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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居一族的秘密:共同财产的力量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04蜗居一族,一切向共同财产看齐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晔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仅有平等的处理权,也要承担同等的义务。当夫妻一方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时,除非两人另作约定,否则理应取得对方的同意。此外,对于那些拿不出切实证据证明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法律上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蜗居一族的秘密:共同财产的力量

04蜗居一族,一切向共同财产看齐

【新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热点

正方:孳息和自然增值在过去的法规中没有明确提出来,本条新规的意义在于提高民众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视。夫妻本是同林鸟,为了共同利益而奋斗,有了盼头和甜头,对于共同财产有共同使用权,自己那部分财产还不用动,如此公允,当然也就不必大难临头各自飞了。

反方:如果是个人投资在婚后有了收益与利润,是否也要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本条新规适用于某些情况,但还没有把婚前投资囊括进来,不知是因为疏忽还是出于其他缘故,有待司法实践来深化理解。

作者观点:如果真要论一论本条新规“便宜”了哪一方,实际上仍是夫妻中的弱势一方。婚后的共同财产会因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而不断增长,一方的经济实力增强,弱势一方必定沾光,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只要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相差算不上悬殊,共同财产平均所得,仍旧是弱势一方所得更多,且另一方也不会过于计较这种差异给爱人带来的恩惠。

电视剧《蜗居》当初热播时引发了老百姓对于房子的深刻反思,这部剧集中所反映的“蜗居”、“蚁族”的社会现实,也引起了广泛的共鸣。在高昂的房价和强大的社会压力面前,让学历和志气都成了比尘埃还卑微的东西,一切似乎都被现实的残酷打倒,要摆脱困境,单凭夫妻两人一双手,即使每天勤奋节省,也依旧苦难重重。吃苦受累全为了能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当时那段时期还流行起一句话:“如果你今天有房,我今天就嫁给你。”

房子和婚姻真能划上等号吗?在对待物质条件上,这种观念显然又“矫枉过正”了。现今蜗居一族只增不减,对于这个人群的年轻人来说,不论是否买房,共同财产都是必须要尽力积累的,因为他们没有什么个人财产可供自己支配,既然白手起家,不如就让彼此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相互鼓励,挥洒汗水,为了未来的小金库而咬牙努力。

一旦有了共同财产,合理使用这笔钱,钱滚钱慢慢累积,小资生活会有的,房子也迟早会有的。

孙晔和张妮毕业后一同来到北京打工,2007年两人结婚后只能居住在一套一室一厅的地下室,还和另外一对夫妻合租。他们是典型的蜗居一族,但两人在结婚初期斗志昂扬,对未来比较乐观,当时的想法是在北京多赚点钱,存够了十五万,就回到家乡去买房,然后做点小生意,在北京打拼就是为了给将来积累资本。

2010年孙晔和张妮算了算存款,发现真的存下了十五万,两人立刻辞职回到家乡四川的一座二线城市,用十万块存款买了一套小户型之后,看中了当地的小公寓旅店市场,决定把剩下的五万块用作这种家庭投资。孙晔寻找到一个合资人,双方合资租下了某小高层的一层楼的六套房,开办起公寓旅店,孙晔全心全意打理旅店生意,张妮则找了一个稳定的文职工作。

两人眼看就要过上舒坦的小日子,张妮却在2011年11月和孙晔闹起了离婚,原因是孙晔和投资人之间产生了暧昧的感情。孙晔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张妮认为孙晔租下六套公寓房开办小旅店,旅店获取的收益她也应分得一半,但孙晔认为张妮从未参与公寓旅店的经营,而这部分收益他用于了家庭生活,不应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再分给张妮。

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后认为,六套公寓房的租用权归孙晔所有,但由于他的租用行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以对于公寓旅店的投资理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投资行为,投资所得应有张妮的一份。另外,在孙晔经营公寓旅店期间,都由张妮承担家庭生活费,他所得收益才刚刚从合伙投资人那里取得,尚未动用,因此法院判定将他收益的8万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张妮未参与经营,贡献较少,孙晔只需向她支付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解释(三)》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张妮未参与共同经营公寓旅馆,但公寓能够产生收益是基于他们当初的共同投资,所以应界定为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www.xing528.com)

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除了上述这种情况,具体来说要如何界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有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释(二)》第十一条对此则有补充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再加上《解释(三)》的新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就更加清晰了。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仅有平等的处理权,也要承担同等的义务。当夫妻一方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时,除非两人另作约定,否则理应取得对方的同意。

此外,对于那些拿不出切实证据证明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法律上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项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此看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还是很广的,想要积累更多共同财产,夫妻俩完全可以通过一些稳固而长远的投资来实现。

例如,虽然婚前一方买的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可以在婚后用以出租,夫妻俩在婆家或娘家提供的房子内暂住几年,这段时期获得租金就属于投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还贷。再比如,如果婚后两人用一方的工资投资股票基金,所得的钱用来投资做生意,生意失败了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如果有收益那便是共同财产。

经济学角度来看,罗曼·罗兰的一句话用来描述这种情形很恰当:“婚姻中,每个人都要付出,同时也要收回点什么,这是供求规律。”

虽然过日子不能像经营公司那样把每笔钱都算个仔细,但使用双方的收入来进行投资,从而赢得共同财产,同样和经营公司般有风险,夫妻双方都要承担后果。只要是涉及有风险的资金投入,不管风险多大,夫妻双方都应谨慎小心,商量之后再付诸实践。如果不想冒风险,夫妻俩也可以在积累财富方面保守一些,不轻易尝试股票、期货,在小商品投资时尽量控制成本,过程或许艰辛,但努力是蜗居小夫妻必然要做的事情。结婚初期,小两口可以给自己制订一个计划,就算再艰苦,也千万不要放弃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坚信自己的奋斗目标,切勿丧失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如果初衷变质了,等你们从蜗居中走出来,踏进明亮的新房时,这所房子对于你们来说也不过是一个空壳,心里空无一物,再有房子也没有用了。

蜗居男女要懂得划分和确立目标,你们或许有许多事情想要达成,例如生育子女、购买住房、添置家电等,同时在实施某项目标时还要注意意外消费。如果可以做到对每项消费都了如指掌,基本做到家庭收支平衡,循序渐进地学会理财,夫妻俩在生活中各展所长,一人理财节流,一人竭尽全力开源,逐一实现目标就不是虚妄。

《蜗居》中的郭海萍是个在生活上非常有计划的小女人,她很早就和丈夫定下买房的目标,为此做出了各种努力,其一她在生下女儿之后就将女儿送回老家让自己的父母抚养,忍耐骨肉分离之苦;其二在生活中极尽节俭之能事,甚至有些抠门;其三,她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兼职做中文外教……俨然成了一个在生活中凡事都斤斤计较的妇女。可是,她唯一欠缺的就是明智的投资理财手段,在开源这方面做得还不好,所以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的,让观众看了也觉得压力极大。

事实上,小家庭可以选择的投资手段也有很多,保守一点的定投基金、分红型保险都是可以尝试的,在储蓄上也有技巧可以探究。

眼下还处于蜗居没有什么可悲的,你们不是“杯具”,只要在生活中能够同心同德、互补长短,并善于学习生存的经验,一步一步往上爬,脱掉身上的蜗牛壳便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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