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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家庭暴力:建立可靠婚姻的方法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丁雅这件案子,丈夫对她实施家暴,她有验伤报告和其他证据来证明,但她又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两人都有过错,法院很难确定最后的定案结果。当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注意收集证据,不管以后是否真的要和丈夫离婚,积极收集证据都是必要的,以便在将来追究对方责任时占据有利的地位。

应对家庭暴力:建立可靠婚姻的方法

05面对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新规】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争议热点

正方:所谓过错相抵,如果双方都有错,各打五十大板没有丝毫问题,互不赔偿,于是皆大欢喜。

反方:这种过错互抵的原则固然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否公平还存在商榷的余地。毕竟无论从心理上还是身体上来说,家暴对于当事人的伤害更大,受到家暴的一方如果在遭受家暴时期存在报复性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被逼迫到那一步的,难道就不值得同情吗?

作者观点:本条涉及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离婚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当夫妻中的某一方起诉离婚期间,双方倘若都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那么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将不会给予支持。这条新规的出台也在于给公众一个警示,报复性行为是要不得的,不要以过错报复过错!

虽说如今网络和电视报刊上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只多不少,但真正告到法院上付诸法律的家暴案却还不如离婚案多。根据某些公开调查数据表明,在大部分家暴现象中,有百分之九十的受害者是女性,其余的是孩子和男性。但为什么以家暴案提出诉讼却很少呢?是女性太软弱了,还是司法程序太难走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出现,即使女性提出了诉讼,面临的是收集证据极难的状况,但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已经明确指出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只要证据确凿,施以家暴者不会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但面对家暴,女性还应有个正确的处理态度,如果在面对家暴时同样犯了错,那想争得权益可就难上加难了。

李婆婆现已年近八旬,她早年就与丈夫离异,一直和女儿相依为命,但如今她连相依为命的女儿也很难见上一面了。事情要从七年前说起,当时女儿已经结婚嫁人好几年,但性格懦弱,长期被她那个暴力的丈夫欺负,遭受家庭暴力的残害,日子过得很是凄惨。李婆婆看在眼里也毫无办法,女儿除了忍受,也不知道该怎么摆脱这种困境。在当时,女儿因为文化程度不高,对许多维权途径都不了解,结果在忍无可忍之下,她走上了杀夫之路。

李婆婆听闻女儿要杀夫,不但没有阻止,还帮了她的忙,一起商量起如何杀掉她那个暴力的丈夫。母女俩经过周密的计划,终有一日,把折磨她们的男人杀死了,与此同时也铸成了大错。警方没过多久就侦破了此案,女儿虽然在此之前是受害者,但因为她故意杀人触犯了刑法因而被判处了死缓,李老太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www.xing528.com)

丁雅是另一个遭受家暴的女性,婚后的那段时间她和丈夫两人的感情还不错,但过了大半年她发现丈夫存在暴力倾向,如果两人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激烈的口角,丈夫时常会对她施以拳打脚踢。丁雅在这样的暴力环境中生活了一年多,好几次被打得厉害时她都报了警,还到医院验伤和治疗,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与丈夫的感情越来越疏远。为了排泄心中的苦闷和委屈,丁雅开始与某位男同事越走越近,向他倾诉自己心里的痛苦,这位同事同情她的遭遇,平时也对她照顾有加,2011年4月,两人之间萌发了感情,于是丁雅瞒着丈夫和这位同事同居了,经常不回家。现在,丁雅发现自己和丈夫的矛盾已经无法调和,有心离婚,就询问妇联,问她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又能不能要求得到离婚的损害赔偿呢?

她的这种情况涉及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妇联的同志告诉她,“如果她的丈夫对她施以家暴的罪名成立,她是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她们忽略了一个问题,丁雅当时是与他人同居了,也属于犯了过错的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个条款提到,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但没有详细规定夫妻双方如果都存在过错时该怎么去处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不小的障碍,导致各种不同观点的出现。例如有的人认为犯错双方应承担对方的损害赔偿,有的人认为既然都犯错那就各打五十大板,还有的人认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衡量责任。丁雅这件案子,丈夫对她实施家暴,她有验伤报告和其他证据来证明,但她又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两人都有过错,法院很难确定最后的定案结果。

然而不久之后,《解释(三)》出台了,在第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下丁雅深受打击,这条新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明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时,任何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此一来,即使法官同情丁雅的遭遇,但她因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故而在离婚时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已婚女性一旦发现丈夫有家暴倾向,其实从一开始就不该容忍。

当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注意收集证据,不管以后是否真的要和丈夫离婚,积极收集证据都是必要的,以便在将来追究对方责任时占据有利的地位。除了遭受身体上的暴力需要收集证据,对于“冷暴力”也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有的人认为“冷暴力”最难收集证据,但其实这也是有痕迹可循的,例如记录下他谩骂的贬低人格的语言、侮辱的方式、实施“冷暴力”的时间等,都能成为证据。

面对家暴时,女性需要做到的最关键一点是,要及时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对于丈夫的暴行千万不可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的侥幸想法。在许多家暴案例中,居委会的大妈会告诉受害人:“被打了你有权利报警,也可以去申请离婚,不要一味隐忍,过不下去就不要过了!”但懦弱的女性总是无奈地回答:“报警能有什么用,等警察走了以后,他肯定会更凶狠地打我!”“他不会同意离婚的,如果离婚不成我不是更倒霉!最后还是只有被打的份。”实际上受害者也可以选择先分居生活一段时间,看看丈夫能否改掉恶习,再考虑恢复关系。但有些受害者仍然表示:“他肯定有办法找到我的,还会打我的!”“我自己的工资太少了,如果带着孩子出去过活,过不下去的。”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样软弱和唯唯诺诺的态度,警方和社会又如何拯救她们?

如果没有意志独立,那么受到家暴的女性就很难改变现状。其实,许多家暴案件中的丈夫都是在妻子的“纵容”下一步步变得更加凶暴的,他们肆无忌惮,是因为觉得妻子奈何不了自己。勇敢的女性应当正视这个问题,如果丈夫不知悔改就不要再给他机会,应当敢于选择离婚,当断则断。

从许多受害者离婚后的生活经历来看,选择离婚并不一定完全正确,但她们都不后悔。当然,倘若广大女性起初就能擦亮眼睛,觉察出男人是否具有暴力倾向,就能尽量避免遭受家暴。可如果事情已经发生了,只要敢于走出阴影,摆脱家暴也并非想象中那样艰难,只有自己强大起来了,女性才能够真正维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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