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功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制度,是与自首制度、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并列的一种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其存在的根据与自首制度相同或者基本一致。
立功制度及其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有利于犯罪人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的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2)它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人主动归案,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3)它有助于通过对犯罪人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激励犯罪人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地协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2.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依据《刑法》第68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两者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
(一)一般立功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这是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此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指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www.xing528.com)
(二)重大立功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立功是指:(1)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与一般立功不同的是,这些行为全被加上了“重大”两字。前述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据此,可以判定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
确定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除立功的表现形式外,还应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68条的规定。
3.立功犯怎样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对于立功犯应分别依照以下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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