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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犯罪罪责轻重的四个阶段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订实施犯罪的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只有犯意表示,没有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能成立犯罪预备行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这种形态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

影响犯罪罪责轻重的四个阶段

一个人的犯罪过程,被刑法分解成了四个阶段,你或家人的犯罪行为处于哪个阶段,直接关系到处罚的轻重。

这四个阶段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这四个阶段的简要内容与处罚轻重是:

1.犯罪预备——从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

那么,什么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具有下列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即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订实施犯罪的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

但是,犯罪预备行为又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谓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只有犯意表示,没有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能成立犯罪预备行为。更不能定罪,也不能处罚。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才能构成犯罪预备。如果已经进入着手实行犯罪阶段、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的,比如贪污行为,已经开始作假账,最后钱没贪成是因为单位换了会计;比如已经开始抢劫,因为被害人反抗、打不过被害人而停止抢劫的,则成立犯罪未遂。

3.行为人停顿在犯罪预备,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并非行为人自愿停止犯罪、而是因为发生了外在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这些外在原因,就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这是犯罪预备形态,是与我们下面要讲的“犯罪中止”相互区别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要注意的是“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比如,如果是预备杀人,则要比照如果他杀人即遂的刑期,进行从轻减轻。

2.犯罪中止——可能免罚

犯罪中止,意味着如果你能证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可能免除刑罚。

(一)什么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做了这样的规定。

(二)如何判断你或亲友的行为是不是“犯罪”中止

已经进行犯罪预备、或者已经实行犯罪行为过程,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这一特征表明,在从开始实施犯罪预备——犯罪行为结束前的全部过程中,行为人都可以中止犯罪。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这一点,对你或亲友有着重要意义。因为,按照这一特点,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如盗窃犯在盗窃他人财物后又将窃取的财物归还原主,或者贪污犯贪污公款后又秘密退还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论处。其自动返还赃物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关键词是“自动”,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实施犯罪与完成犯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时有能力和条件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并在此主观认识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不论客观上犯罪是否能够继续实施,均不影响对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认定。比如行为人进入办公室欲盗窃笔记本电脑,但他不知道笔记本电脑当天被主人拿回家了;在其准备窃取时,因为某种心理压力不想偷而退出办公室。虽然即便他真的去偷,也不能得逞,但这还算是他主动中止犯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已不可能,在此认识支配下决定放弃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比如,行为人欲杀某富翁,并事先“踩点儿”搞清了某富翁的车牌号及每个周五均在某茶馆喝茶;而在其准备实施杀人的那个周五,富翁没有自己开车,而是乘朋友车前去茶馆;行为人来到茶馆外见富翁的车没在外面,遂以为富翁没来而放弃杀人行为,这就不算犯罪中止,因为这种放弃不是因为他“自愿”,而是基于错误认识放弃了犯罪。

至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则不影响犯罪中止的认定。例如,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中止,可以是行为人出于良心发现或恻隐之心而停止犯罪,也可以是因被害人的苦苦哀求而放弃杀人,甚至也可以是因害怕法律的严惩而中止犯罪。

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犯罪中止应当是彻底的、无条件的,而不是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环境不利而暂时中断犯罪。比如,准备好去了盗窃,但走到半路因为天下大雨,转念一想:明天再去偷吧。于是放弃了盗窃。这不是彻底放弃,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犯罪中止又不是苛求行为人保证从此以后再不犯任何罪行,而只是就这一次犯罪进行中止。比如,上面举的偷笔记本电脑的案件,犯罪人自动放弃。但第二天,他又溜到另一个单位,从另一个单位偷了几千元现金。这种情况下,偷笔记本电脑的行为,仍算中止。不能说这个人第二天又犯盗窃罪了,头一天的盗窃中止也不算数了。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即如果你或亲友已经做完了犯罪行为,但只要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获从轻处罚。比如,我的一个当事人,在讨债过程中,因为与欠债人口角,义愤之下,用刀捅伤欠债人,当时欠债人伤势极重,我的当事人及时悔悟,连忙将其送至医院抢救,结果治愈后,欠债人未达到轻伤标准,我的当事人遂以犯罪中止获免除刑事处罚。再如投毒杀人案件,行为人在实施完毕投毒行为、被害人并且已经中毒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如果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的,成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这种形态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行为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各种挽救措施,但是未能有效防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如上面举的讨债捅伤人的案件,虽然采取了抢救措施,但被害人仍然不治而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犯罪既遂。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各国有无罪说、不罚说和折中说之分。目前各国立法例多采取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做法。

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减免主义。《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www.xing528.com)

3.犯罪未遂——可能从轻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首先看看什么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基本标志。

一般理解的“已经着手犯罪”,比如掏出刀来准备捅向被害人。但很多“着手”认定,争议很大:比如溜门盗窃,是将人家未锁的门推开,就算盗窃的着手?还是入室后翻东西才算着手?如枪杀的案件,扣动扳机才算着手?还是掏出枪就是算着手?

这些细节,因为事关你或亲友案件的定罪量刑,显得十分重要,也变得十分复杂。因此,建议取得有着丰富刑事经验的律师的帮助,将这些内容交由律师来根据经验与刑法理论进行分析认定。

犯罪没有得逞: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

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如遭遇被害人的强烈反抗、遭遇第三人的制止、被害人的有效逃避、自然力的破坏、犯罪的时间、地点不适于犯罪、遇到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等。(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的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犯罪的时突发疾病使犯罪难以继续。如,某农民工因饥饿图谋抢劫出租车,在准备行凶时,因慌张,将刀子绳索抖落一地,被司机警觉而抢劫未成。(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因果关系的认知错误、对犯罪时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等。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对于如何处罚犯罪未遂,各国有不减主义、必减主义和得减主义之分。

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未遂的从轻减轻,是“比照既遂”。即,究竟能减轻多少,要与如果犯罪既遂会判多少来衡量。比如,我的一个当事人犯下东北最大的贩卖摇头丸案,虽然我们主张他犯罪未遂,但如果他既遂,则最低判处15年徒刑。因此,他的未遂要比照15年为标准进行从轻减轻。

第二,要注意“可以”两个字。法律上,“可以”与“应当”不同。“可以”,意味着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不从轻减轻。

4.犯罪既遂——只能另找从轻减轻理由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志

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争议也很大,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判断。如果因为“模棱两可”,把一个行为解释为未遂或既遂,所面临的刑罚往往有天壤之别。

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达到行为人的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但是,如果《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特定的犯罪结果或犯罪目的,在此情况下,判断既遂未遂的时候,就应当考虑犯罪实行的行为是否发生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或实现了特定的犯罪目的。没有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就不成立犯罪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法定的犯罪结果,判断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既遂,除了考察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完成以外,还应当考虑被害人死亡这一法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行为人虽然实施完毕杀人行为,但还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则为未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结果犯

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

2.危险犯

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实际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只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此,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或未遂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3.行为犯

即只要一动手,就既遂。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因此,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一般说来,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完成这段时间过程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即为犯罪既遂。例如脱逃罪,如果脱逃行为达到了使行为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的状态和程度的,即为脱逃罪的既遂。否则,为脱逃罪的未遂。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刑罚规格量刑。

那么,犯罪既遂情况下,如何从轻减轻?这就要从其他的角度入手,比如,重罪名还是轻罪名?是不是不构成犯罪?证据是不是有疑点而可推定疑罪从无?有无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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