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宣判有罪后,亲属都希望其能在附近服刑,以方便探视,慰藉牵挂。那么,刑罚的执行是怎么规定的呢?有没有可能争取就近服刑呢?
这一节,我们要讲各主刑的执行,也包括:“没收财产”与“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
1.徒刑怎样执行?
无论是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犯罪人都要被从看守所送到监狱服刑。送到哪儿的监狱?一般说来,均是以省一级的监狱管理局统一安排、调剂。首先,一个省内会有一个监狱,作为犯人的教导队。所谓教导队,就是对犯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监狱生活的要求,适应未来的监狱生活。犯人会从先前羁押的看守所送到这里进行培训。然后被分配到省内各个监管场所服刑。
犯人要去的监管场所,包括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在中国,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有以下几种:(1)监狱。监狱是主要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机关;(2)其他执行场所。其他执行场所是除监狱以外用于执行有期徒的机关,它主要是未成年犯管教所。
争取就近服刑,一个直接的理由,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而剩余刑期在1年以后的,如何争取就近服刑,法律未有规定。
2.怎样执行拘役?
如果被判处拘役,犯罪人则可以就近服刑。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把犯罪人放在由公安机关建立的拘役所里执行。对于没有条件设立拘役所的地方,可以把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对于远离监狱的,可把罪犯放在看守所里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具有某些优待,即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如,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犯也可以到看守所驻地附近的生产单位进行劳动,并委托生产劳动单位对他们进行监督。采用这种方式参加劳动的拘役犯,仍在看守所住宿。
3.怎样执行管制?
被判处管制,不必到任何监管场所服刑,也有一定的行动自由。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只不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期满,公安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怎样执行死刑?
死刑的执行。死刑的执行制度,规定了免于一死的条件:死刑缓期执行,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死缓。一般来说,按照司法习惯,临刑前喊冤的,经在场的检察长等会商同意,也会暂停执行死刑。
如果死刑必须执行,这时,被判处死刑者作为人的最后尊严,应当被得到尊重;对其家人,也应尽量人性化地予以考虑。
目前,死刑的执行机关,是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通常是会同武警执行。
5.怎样执行罚金?(www.xing528.com)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一次缴纳
一次缴纳就是在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一次性地将判决所确定的罚金额全部缴清。
2.分期缴纳
分期缴纳是在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多次将判决确定的罚金额全部缴清。
3.强制缴纳
强制缴纳即强制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缴罚金。强制的缴纳适用方式的条件是:(1)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有能力缴纳罚金。(2)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拒不缴纳罚金。(3)判决所确定的缴纳期限已过。
4.随时追缴
随时追缴,是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人民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强制要求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缴纳罚金的执行方式。随时追缴罚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这是随时追缴罚金的前提条件。所谓不能全部缴纳,是指无论是通过分期缴纳的方式还是强制缴纳罚金;(2)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原因,并不是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而使缴纳出现困难。在实践中,造成犯罪人的或犯罪的单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原因,往往是由于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对其财产进行秘密而成功的转移、变卖、隐瞒,从而使得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表现出无力缴纳全部罚金,也使得人民法院无法对其采取强制缴纳的执行方式;(3)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这是对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随时追缴罚金的实质条件。在判决所确定的缴纳期限以后,不受时间的限制,任何时候只要具备以上适用条件,就可以对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随时追缴罚金。
5.减免缴纳
减免缴纳,是指酌情减少或免除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应缴纳的罚金数额的一种罚金执行方式。罚金的减免缴纳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这是减免缴纳罚金的前提条件;(2)由于不可抗拒的灾祸而使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缴纳罚金有困难,这是减免罚金缴纳的实质条件。所谓缴纳罚金有困难,是指犯罪人或犯罪的单位无力缴纳或缴纳之后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情况。罚金的减免缴纳,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减少罚金数额,还是免除罚金缴纳,以及减少罚金数额的程度。
6.怎样执行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法院决定对犯罪分子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另外,在执行时还应注意到:如果犯罪人以前欠有债务,需要用被没收的财产还债怎么办?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在没收财产的执行中,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债务;(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所谓正当债务,就是由正常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关系所产生的债,而不能是由于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债务,如赌债;(3)该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是犯罪人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7.怎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并且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要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能在国家机关里担任任何职务,包括普通公务员也不行;但是,在非国家机关里,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里,犯罪人可以担任普通工作人员,只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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