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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解析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减轻就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罚。但前几项的规定是选择性的,即可以从轻、减轻也可免除处罚。二是,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解析

刑法》中,有大量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有几个法律名词与你的权利直接相关,你需要搞清楚。

什么叫从轻?从轻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决定一个较低的刑罚。比如,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法律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靠近下限进行处罚,如3年或4年,一般被认为就是从轻。但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如何确定这个刑期,争议很大。

什么叫减轻?减轻就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罚。比如,还是上面那个罪名: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如果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最低刑3年以下处罚。如判2年、拘役等等。

另外,“可以”与“应当”也不一样。可以,意味着是否从轻,由司法机关酌定,可从轻,也可不从轻;应当,则是必须从轻。

1.“可以”的情节是什么?

(一)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2)未遂犯(第23条);(3)教唆未遂的教唆犯(第29条);(4)犯罪以后自首的(第67条);(5)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这是指一般的立功表现。

注意:这些情节不可以免除处罚。

(二)“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当然,可以免除处罚,自然也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在外国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4)犯罪以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5)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390条);(7)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29条);(8)犯罪以后自首,犯罪又较轻的(第67条);(9)非法种植毒品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10)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第37条)。

注意:可免除处罚的情节,自然可以从轻或减轻外罚。但前几项的规定是选择性的,即可以从轻、减轻也可免除处罚。而(8)(9)两项只规定一个选择,即可以免除处罚。

2.“应当”的情节是什么?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17条);(2)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3)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2)避险过当(第21条);(3)胁从犯(第28条);(4)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

3.量刑的酌定情节是什么?

还有些情节,也可导致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些情节不包含在上述内容里,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这就是量刑的酌定情节。(www.xing528.com)

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的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量刑时应当考虑并予以区别对待。例如,同是抢夺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生活困难,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后者。前者可能从重,后者可能从轻。

(二)犯罪的手段

犯罪手段不同,主要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即客观危害性不同。因此,在《刑法》没有将“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规定的条件下,犯罪手段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却具有一定的价值。例如,使用一般强制方法实施的强奸犯罪,与采用惨无人道、极端野蛮的手段完成的强奸犯罪相比,前者的情节明显轻于后者。

(三)犯罪的时间、地点

犯罪的时间、地点,在《刑法》中也没有将这些因素规定为犯罪构成,但对量刑的结果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犯罪时间、地点,主要通过其所表明的行为危害性程度,对量刑产生影响。例如,发生于天灾人祸之时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就比平时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犯罪侵害的对象

在法律未将某种特定对象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条件下,侵犯对象的具体情况的差别,形成对社会不同程度的危害性。如,侵害残疾人、老年人、怀孕妇女的犯罪,就比侵犯其他对象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五)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严重与否,表明行为的客观危害有所区别,并对量刑轻重有一定制约作用。例如,同是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犯罪人所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害程度,就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如果损失很少,就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六)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犯罪人的平时表现情况,是反映其改造难易程度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参考因素,因而对于刑罚裁量的结果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例如,平时遵纪守法者犯罪,与平时一贯违反法律、甚至多次受过政纪处罚者犯罪相比,后者就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

(七)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如何,是反映人身危险程度、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另一重要因素。例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是,法定情节的适用,特别是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的适用等情况下,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二是,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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