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公正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权利辩护

公正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权利辩护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家属有权要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会立即对其居住的场所进行搜查,俗称“抄家”。

公正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权利辩护

按照人权的要求,一个人即使涉嫌犯罪,其本人及家属,也应受到公正的待遇。同时,执法与司法机关的作为,也应当得当。

这些最基本的刑事文明,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上也有体现。这些对你或家人的正当对待是:

1.怎样及时得到审理?

你或家人应得到及时的审理,不能把人抓起来就不管了。法律必须对司法的时间做出限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为10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37天。

你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24小时内,侦查机关必须对你讯问,如发现不当,应立即放人,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后,侦查、起诉、审判必须在法院的期限内完成。不得对你或家人超期羁押

2.怎样公正对待犯罪嫌疑人家属?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的24小时内,侦查机关必须通知家属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关押在什么地方。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家属有权要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3.办案机关行为怎样必须正当?

传唤嫌疑人,或对住宅进行搜查,必须出具证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

拘传可使用戒具。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任何人不受逮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4.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得对你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犯罪嫌疑人的十四项权利是什么?

联合国公约及中国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主要有14项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你或亲友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证明材料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可以对指控提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侦查人员要认真听取,进行查证核实,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但是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只能自己辩护,律师辩护此时只能为你的辩护提供法律帮助。

3.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的帮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申请、控告以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5.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少数民族,无法听懂汉语,法院应为其提供懂得其民族语言的翻译,所需费用由法院承担。

7.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8.拒绝回答的权利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9.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0.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1.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检察院申诉。

12.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3.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4.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6.被抄家时,你有什么权利?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会立即对其居住的场所进行搜查,俗称“抄家”。

这时,搜查人员在进入你房门时,应当向你出示搜查证。否则,你可以不准许他们入室。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时,你有权查看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及勘查证明。(www.xing528.com)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搜查的时候,你作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应当人在场。如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也应在场。

但下列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如果搜查人员在你们的住处,要抄走一些物品或文件,他们必须向你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写清抄走物品文件的明细。而且这一文书要求扣押应当场开列,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交持有人(你或被捕的家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7.对扣押物品怎么处理?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给你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你作为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对其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这份文件,要由你或家人与侦查人员、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你或家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扣押你或家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1)淫秽物品;(2)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等危险品;(3)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4)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5)秘密文件、图表资料;(6)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7)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息,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8.冻结你家里的存款有什么规定?

有时,涉及经济犯罪,或其他事由时,侦查机关可能会冻结你家里的存款。这时,你的权利是: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存款的期限只是6个月。无特殊原因不能延长对你存款的冻结。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9.你有几种辩护权?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委托辩护

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你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3.指定辩护

如果你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因经济困难等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你提供辩护,律师费由政府承担。

10.为什么要为被告人辩护?

辩护的目的,不是为坏人说话,为恶棍撑腰,而是要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对待,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利益。

一个犯罪的人,即便他是穷凶极恶的,在国家的强权面前,他也是弱小的。这时,国家权力有可能因报复心理而滥用,从而对犯罪人施行了过分的处罚。这可能是大快人心的,但是,一时的痛快带来的是沉重的后果:一旦允许国家权力滥用,这个不受约束的权力随时都可能越出正当的轨道,从而侵犯公民的权益。因此,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自由。

因此,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的辩护者,都不应有任何负罪的心理,而应当像联合国人权公约号召的那样:“勇敢地进行一切可能的辩护”。因为,你一方面可能在拯救一个可能蒙冤的人,另一方面,即使为一个恶棍辩护,你也是“依法保障自由”这个伟大事业的一部分。

11.律师是被告人的雇员吗?

无论是辩护者,还是涉嫌犯罪的人,都不能把律师当成一个雇员。

律师与当事者之间,类似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患者不能认为自己付了钱,医生就成了自己的雇员,就应当按照他的要求去做事。相反,医生只能听命于专业精神与专业技能,才能治疗患者的疾病。这样医生必须保持独立人格,保持独立思考,而患者必须按照医生的指示去做。

律师也是这样的。从职业原理而言,律师是法治的维护者,为当事人辩护,不过是这一使命的具体工作。另一方面,当事者付钱请律师,请来的是一个专家,一个顾问,一个问题的解决者,而不是一个雇员。雇员是按老板吩咐做事的,而当事人要按律师的指导来做事,如果你不相信你的律师是个专家,不相信律师对你的指导,那就换个律师吧。

双方只有搞清了这个关系,才能开始下面的合作。

12.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实际上,自司法机关第一次传唤你时或第一次对你采取强制措施时,你就有权聘请律师。如果是你的家人被传唤了,你也有权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请律师分为:嫌疑人自己请,或者家属代请。这都是法律允许的。而且随时可以请律师。

司法机关也有义务通知嫌疑人请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这只是告知当事人本人,司法机关没有义务通知家属。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请办案人转告家属代请律师。

13.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特别保护?

联合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称: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年龄,以及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另外还规定:对18岁以下的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这些人权原则,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中,也有体现。

不公开审理:(1)对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2)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人代理人到场;(3)对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4)未成年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等。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享有任何刑事当事人的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第一,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讯问、审判时到场,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绪稳定,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虽然规定是可以,但为保障诉讼目的实现,司法机关在没有妨碍诉讼进行的例外情况时,一般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二,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不但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辩护权的困难,而且未成年人本身这一主体的特点就决定了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迫切性。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在审判前阶段,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等单位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第四,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侦查过程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

第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

第六,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岁,或者虽然已满14岁但不满16岁,被指控的行为不属于杀人、放火、重伤、抢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也不能立案。

第七,对于因不满16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八,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时审判人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

对未成年人执行时有什么特别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时,要注意以下方面:(1)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成年犯的不良影响。这也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要求;(2)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3)在对未成年犯改造时,要注意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在注意发挥执行机关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未成年犯家庭的作用,使未成年犯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家庭的亲情,促进其思想的转变,以早日回归社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