特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更为优惠的特殊经济政策。有关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涉外地方法规是指这些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省、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仅适用于该地区的涉外经济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法规是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的规定[32]。《立法法》的规定体现了特别法优先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实践,在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遵守以下规则:第一,如果国家法律或法规对某项问题没有规定,地方法规却有相应规定时,后者有效并应得到适用。第二,对某一事项如果国家法律或法规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地方法规对同一事项却规定有相应的详细、特殊规则时,后者应予适用;除非其明显地违反了前者的法律精神或原则。第三,如果国家法律或法规明显与后来颁布的地方法规相冲突,这种情况下两者均可适用。第四,如果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或法规与既存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应适用国家法律或法规[33]。(www.xing528.com)

经济特区的涉外地方法规主要涉及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各个方面,如《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等。

与经济特区相比较,经济技术开发区更着重于发展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高科技研究机构。有关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地方法规,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优惠待遇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一般都包含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一般原则,主要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商投资的基本政策、开发区的特别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一般事项;(2)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主要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与权限;(3)优惠待遇,尤其给予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4)企业登记管理,即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登记、劳动、经营等各方面管理的规定[34]。

3.其他涉外规范性文件

其他涉外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国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其下设的厅、局在行政规章、一般地方性法规之外制定或颁布的具有涉外规范内容的各种规则、办法、决定、通知、操作规程等文件。这些涉外规范性文件涉及海关措施、进出口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利用外资、涉外税收、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特殊经济区域等各个领域,但在内容上不得与国家法律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只要在程序上符合《立法法》的原则,对相应领域内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亦具有规范性效力。

4.涉外司法文件

涉外司法文件主要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有关涉外民商事和行政审判的司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鉴于对外经贸活动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特点,立法部门对于涉外法律法规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往往难以顾及,要求立法部门予以事事立法或解释也不现实。而有针对性的涉外司法解释对于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对于发挥对立法不足的补充作用,配合立法部门切实履行我国所承诺国际义务具有积极意义。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加入WTO后所陆续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涉外司法解释对于我国各级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于执行和适用现行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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