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提高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
【新规】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热点】
正方:确立和完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我国在婚姻立法上又进了一大步。这方面的新规有利于制裁那些违反社会道德,进行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活动的有过错的当事人,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条新规法律不仅维护了婚姻中的正义,也有利于在不良风气下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但是一旦双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法律就该一视同仁,不给予任何一方同情。
反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是却不包含有婚外恋、一夜情这些过错行为,虽说这些过错行为有可能是偶然的、短暂的,但在当今社会也甚嚣尘上,过错方也对另一方伤害至深,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却为何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呢?
作者观点:夫妻之间发生一点冲突、过错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因为感情具有自行修复的功能,所以婚姻法不可能罗列出所有的冲突和过错,在赔偿条款中只列出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这并非立法上的疏忽,而只是鉴于此种侵权关系的特殊性,同时也给予双方改过自新并且和好的空间。弱势一方如果想遏制对方犯错,除了用道德伦理约束,用感情来说服,还可以用提高自身家庭地位的方法来赢得更大的机会。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性别分工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内”,如此分工模式却并没有让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更大。家庭地位往往是由夫妻的性格或经济地位决定的,强势的一方占据主导,弱势的一方成为服从者。对此,有些男人要埋怨了,现在的女孩子多厉害啊,都是“河东狮”呀!但女性承担家庭的义务和权利仍旧不成正比。大部分女性都会选择经济独立,可在家里需要承担的义务仍然如常,相夫教子、孝敬公婆一样不能少,如果一个女人出嫁之后却不能适应婆家对她的要求,或者说始终找不准自己的定位,难以确立自己与丈夫平等的地位,一方坚持而另一方拒绝妥协,两人势必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女人如果始终不能提高自己在家中的地位,还缺乏小两口子过日子时的狡黠智慧,就很容易在男人犯错的同时也行差踏错。
小敏是一所中学的地理老师,艾瑞克是一家外资企业的执行总监,两人相互吸引而走到了一起,恋爱了几年,在北京登记结婚。
艾瑞克虽然是英国人,但因为工作关系在中国住了好些年,比小敏大五岁,思想很成熟,对东方女性极有好感,在和小敏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一直对她不错。但是两人在结婚之前不曾想到彼此的文化差异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会导致他们经常发生争吵。(www.xing528.com)
小敏为艾瑞克生下一个女儿,小敏就此辞职,想在家里做全职太太,艾瑞克当时表示赞同,因为觉得小孩子三岁前的教育很重要,由小敏亲自带孩子很好。但小敏不久之后提出要把母亲接过来看孩子,艾瑞克就不太能够理解了,他一向反对隔代教育,对于中国人在孩子教育问题上的固执很迷惑。两人为了这件事又发生了争执,小敏站在自己的立场,希望母亲能帮助自己减少带孩子的压力,但艾瑞克觉得丈母娘的到来会影响他们一家人的生活,丈母娘这也管那也管,自己的私人空间简直遭到了严重的侵扰,在家里没了应有的地位,得不到尊重,这令他最为不能接受!
家庭矛盾就这么一步步恶化了下去,艾瑞克和小敏的沟通越发困难。小敏觉得艾瑞克多迁就自己是应该的,却忘了艾瑞克最讲求婚姻中的公平原则,可以在经济上不计较,但在日常生活中却要求有一定的私人空间和一半的决策权。艾瑞克对小敏提出了分居,带着行李从家里搬走,每月给她汇款三千元,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小敏觉得他们的婚姻已经不可能再挽救,到法院起诉离婚。小敏在法庭上提交了艾瑞克与第三者拉文同居的相关证据,认为艾瑞克是过错方,要求得到赔偿。但是,艾瑞克也提出小敏存在过错的证据,小敏不经过他的同意,独自将他们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卖出,只在事后知会了一声,给了他一部分卖房款。艾瑞克认为小敏的行为也有过错,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也要求得到赔偿。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艾瑞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的同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过错情形;小敏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转让房产的行为,也的确构成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
这种情况,是否要各打一板,都不予支持呢?《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条新规,均不予以支持赔偿请求的情况是发生在“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下,小敏的行为只是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不在这个范围之内。对此,法院针对他们双方存在的不同过错情形分别进行了处理,判定艾瑞克给予小敏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适当地给艾瑞克多分了一部分共同财产,以示公平。
可见如何使用本条新规,要依照具体情形来具体分析,并非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小敏和艾瑞克婚姻的破裂令人感觉惋惜,小敏想要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没有错,但用错了方法,她不该指望艾瑞克会用中国人的观念看待婚姻,擅自打破了自己与他确立的婚姻平衡;艾瑞克因为无法理解继而离家,小敏没有采取措施来挽救,婚姻只有渐渐地走向终结。
不同文化层次的人,对待家庭成员的要求不尽相同,对待婚姻关系的看法也大相径庭。因此,婚姻中的男女应当从自己伴侣的性格、需求出发,找寻突破点,寻找兼顾大家利益的途径,才能顺利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一味蛮干,自以为是地“努力”或“贡献”,有时只会适得其反。
无论男女,想要得到令所有家庭成员认可的、值得尊重的家庭地位,需要的不是美貌、身材这种会贬值的东西,而是生存的能力、生活的智慧!归根结底,过日子是很实在的事情,细致到油盐酱醋茶,有的人大概会说美貌和身材也能给人带来优越的工作,那就去工作吧,不要赖在家里!模特和演员都要依靠这种有利的先天条件,但他们拥有的绝不仅仅只是这些,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聪明的头脑,才能让一人具有强大的生存能力、技巧,在社会上站得住脚,在家庭里得到足够多的尊重。整日游手好闲,只会花钱的人还想要求一个平等的地位?未免过于贪心,不懂世故。
人心不足蛇吞象,男人女人都该给自己留点余地。
不过,如果你对待家庭努力而认真,伴侣却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即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那么就应当注意在平时搜集证据,多留心相关照片、录像、音频,保留对方的悔过书、保证书,保留对方承认其非法同居、重婚的语言录音,以及诊疗记录等等物件,在适当时候向法院提起起诉,或者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相关线索。
在婚姻生活中,虽然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但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尽可能地看得起自己,提高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增强综合素质,这样才有实力和底气去要求并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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