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国际通行的属地管辖原则,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一切涉外经贸活动均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具体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各种涉外经济活动行使管辖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可在其各自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发布部门规章[22]。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对外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都有大量的涉外经济管理事务,并通过涉外经济立法来加以调整。因此,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主管部门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并以涉外行政职能执法者的身份参加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例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中外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和批准,或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在纵向的涉外经济关系上,政府主管部门作为涉外经济法的主体是毫无疑问的。但在横向的涉外经济交往关系上,我国法律从来未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作主体一方进行经济交易活动。尽管在理论上国家机关也可以作为这种经济关系的主体,与外国公司、企业建立经济交易关系,例如,有些外国贸易主管部门也以政府名义与跨国公司签订协定,进行对外贸易交往。但从我国的涉外经济活动实践看,从未采用过这种做法。
在纵向的涉外经济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基于法律规定或授权。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法,则不能成为涉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这种主体资格具体表现为法定的涉外行政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涉外经济管理事务是多方面的,分别由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来行使,各司其职,均有其法定行政权力范围。例如,我国《海关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监管的行政行为只能由中国海关作出,其他行政部门因无法律授权,无权作出海关监管的行政行为。同样,海关亦不能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具体了解我国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在涉外经济管理方面的结构分工及各自的职权范围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进出口贸易、外商投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等各类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职能,一般由国务院直属的有关部、委主管与行使,主要指对外经贸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23]。这些中央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各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等均设有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例如,国务院的对外经贸部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的外经贸委。中央与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门具有同样的管理职能,所以大量日常的涉外经济管理事务由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授权各级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来行使。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简称对外经贸部,该部是负责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等事务的主管部门。部内设有条法司、外贸司、外国投资司、技术进出口司、世界贸易组织司、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处理贸易与投资方面的各类事务,诸如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外商投资、技术引进、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项目,并审批与此相关的涉外经济合同。在各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均设有地方一级的对外经贸厅或委员会,行使着类似的管理职能。对外经贸部所行使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和实施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经济合作的具体政策,并制定和执行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章。
2.制定各类企业外贸经营权的资格标准和资格审定,管理外国、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
3.拟定和执行多边贸易政策,处理中国与WTO关系和各项事务,负责中国在WTO中的日常通报咨询和贸易政策审定等事务。
4.承担中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外国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等应诉事务。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及其各级地方政府的计委,是负责制定与实施中国经济发展计划的国家机关。在对外贸易领域,国家计委参与制定外贸发展计划,例如,确定每年允许出口商品的种类并必须达到的水准,会同对外经贸部确定进口配额。在其他领域,如利用外资及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都首先由计委审查与批准。
(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经济运行的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其主要职责中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有关的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制定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国际化经营,实施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2.组织拟定与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拟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法规,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与法规。
3.负责针对外国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通过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与保护国内产业安全。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负责国内所有外汇交易的监督与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其管理职责主要通过设在各地的外汇管理局来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基本职能有两方面:一是对外汇债券、票据或证券的发行与流通实行管理。二是在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的利润汇回和外汇与人民币交易市场的设立,均须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在具体行政管理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四项:
1.拟定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制定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
2.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运作程序。
3.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依法监督管理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汇入、汇出及兑付。
4.制订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监督境内机构外汇管理法规的执行,对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财政部
财政部是主管国家收入与开支的国家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包括起草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报告、负责制定财政与税收管理政策、规章,管理国家的收入与开支,制定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财政部对有关外国投资活动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设在部内的四个机构来进行:一是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谈判与起草税收协定;二是计划司,负责外债的管理;三是工商企业财务司,负责审批利用外资项目;四是会计管理司,负责制定有关外商投资的会计管理的规章。
(六)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直属财政部的税务行政管理机关,设置有专门处理涉外税务的管理部门。在国家税务总局,设有涉外税务管理司。在各省、市税务局,设有涉外税务管理处。各级税务机关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并解释涉外税法的施行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通过税务检查和对违反涉外税法者的处罚来监督和管理各种涉外经济活动。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的监督与行政管理,其作用在于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其中对外国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实施的管理称为涉外工商行政管理。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为国务院设立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方面,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四方面:(www.xing528.com)
1.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
2.管理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事宜。
3.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业务活动,制止违法经营活动。
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的出资及注册资本与借贷资金的比例关系等事项,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明确规定。
(八)海关总署
海关是一国对进出关境的活动行使监督管理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管理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查缉走私活动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海关行政管理体制,海关为中央行政机关,在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目前,我国各地已设有100多个海关,但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各地海关直接隶属海关总署。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我国海关总署所行使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参与制定海关业务法律与行政法规,并代表国家参与有关海关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谈判与签订。
2.执行国家有关海关的法律、法规,并检查和督促各地海关的执法工作。
3.组织管理全国各地海关机构与业务。
4.审核和处理海关对走私及其违反海关法规的案件,审理有关纳税争议和对海关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
5.对与进出境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九)国家商品检验局
国家商品检验局是依照进出口商检法规,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我国的进出口商检机构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级:国家商检局是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全国各口岸的地方商检局,管理其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及其各地商检机构的主要管理职权为:代表我国政府依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公证鉴定,并根据检验结果出具商检证明,以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规定,从而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的直属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包括中国单位或个人的专利申请和外国个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依法授予专利权。在地方一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知识产权局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在专利的管理与保护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1.负责对《专利法》及有关专利的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并负责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的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的标准,并组织有关专利审查指南的制定工作。
3.负责审核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并负责行政复议程序和标准的制定。
4.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协调工作,包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联系,协调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谈判、签约与修订,并负责对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事务。
5.应当事人请求,负责调解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并指导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十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原来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而成,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标准化验室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中涉及进出口贸易方面的职能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与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原产地证和一般的签证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和监督管理。
4.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和监察管理。
5.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商品的出入境验证工作,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
6.对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包括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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