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一)涉外经济法的定义
作为国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经济法的概念与国际经济法密切相关。国际经济法是以调整国际关系与国际经济活动为其主要内容的法律部门,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涉外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惯例这三种法律形式。鉴于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任何活动,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还是技术转让,总是在特定的国家境内发生,因此,国际经济活动不仅由国际经济条约来调整,而且也受国内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各国在实践中往往制定出专项的涉外法律法规,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整与管理。国际经济活动,如从一国的角度看,则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活动。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各国通过涉外经济立法来调整其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是很自然的现象。这样,国内涉外经济立法就会被各国认为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渊源,而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惯例则被各国视为国际渊源。就法律的效力范围而言,国内经济法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各国仅强调以本国的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而不会承认其他国家的涉外经济法的效力范围及于本国。国内涉外经济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主要是本国境内,因而只能从本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角度,局部地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将涉外经济法定义为:一国调整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调整范围上,主要涉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各方面,如对外贸易、外国投资、技术引进、涉外税收、外汇管理、涉外金融等。在法律形式上,涉外经济法主要由各种专项的涉外经济法规组成。在我国,涉外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并非对各国涉外经济法逐一加以了解与研究,而是主要研究中国涉外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重要方面。当然,也要了解与中国有经常性经济贸易关系国家的涉外经济立法,如欧美各国、加拿大、日本。但作为专论与教材,本书仅论及中国的涉外经济立法。
中国自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贸关系迅猛发展。尤其是在进出口贸易与吸引外国投资方面,更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经济增长,得益于与日俱增的对外开放、大规模的利用外资和进出口贸易,中国经济已日益融入世界。1992年以来,中国在吸收国际投资方面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东道国。1995年,中国外来投资流量总额为380亿美元,占外国直接投资流向亚洲太平洋地区的58%[1]。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在1999年已成为世界第十大贸易国,货物进出口贸易额已达3606.5亿美元[2],中国经济已与国际经济全面接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市场经济乃法制经济,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涉外经济立法来调整,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1980年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与活动的不断扩大,相应的涉外经济立法也逐步发展与完善。自1979年第一部利用外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制定了大量的涉外经济法规,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涉外经济法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近年来以加入WTO为契机,抓紧进行涉外经济法制建设,并已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
关于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定义,可以作如下表述:我国涉外经济法是调整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涉外经济交易关系,以及国家涉外经济主管机关或部门与上述中外当事人之间的对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调整对外贸易、外商投资、技术引进、外汇管理、涉外税收等法律关系与活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3]。
(二)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www.xing528.com)
在中国,各种对外贸易关系与活动主要通过专项的涉外经济法规来调整。外国公司与投资者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与投资活动直接受到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制约。中国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横向的涉外经济交易关系,即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相互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与交往;二是纵向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主管对外经贸活动的政府部门或与此相关的机构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
1.涉外经济交易关系
涉外经济交易关系,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中所产生的横向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涉外经济合同为基础的等价有偿关系。从主体地位看,涉外经济交易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这种关系所产生的涉外经济活动基本上发生在我国境内,受我国有关涉外经济立法管辖,同时亦由有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涉外经济合同来调整。横向的涉外经济关系实际上包括了各种对外经济交易,是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商事交往关系,对外贸易、外商投资、技术引进、货物运输与保险、涉外信贷、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都是横向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近年来,我国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尤其是加入WTO后,又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商业、贸易、电信、建筑以及中介服务等领域,因此中外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易活动更加频繁。随着市场机制的建立,国内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间的产品、技术、服务、资本等竞争加剧,利益冲突与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也会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主要适用涉外经济法加以解决。
2.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由主管对外经济业务的国家机关或部门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各种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包括进出口贸易管理、外商投资管理、技术引进管理、外汇管理、涉外税收管理、涉外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行政管理等方面。这种涉外经济管理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涉外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从主体上看,国家涉外行政机关总是这种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一方参加人,而另一方则是具有对外经营权的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两者关系不同于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关系,而是纵向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对外经济贸易而言,国家在中央设立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厅(局、委),以及派出的对外贸易机构监督和管理全国各种涉外经济关系和事务。此外,海关、商检、工商、知识产权、外汇、税务机关,也都参与监督管理各种形式、各种特定领域里的涉外经济关系事务。综上所述,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中外当事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经济贸易及财务流转的涉外经济交易关系,也包括国家对各种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作为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述两者缺一不可,相互关联,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6]。其中涉外经济立法,根据截至1998年统计数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级的近70个,国务院及各部委200多个,地方性涉外经济法规近8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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