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未雨绸缪,我该为自己在婚前投保吗?
【新规】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热点】
正方:本条新规将养老保险费和保险金也纳入了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内,实属进步,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更加细化了,对于指导离婚案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反方:本条新规有很大突破,也适用于时下社会存在的许多问题,但是还有些问题不好解决。例如双方都有养老保险金,但保险金的金额不一样,分割时该怎么办?有的人在退休时就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可得按月领取,这又如何分割呢?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工资购买的养老保险,那么也要算作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吗?
作者观点:既然《解释(三)》出台了这条新规,现实案例中定然不乏出现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某些人由于单位效益良好,保险金金额较高,弱势一方难免会考虑这部分钱财是否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事实情况是,大部分家庭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使用的确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法律上明文规定这部分财产的分割,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执行平等公平对待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原则。
在国外,准夫妻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并通过个人信托、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的形式保障婚前财产,目前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但在中国,大部分人还缺少这样的意识,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引发纠纷的几率更大。不少人看到《解释(三)》中涉及有养老保险金分割的问题,心想婚后买保险也不靠谱了,顿时哀叹一声:“没天理呀,养老保险金也保不住了?!”
事情真像大家想的这样可怕吗?
青青和小武结婚将近九年了,这九年中因为青青一直没有找到一份固定工作,总是三天两天换工作,社保交得断断续续,两人商量之后就用共同的积蓄给青青买了养老保险。到了今年,两人发现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除了其他财产,小武在法院还提出要分割青青养老保险的要求。但是他们现在离婚,距离青青退休时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好长一段时间,青青的养老保险金真的可以分割吗?青青为了弄清楚这件事,找到一位当律师的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告诉她说:“根据《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两个都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眼下的情况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那么夫妻俩在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当作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太公平的。这种行为还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现在出台的《解释(三)》在第十三条中对于这个问题作出补充,等于说是做了明确的规定。小武要求分割你在将来才能拿到的养老保险金,这个要求主张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不过呢,你的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费的金额是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是能够予以分割的。”
这么一说,青青不怎么担心了,等着依照法院的判决来分割财产。
与他们情况稍有不同,刘先生与妻子小然都是公司里的高级白领阶层,他们结婚已经四年多了,都是比较注重家庭理财的人。夫妻俩在理财方面各有分工,刘先生的主要收入用来还房贷,基金定投,还有支付保险的费用,小然的工资收入就完全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这样算起来也容易,知道每个月的钱都花在了哪方面。本来小日子过得挺好,可2012年初,由于刘先生和过去的初恋情人交往暧昧,他和小然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吵架吵到不想过下去的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房产和股票。
小然认为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的财产约有七万多元,所以也提出分割要求。毕竟这也算是一大笔钱,如果金额不多,她倒是不想计较了。刘先生对于小然的这种做法不能赞同,他认为无论是自己的社保或是商业养老保险金等都不适合现在分割,理应在他实际取得之后才能计算,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的保险金,现在怎么能够支付?小然见他有异议,搬出《解释(三)》给他看,刘先生还是不太能够理解。
其实保险金和养老费并不是一个概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我们可以看出,养老保险金指的是符合退休条件的个人在退休后按月领取的费用,也就是人们俗称的“退休费”。那养老费又是什么呢?(www.xing528.com)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们可以看出养老保险费指的是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缴入社保基金的费用,有的每年缴纳一次,或者分为每月缴纳。
这也就是说,养老保险金是个人退休后领取的钱,而养老保险费指的是个人在退休前缴纳的钱。【新规】的内容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予支持”,符合《社会保险法》的原则与生活常理。但是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另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应予支持”,其实是在法律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于是,对于这个问题,法庭同意小然分割刘先生社保养老保险费、商业养老保险费中的一半。
既然保险费是可以视为共同财产的,那么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我们如果要购买保险,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更好呢?
在决定买保险之前,我们必须要知道一件事,那就是婚前购买的保险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像婚前用个人资产购买的房产一样,只不过保险更具有专属性,还涉及受益人的问题。一旦面临离婚,婚前购买的保险属于婚前购买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准新娘在婚前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受益人也是她本人,那么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保险最终利益则归属于她自己。如果想要确保这份保险完全不关对方的事,婚前可以就保单做一个财产公证,那么在离婚时就能够按照约定来执行,不会出现什么纠纷。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在婚前就订立了购买合同,就应当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有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那么如何理解才正确呢?例如准新郎在婚前订立的购买合同,这份保险就是他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变故,可以作为遗产而非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置。因此,如果你有打算在婚前购买合同类的理财产品,例如分红型保险、基金等,在填受益人这栏时就要仔细考虑,一定要明确地填写受益者,才能为将来减少麻烦。
除了这点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购买保险一定要选择好缴费形式,一次性付清是最为保险的。因为如果能一次性付清保费,这份保险毋庸置疑肯定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保费是分期缴纳的,在婚后还在续交,那么在婚后缴纳的那部分保费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简而言之,大家如果决定在婚前购买保险,一次性付清的确比分期缴纳更能保障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工薪阶层的年轻男女来说一次性付清比较困难,那也可以在婚前订立合同,确认受益人是自己或自己的家人,婚后再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缴纳保险费,那么无论将来离不离婚,你都不可能吃亏。不少事实案例也证明,即使如今在婚后购买保险,夫妻双方也不存在哪一方损失更大的情况,只要使用共同财产支付保险费的证据还在,一切都好判定。
就算离婚时要分割保险费,也不能掩盖保险的好处,它对于家庭和个人都是具有很大保障作用的。为了自己和家庭着想,更为了爱人着想,尽早给自己投保都是成熟而富有责任心的表现。曾有这么一个故事,讲的是某日一位寿险顾问拜访卡内基先生,给卡内基量身定做了一份保险计划,希望他能够购买。卡内基的夫人拿起这份保险计划看了看,不太满意地说:“好是好,但保费太高了啊!”这位寿险顾问微微一笑,只说了一句话:“我自从做了这行,遇到的太太都会抱怨说保费太高了,但是我从未听到哪位寡妇如此抱怨过。”卡内基当即心里一惊,被这句话触动了,购买了这份保险。
谁也不能保障生活一直风平浪静,我们在追求幸福婚姻的过程中,与其上演攻心计,算计对方的财产和离婚时自己能够分得什么,还不如拿出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资金购买两份保险,一份的受益人是他,一份的受益人是她,既公平也兼顾了感情和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可以说是最有远见的做法。
保障型保险是一个幸福家庭必备的保险之一,能够为家庭成员不可预知的意外和疾病做些准备,在获得自身基本权益的同时,也为婚姻生活留出一个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务空间,双方的家庭也会表示支持。如果还有剩余的资金,小夫妻可以为彼此购买一些分红型寿险,根据家庭眼下的财力状况和理财需求来选择险种,也可以随着条件的变化来调整保费及缴费期限。如此不仅保障了自身权益,也实现了长期而平稳的投资,也有利于整个家庭的稳定发展,于无形中降低了离婚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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