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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权辩护方法:揭示犯罪嫌疑人权利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控“挪用公款罪”,如罪名成立,将面临无期徒刑。把他这种行为定为犯罪的刑法修改,又是在他的行为之后,我们据此坚持为他作无罪辩护,最后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就需要辩护者予以发现

强权辩护方法:揭示犯罪嫌疑人权利

方法一:利用“法律间隙”辩护

所谓法律的间隙,或称法律的空白地带,系指:法律条文之间覆盖范围的不周延之处;或法律因时常修改而在时间上出现管辖的空白。这就使法律出现了许多“间隙”,好似栅栏一般。而这些间隙又有大有小。如果你在大小不一的间隙中,找到了一个合适当事人“体形”钻出去的,就说明你当事人的行为不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某保险公司经理涉嫌挪用近千万公款,畏罪潜逃,但最后竟能连续两次穿过“法律的间隙”中,得以“幸存”!

他的案情是这样:这位保险公司经理为了完成保费任务,采取了“保费还本付息”办法,一下子吸引了近千万保费。但是,上哪儿搞钱付百姓利息呢?这时有一个私人老板劝他炒期货,于是这位经理就将近千万公款交给私人老板,不想这个老板先用这笔钱大肆挥霍,眨眼间,保险公司的千万保费化为乌有。那位个人老板给了保险公司经理一点路费,两个人分头跑掉了。

不久,这位保险公司经理不堪逃亡压力,投案自首。被控“挪用公款罪”,如罪名成立,将面临无期徒刑。

但我与检察院交换意见时,主张该经理无罪。理由首先是没有犯罪故意——这位经理将公款交给私人的目的,不是让私人个人使用,而是为了公司保费增值。我们细致地向检察机关分析了这两个同案犯主观故意与行为上的细小差别,并认为这些差别决定了保险公司经理无罪。经数次交换意见,检察机关决定将这位经理被无罪释放。

然而,其任职的保险公司不服,检察院只好又以两个罪名,来与我交换意见,先是要定这位经理“玩忽职守罪”。这时,我们就发现了第一个“法律间隙”:这位经理发案时,新《刑法》还没生效,他的行为确实构成玩忽职守,但是,他自首时,新《刑法》已生效了,而新《刑法》又将玩忽职守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这位经理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是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按新《刑法》,他不构成犯罪。这时,依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适用新规定,决定他无罪。他正好穿过新旧《刑法》交替这个间隙。

不久,他又幸运地穿过了第二个“法律间隙”——检察院又拿另一个罪名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乍一听,这个罪是符合他的。但我回去一研究,还不行。当时,发生了一件巧事:全国人大刚刚把这个法条给修改了,按照新修改的法条,这位经理肯定够罪。但刑法原文呢,有一句话: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损失如何如何……,全国人大就是把这个“徇私舞弊”给改了,改成“严重不负责任”,这正符合我当事人的情况。但是,这一修改,是在我当事人的行为之后,他的行为正好处于新旧条文生效的间隙里,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又要适用旧规定,确认他不构成此罪。

就这样,我的当事人在法律的间隙里,一会儿适用新规定,一会儿适用旧规定,竟然连续穿过两个法律间隙,而有惊无险。

另外,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也运用了前面说过的“主观故意切断”的分析方法,认为这位经理没有犯罪故意。进行这一分析时,有两个难点:难点之一是:他将千万公款存入了个体老板在期货公司的个人账户上,这看起来是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但我们分析认为,他的动机是为了使保费增值,不是要个人使用,也不是给老板使用。之所以存入个体老板私人账户,是因为法律不允许保险公司炒期货,他只好如此规避法律。

难点之二是:检察机关认为:他违法炒期货,正好符合“挪用公款罪”中的一条: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经营。我认为这仍然不妥:这位经理确实进行了非法经营,但非法经营的获利者,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这位经理的个人利益。因此没有“挪用公款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因此无罪。把他这种行为定为犯罪的刑法修改,又是在他的行为之后,我们据此坚持为他作无罪辩护,最后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方法二:用酌定情节争取从轻

有时,一个案件任何从轻情节都没有,证据上也找不到任何问题,而被告人又确实情有不舍,这时就只能从其他酌定情节上找生路。(www.xing528.com)

有这样一起抢劫案,我们找不到什么为他辩护的法定理由,但我们通过阅卷,却勾勒出一幅让人心里不是滋味的故事,认为这个被告人作案时的故事,就是酌定从轻的情节:

这个被告人系进城打工的乡下青年,因为几天找不到工作,眼看钱花光了,连回家的车票的也买不起了。出于对流浪街头的恐惧,这位青年决心铤而走险,抢劫出租车,遂从工地偷了一条绳子、一段钢筋,作为凶器,藏在裤兜里,然后上街打车;好几辆空出租车从他眼前驶过,他都没有勇气招手;后来他咬咬牙,鼓起勇气拦了一辆出租车,他探头一望,却见是一个健壮的男司机,他又害怕不是对手,又说不要车了。那司机骂了他几句乡巴佬,气呼呼地开走了。后来,拦了另一辆出租,见是个女司机,他又不忍心,又放走了。他就这样拦了几次车,挨了几次骂,一直不敢上车。这时天色渐晚,饥饿感开始咬噬他的胃部,他骂自己这么没用,最后一咬牙,上了一辆出租的车后坐。但是,司机问他去哪儿,他才想起自己从未坐过出租车,还没想过去哪儿,就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只说往前开,司机就开始对他有了警惕,从反光镜里,看他笨拙地从兜里往外掏什么东西。这位青年壮壮胆子,竭力装着凶狠的声音说:把钱拿出来!但他过于紧张,从兜里掏出的凶器撒了一地,他又慌慌张张去捡拾,司机哪里会怕他,一个急刹车,开了后门就把他揪出来。一个司机因见义勇为被表彰了;当地报纸找到新的笑料了;市民被这个故事娱乐了。但是,一个几分钟前还是一个乡亲眼里好孩子的青年,却因为饥饿变成了犯罪分子。

我在法庭辩论时说: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情节。但是,犯罪的动机、所使用的手段,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酌定情节。他因为饥饿而抢劫的动机,他对女司机不忍抢劫的心态,他所使用的手段,说明他的主观恶性极小。我们知道抢劫是重罪。但是,对他这样的人,对他这样的动机,进行从重惩罚,难道能体现刑法的公正吗?《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实现社会正义,对他进行重判,能够实现社会正义吗?

相反,我们认为:对他从轻判决,才能体现出《刑法》的公正,才能体现出法律的良知。

法庭也被这个故事感动了,虽然职业要求他们不能从面部表现出这一点。最后这个人当然还是要被判刑,但是判得很轻。

方法三:深挖被遗忘的从轻情节

有时,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而犯罪嫌疑人自己并不知道,办案机关也忽略了。这就需要辩护者予以发现,并向司法机关提出,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对待。

比如,犯罪嫌疑人一般对自首理解得很狭窄,认为只有主动投案才是自首;其实,自首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除了主动投案,还有许多我们通常不认为是自首的行为,实际上都是自首,而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如果办案机关因故忽略,犯罪嫌疑人可能连自己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都不知道。比如,我的一个当事人,涉嫌受贿后潜逃,在某码头时,因形迹慌张,被警察盘问,他认为自己罪行败露,就说出自己是逃犯,被送回原籍,诉至法院,没有任何从轻情节。

但我们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他的这种行为,即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问题,应当算作特殊自首,应予从轻处理。法院也发现了这一点,遂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说明,以自首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因此,建议你认真看一下本书中关于特殊自首的说明,不要遗漏了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立功情节,也常有被忽略的。我曾辩护过一起东北最大的贩卖摇头丸案,主犯之一,是农村女青年,被抓后她带着公安人员把同伙抓到。起诉到法院后,她没有任何从轻情节,应当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我们认为,她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应算作立功情节。此举虽并非自愿,但法律并未限定抓捕同案,必须自愿才算立功。立功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节省办案成本,她的行为达到了这一立法目的,就应算作立功。法院也认识到起诉机关的这一疏漏,确定了她的立功行为,将她的刑期减轻为有期徒刑15年。

实践中,还有一些从轻情节,根据案情的不同而千种万样,应由辩护者根据法律和经验,去观察和发现,为被告人争取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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