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外经济法的内容体系
中国的涉外经济立法是与1979年以来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相适应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制定了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涉外经济法规体系,其内容涵盖了进出口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服务贸易、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外汇管理等各个领域。为适应加入WTO的进程,我国近两年有步骤地修订与制定了有关的涉外经济法规,尤其是按照加入WTO的承诺,修改或废止了一些与WTO协议规则明显不符的涉外法律、法规,并相应补充制定了一批新的法律和法规。
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所作的承诺来看,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19]同时,为了使涉外经济法规符合透明度原则,中国政府还在承诺中规定:“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20]当然,以上规定只是反映了我国涉外经济法的重点内容。事实上,涉外经济法规体系还包括其他方面,例如,涉外合同法律制度与技术进出口法律规定等。
因此,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对外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五个方面,其基本的表现形式是一系列专项的涉外经济法律和法规。上述五个方面,构成中国涉外经济法内容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了说明具体内容体系,以下将对每一个领域的涉外法律、法规择其最重要的或具有代表性的列出。所列的内容并未涵盖该领域的所有法规(尤其是部委颁布的涉外行政规章或措施),亦未包括地方性立法在内。
1.对外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在对外货物贸易法律制度方面,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主要涉及进出口管理、关税制度和非关税措施这三个特定领域。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等。有关海关制度的重要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3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等。有关非关税措施的涉外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措施条例》(199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9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11月)等。
2.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对外服务贸易的法律与外商投资的法律有交叉重叠之处,因为外商投资于服务业即为服务贸易的商业存在形式。所以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也同样适用于服务贸易,但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还包括了非服务业的外商投资。狭义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专门规范或调整外商投资于特定服务业的法律、法规,而非一般的外商投资法规,但本书是将两者分别加以阐述的。(www.xing528.com)
在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的专项立法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199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若干规定》(1995年4月)、《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月)、《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1999年6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1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等。
3.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最早制定且进展最快的涉外立法领域。我国自1979年以来,先后颁布实行了一大批外资立法,并且又按“入世”承诺和WTO投资措施协议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细则》(199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资源条例》(2001年9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9月修订)、《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1995年4月发布,2001年5月补充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2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8年1月发布,1997年9月补充规定)、《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1994年3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修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8月)等。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在当今知识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为改革开放政策与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1]。近两年来(尤其是中国“入世”以来)为了履行承诺,实施WTO知识产权协议,我国已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补充,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具体看,我国影响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2002年12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等。
5.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有关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已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第5节项下要求的外汇措施,并作为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的信息向WTO提供,具体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1月修订)、《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3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1990年12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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