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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与家属须知:权利与辩护,可获准假释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犯罪人,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犯罪嫌疑人与家属须知:权利与辩护,可获准假释

1.什么是假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要注意区分的四个问题:

(一)假释与释放不同

虽然两者都在形式上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二)假释与减刑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仍在许多方面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附加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3.适用方法不同

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三)假释与缓刑也不同

两者虽有许多相同点,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仍有许多明显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

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能性。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四)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适用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人。

3.收监条件不同

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2.假释的条件是什么?(www.xing528.com)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象条件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继续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正是基于假释的这一基本特点,决定了假释只能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决定而不存在假释可能的(死刑立即执行),或因执行方式决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假释(死刑缓期执行),或因刑期较短而不具有适用假释的实际意义(拘役),或因仅在监外执行、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管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二)什么时候可以办假释

只有执行一定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地考察、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保证假释的效果;而且只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刑2年或3年刑期后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能少于2年。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

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括另一重要内容,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犯罪人,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三)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办假释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只有在符合前述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才算符合实质条件,才可以被适用假释。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所谓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的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或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

此外,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假释。

二是,对年老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三是,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的假释,应当严格掌握。对确属应当假释的,主要根据其改造的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

3.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是怎样的?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因而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以便对假释罪犯继续进行监督改造。我国《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根据《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根据《刑法》第85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根据《刑法》第85条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4.假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结果:

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5.假释由谁决定和办理?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即监狱等监管场所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非法经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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