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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惩罚原则及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应用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故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的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应当对累犯从严惩处,即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体现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累犯较之于一般累犯更加从严惩处的精神。

累犯惩罚原则及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应用

累犯加重,是从秦朝就有的制度。在今天的刑法上,累犯,也是一个一定要加重处罚的;而且,累犯也无法享受许多从轻处罚的规定。

1.什么是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在我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大多数犯罪人,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但也有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再次实施犯罪,从而构成累犯。

累犯较之于初犯或者其他犯罪人,其所实施的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表明犯罪人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故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的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应当对累犯从严惩处,即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这正是累犯制度的基本意义的在。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其构成条件各异。

2.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与后罪都应当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此为构成累犯的刑种条件。其中,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所犯后罪根据其事实和法律规定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总之,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表明,犯罪人实施的前罪和后罪必须是较为严重、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犯罪的时间条件

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罪,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构成犯罪。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

3.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一般累犯而言,是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体现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累犯较之于一般累犯更加从严惩处的精神。这突出地表现在有别于一般累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之中:

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的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否能够构成一般累犯,则应当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成立。

3.前后两罪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者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累犯怎样处罚?

累犯不仅具有比初犯或其他犯罪人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而且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于累犯应当从严惩处。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www.xing528.com)

(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二)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并不是无原则的、无限制的从重处罚,而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者从重处罚,但基于《刑法》设置累犯制度的宗旨和累犯制度的基本精神,这本应是对于累犯采用从重处罚原则,以解决其刑事责任所应遵循的基本立法精神。

(三)对于累犯从重处罚的情节

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应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

5.不构成累犯的情形是什么?

与你的辩护权利有关的是:有时你可能连续犯罪,但并不构成累犯。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对你从重处罚。这些情形是:

(一)过失犯罪没有累犯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如,一个人犯交通肇事罪,曾被判有期徒刑3年;释放后5年之内,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也不是累犯,因为这两个罪都是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将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对累犯的主观构成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表明故意犯罪是刑事制裁的重点。

(二)刑种不符不是累犯

累犯必须前罪后罪的刑种均为有期徒刑,才能构成。

无论是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或者后罪应当判处有期的刑罚,如果两者都不是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构成累犯。如,一个曾因盗窃被判拘役6个月;释放后5年之内又犯抢劫罪,就不能构成累犯,因为前一个罪被判的是拘役,不是有期徒刑;再如,一个人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拘役,释放后5年之内,又犯盗窃罪,应当判拘役6个月,也不是累犯,因为两个罪都不是有期徒刑。

(三)时间不符不构成累犯

若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适用数罪并罚;若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四)假释的人是否能成为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进行数罪并罚。被保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后犯罪,同样不构成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至于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五)前罪曾被国外处罚

至于前罪已被外国刑罚处罚,能否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的问题,我国《刑法》未作明确规定,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对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作具体分析并视情况区别对待。若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刑法》,虽然经过外国审判并执行刑罚,也不能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若行为人受到外国刑罚处罚并执行刑罚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承认其已受过刑罚执行,如其被判处并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以上,即可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此外,也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再行处理。如此解决问题,既具有立法根据,也比较切实可行。

(六)其他不构成累犯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61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后的《刑法》第6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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