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特别是主管对外经贸活动的对外经贸部根据宪法、法律制定颁行的有关涉外经济活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和其他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立法权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行使。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具有规范性的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目的在于执行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外经济法律的需要,其内容一般是涉外经济法律所适用具体领域中的专项规定。我国仍处于经济法制的转轨时期,对于涉外经济法律的规定不少都只是基本的规则与原则,往往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行政法规以在适用中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www.xing528.com)
我国行政规章通常采用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等名称。通常情况下,条例是指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指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涉外经济的行政规章涉及各个领域,如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由外经贸部制定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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