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全职主妇or家庭妇男还有未来吗?
【新规】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争议热点】
正方:全职太太或全职丈夫对家庭的付出确实很大,但也享受了另一半赚得的工资和其他共有资产,而且不需要承担工作压力,只要专心家庭事务就好,并不是没有回报。至于得不到房子的产权,那也是当初做出的选择,这就是所谓的“有得必有失”啊!
反方:如果没有婚姻法《解释(三)》,爱人名下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全职太太或家庭妇男即使将来离婚,获得的财产也比较多,算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但《解释(三)》没有承认这一点,很明显弱化了对全职主妇的权益保护,毕竟以中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做全职主妇的比做家庭妇男的要多得多。
作者观点:不管是做全职主妇还是做家庭妇男,在经济不独立的情况下一心照顾家庭,都是极具奉献精神的,但这种对家庭的贡献因为难以用一个标准来衡量,所以在法律上很难保障这类人群的权益。就目前中国家庭的婚姻状况而言,还是夫妻双方都工作的情况居多,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解释(三)》中的部分条款也只能从更加客观的角度来均衡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存在特别偏袒哪一方的倾向。
如今的社会压力大,夫妻双方都出去工作的家庭较多,但如果对伴侣有足够的信任,另一方也可以选择做全职主妇和家庭妇男,毕竟双方各司其职,一个主外一个主内,对于整个家庭来说是一种很好的角色安排。但《解释(三)》确实伤了这部分人群的心,在这样“残酷”的现实面前,许多全职主妇和家庭妇男都坐不住了,愤慨与惶恐折磨着他们的内心。但对于那些夫妻感情很好的家庭来说,【新规】的出台却并没有撼动他们的家庭基石,受到影响的都是那些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或互信度不够的家庭。
王笑与岳蓉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后,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成为了一对甜蜜的小情侣。两人自从恋爱之后感情发展得很好,开始谈婚论嫁。王笑的父母拿出30万元为他们提供了买房的首付资金,购买了一套价值70多万的房产,房子登记的是王笑的名字。婚后,岳蓉为了全心全意照顾家庭并备孕,辞掉了在外企的薪资优越的工作。但没想到好景不长,就在岳蓉养好身体决定要怀孕之时,发现王笑对她的感情变了质,他在工作中和一个合作伙伴擦出了爱情的火花,并对岳蓉提出要离婚。虽然岳蓉对王笑还存在感情,但因为丈夫已经变了心,岳蓉不想再纠缠下去,所以痛定思痛之后同意和他离婚。
岳蓉原本认为房子是他们两人的共同财产,因为王笑的过错需要承担离婚的全部责任,自己应该能分得房子的一半,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解释(三)》的刚刚出台让岳蓉傻眼了,她不知怎么办才好,自己是全职主妇,难道真的会净身出户?
按照《解释(三)》中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现在他们居住的这套房屋确实是王笑的个人财产,但岳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有一定贡献,那么对于房子相对应的增值是有权要求补偿的。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丈夫应当为离婚负担全责时,法院会依照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因此,岳蓉虽然说是全职主妇,但也不会净身出户。假如通过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她今后的生活仍旧比较困难,王笑还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予她适当的帮助。
那什么情况属于婚后生活困难呢?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一方在离婚之后没有住处的,就属于生活困难。夫妻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视为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这部分内容,王笑和岳蓉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给王笑出资支付房屋首付的人之中也有他的母亲,他的母亲也是全职主妇,为了给他购房拿出了全部积蓄,如果在离婚时将这样的房产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未免对王笑的母亲不公,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所以,我们在看待【新规】时,不能只从离婚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事实上《解释(三)》在权衡多方利益方面做得更好,也并未弱化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以全职主妇为例,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如果房子是丈夫独自购买的,或者是他家人出资购买的,而且其他财产如果在婚前也属于丈夫名下,一旦婚姻有了变故,全职主妇确实很难分到相应的财产,即使能分得一部分财产,也只能保持生活不困难。想要离婚后过得轻松舒服,显然就不大可能了。
但全职主妇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书面协议,以这种方式对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和划分,能有效地保证夫妻各自的权益。既然有了这种想法,害怕离婚时净身出户,不妨就说出来,约定财产在离婚时怎样处理。离婚时要是生活困难的,可以主动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死鸭子嘴硬”其实并不能挽救一个离婚女人的尊严,在有困难时就该争取利益,而不是沉默。不过,即使全职主妇与丈夫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全职主妇在离婚时也不一定一无所有。全职主妇因为在抚育子女、看护老人等方面付出了较多的义务,以此为理由,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一般情况下,法庭都会支持的。
可有的人也说了,还是不做全职主妇的好,为了保险起见,努力提高婚姻的质量和经济独立才是上上之策。虽然保持家庭的幸福美满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的,但事实上,也只有做到这点,才是对夫妻各自权益的最大保护。
幸福的夫妻总令人羡慕,贝克汉姆是全世界闻名的球星,可在所有人看来他似乎有些“妻管严”。最近这几年,维多利亚因为忙于自己的时尚事业,没有什么时间照看几个儿子,因此照顾孩子的任务就交给了小贝。特别是在年底的时候,当维多利亚在全球“乱飞”时,小贝在家里为儿子准备一日三餐,还得带着他们出去玩,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可就算现在成了“家庭妇男”,他们一家人依然幸福,这种角色上的变化并没有影响他们的夫妻感情,看来好的家庭从来不会因为夫妻俩的分工发生变化就面临瓦解,幸福的婚姻依靠的是夫妻的共同努力,只要心态好,兼具生活的智慧,什么都算不得难题。80后小夫妻们不妨多学学小贝和维多利亚这么多年的幸福经验!
假若已经成为了全职主妇或家庭妇男,心里也担心将来,不妨考虑给自己做足风险保障,例如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在购买这些保险时,你可以使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来缴付保险金。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伴侣为做生意而用共同财产去投资,在经营中赚到的利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婚前约定如下收益的归属,对方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股票收益、房屋租赁收益等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谨慎起见,你应当保存好你们的结婚证、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购买大件家用物品的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账户、其他贵重物品的发票等,看看哪些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如果发现对方出轨,并在此期间存在转移婚内财产的倾向,一定要注意搜集并保存好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以备离婚时维护共同财产。因为尽管《解释(三)》最终删除了“第三者条款”,但夫妻中的一方仍然具有对另一方的“小三”追讨他们共同财产的权力。
说到底,无论婚姻法怎么改,大部分男男女女结婚都是奔着家庭的幸福美满而来的,而不是房子、车子和财产。倘若你的伴侣真的一肚子花花肠子,不安分守己,那再严厉的法律也保障不了婚姻的稳定,法律在保障婚姻幸福这方面,能够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一个人愿意对你好应当是发自内心的,而不能奢望仅仅靠法律来保障。
因此对待婚姻要客观而理智,也要运用好生活的智慧,不管男人女人,在思想和经济上都要独立,才不至于在婚姻的博弈中一败涂地。对于自己的权益绝不放弃,对于不属于自己的权益绝不贪念,那么即便是做全职主妇或家庭妇男,依然也有幸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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