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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的条件和适用对象解析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缓刑应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期。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宣告缓刑的条件和适用对象解析

1.什么是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处的刑罚。缓刑的基本特征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

(二)缓刑与其他刑罚制度的区别

要搞清什么是缓刑,就不能把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监外执行等搞混了。

1.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不同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即只定罪不判刑。所以,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罚的问题;而缓刑,是应有刑罚的暂缓执行,但同时保持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使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也属被判处过刑罚者。

2.缓刑与监外执行不同

其区别主要为:(1)性质不同。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而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场所的问题,它并非不执行原判刑罚,只是对所判刑罚暂时予以监外执行。(2)适用对象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监外执行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人。(3)适用条件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基本条件;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以犯罪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以及怀孕的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4)适用的方法不同。缓刑应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期。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适用的一种变通执行刑罚的方法,在宣告判决和刑罚执过程中均可适用,且不需要确定考验期。此外,适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不复存时,即便罪犯在监外未再犯新罪等,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5)适用的依据不同。适用缓刑的依据是《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监外执行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其主要区别为:(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处死刑为前提。(2)执行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适用缓刑的,不用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年。(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的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者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为:在缓期执行期间也可因为犯罪违反了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这种情况不多见,因此,我们也就不讲了。

2.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缓刑是附条件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故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尽相同。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缓刑条件一:犯罪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不存在判处4年以上徒刑,还能缓期执行的情况。

缓刑只适用罪行较轻的犯罪人。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犯罪人,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法院实际判处的刑罚,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一人犯数罪,犯罪人被数罪并罚的条件下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犯罪人实施数罪、被适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后,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仍可宣告缓刑。

缓刑条件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人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于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于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称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因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因的范畴,主要表现为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来评判。

缓刑条件三:犯罪人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3.缓刑的考验期限有多长?(www.xing528.com)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的期间。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缓刑人是否接受改造、弃旧图新,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考验期限。

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根据这一规定,在确定考验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缓刑考验期限的长短应以原判刑罚的长短为前提。可以等于或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以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为宜,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过长或过短都不能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第二,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限时,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适当的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4.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都考察什么?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的考察

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据此,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对公安机关的缓刑考察工作予以配合。

(三)缓刑考察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缓刑考察的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若没有发生《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5.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76条、第77条规定,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

第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第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把握缓刑的法律后果,应当注意两个问题:(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77条规定,撤销缓刑。(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此外,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而,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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