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精神疾病怎能成为你欺辱我的理由!
【新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争议热点】
正方:既然结成了夫妻,夫妻之间就存在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生病(包括精神方面的疾病)需要照顾时,也有照顾对方的义务。在我国家庭暴力、夫妻之间的虐待和遗弃是严厉禁止的,新规明确了这一点,非常好!
反方:这条新规中的“无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法定代理人需要变更监护关系后”才能代为起诉离婚的内容,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申诉的麻烦和司法负担,而且不符合理论逻辑。无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本来就不该由配偶来代理,应当由其他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诉讼,或者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中选定或法院指定代理人来实行离婚诉讼。
作者观点:从我国目前的实体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理起诉离婚,这方面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而监护与代理诉讼,实际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有的近亲实际上就在行使监护职能,也并不存在监护权方面的争议,因此监护人在法律形式上的变更还是有一定的必要。但本条款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限制是有进步意义的,这方面的规定和具体实施程序可以继续探讨下去。
结婚时许多人都会发一个誓言,当有人问到“无论生老病死,无论贫富贵贱,你都愿意与她(他)不离不弃吗?”的问题,在婚礼浪漫温馨的气氛下,大多数夫妻都会毫不犹豫地答道:“我愿意。”但这份肯定真的能接受岁月和现实的考验吗?一旦有的人在结婚后发现配偶患上了重大疾病或不能生育时,过去的美好誓言就变成了今日的毒药,誓言虽好,但也经不起疾病带给人的折磨。即使是曾经恩爱多年的夫妻,如今也有可能对簿公堂。
周强和程玉珠的婚后感情虽然有些小打小闹,但整体上感情还不错,不久后生下了儿子小天。这年的冬天,他们一家三口一起搬到周强母亲单位的房改房内居住,周强的母亲因为和媳妇关系不好就单独在外租了一间小平房居住。
原本日子还算过得去,可周强和程玉珠两人的感情从2004年开始出现了问题,因为周强突然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精神分裂症有恶化的趋势。因为这个病周强失去了工作,程玉珠便从此对他冷淡起来,主动提出要分房居住,两人就此再也没有任何夫妻之间的生活,成了名义上的夫妻。周强得不到很好的照顾,精神分裂症也就越来越严重,每天的大部分时间都不太清醒,很害怕程玉珠,因为怕她不给自己饭吃,也怕自己做错了事情被她赶出家门。
程玉珠因为单位效益不好,情绪也变得很坏,每天从早到晚用恶毒的语言辱骂周强,骂他是“神经病”、“畜生”、“没用的男人”等,接下来的三个多月,她不让周强在家吃饭,也不给他钱,周强只得每天神情恍惚地走到母亲那儿吃饭,有几次还差点走丢。母亲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也只是说一句“不知道”。
一天,程玉珠一如往常地在家中辱骂周强,可是这一次她辱骂的时间实在是太长了,从傍晚骂到了凌晨三点。当时是寒冷的冬天,她却故意打开电风扇,让周强站在风口上,周强冷得坚持不下去了,就推了程玉珠一把,发起了脾气。第二天,恼羞成怒的程玉珠把周强赶出家门,周强央求程玉珠说晚上太冷了,不要赶他出门,但她没有同意,仍旧把他关在门外,只扔了一床破旧的被子给他。儿子在程玉珠的撺掇下,还把周强的家门钥匙也抢走了,周强站在门外冻得不得了,只好去找母亲,在母亲的细致询问下,他才慢慢地将这几年受虐的事情告诉了母亲。(www.xing528.com)
周强的母亲心痛不已,对于儿媳妇的这种行为忍无可忍,虽然已经七十多岁的高龄,但也要帮儿子讨回一个公道。她找到居委会帮忙协调,但居委会一直协调了半年,还是不能说服程玉珠善待周强,根据新出台《解释(三)》中的第八条,他们只好建议周强的母亲申请变更监护人,然后为周强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医生的鉴定,周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过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想要结婚或离婚是否该由其亲属代理总会引发分歧。从本质上来说,每个人结婚或者离婚都是一种法律行为,涉及个人对主体自身人身权的处分,所以这种意愿上的表示他人应当是不能代理的。有些人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没有做出“离婚”这一意愿表达的能力,但他人代理其做出的离婚的决定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越俎代庖的行为实质上干涉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依照现在《解释(三)》的第八条的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对于配偶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重新指定一个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变更监护的特别程序则可以参见民事诉讼法,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周强的母亲只要通过诉讼实现了其监护人的更变,她成为了周强的监护人,就可以代理他起诉离婚,并代理他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为什么《解释(三)》会提出一个这样的【新规】呢?在司法实践中,这样变更监护人的规定真的有必要吗?事实上,像周强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很难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他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每一刻的拖延对他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但他因为精神上的问题无法自己表达清楚要离婚的意愿,而权益遭受侵害却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这个时候难道还要求他真的表达出离婚的意愿才能主张让其离婚?配偶是他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在法庭上当然不能出现原告又是被告的事情,那么变更监护人就成为了需要考虑的法律程序。
很显然,在对待无民事能力人的时候,我们不能太要求理论上的公平和普通人认为的自由的意义,不应该再对其实现权利的过程设置程序上的障碍,在情势紧张的时候,也就是有必要的时候,理应将变更监护人的程序纳入离婚的诉讼中。这也是人本主义的一种重要体现。
因为《解释(三)》的这条新规,周强减轻了诉讼负担,最后很顺利地离婚了,虽然他在感情上不一定想要离开程玉珠,但离婚对他来说的确是脱离苦海的正确选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需要的是细心的关怀和照料,如果伴侣从主观上确实不愿意和其相濡以沫,勉强在一起只能是相互耽误,还不如还给彼此一个自由,各得其所。
放眼现实生活,夫妻中的一方陷入困境,如果另一方能竭尽全力帮扶,其治愈的几率会大大增加。嫌弃或抛弃甚至虐待生病中的伴侣,的确不是一个值得鼓励的行为,有悖社会道德,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要照顾具有精神疾患的人,需要的不仅仅是爱,还要有一颗面对生活磨难时无比坚韧的心,以及对待婚姻时强大的责任感。要做到这点很难,我们无法强求每个家庭中的伴侣都能经受得起这样的考验,要一碗水端平更加困难,不好评断。但无论如何,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换位思考一下,精神疾患病人也有偶尔清醒的时候,谁也不愿意自己患上这种拖累家庭的疾病,看在过去恩爱的情分上,难道就不能宽容相待?
俗话说“不幸的家庭有各自的不幸”,夫妻中的一方一旦患上不好治愈的疾病,家庭气氛自然会变得阴暗起来,不再充满阳光雨露,“不离不弃”这四个字说起来浪漫做起来难!但谁也不可预料未来会发生什么,在结婚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沉溺在爱情之中的男女应当考虑清楚。一句话,婚姻不是童话,我们都别太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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