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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浮躁,婚姻应稳定可靠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03婚不逢时的我们买房在《解释(三)》之前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社会浮躁,婚姻应稳定可靠

03婚不逢时的我们买房在《解释(三)》之前

【新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争议热点

正方:对于一人婚前按揭,夫妻俩婚前、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新规做出了具体规定,非常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反方:夫妻一方即使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并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子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才更加公平。为了提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互相扶持,对于婚前另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看待,才会显得更为合理。有关房产的【新规】,在人性化方面还体现不足。

作者观点: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在离婚时由产权方予以返还,这应当不存在异议。产权方虽然占据优势,但也是因为其在夫妻另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房产通常是一个家庭中价值最大的财产,眼下《解释(三)》当道,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问题都成了最大焦点,其中80后小夫妻的房产分割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不少80后是月光族,甚至是日光族,由于不善于存储,积蓄不多,结婚时无力支付房款,所以父母资助买房对于这一代来说,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房子问题处理不好,那可真就是“婚不逢时”了,80后的婚姻势必要“死”在房子上吗?

【新规】确立了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以个人财产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婚后该房屋仍然是其个人财产的原则。婚后如果配偶的一方参与清偿贷款的过程,对于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并无任何改变。如果可以协商解决房产问题的,根据协商的协议解决;如果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财产,该房屋仍然被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因为将房产剩余没有归还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对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产权登记方自然要予以返还,做出赔偿。

威妮和余声是同一个公司的同事,两人相恋四年后,于2009年1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两人在婚前虽然相处恋爱的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深,但结婚之后却暴露出了共同生活的问题,南北方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价值观上的严重分歧,还有两人在对待家人上的不同处理方式,导致威妮和余声经常吵架,每当遇到要共同承担责任时很难达成一致。最重要的一个引发争吵的原因,就是房子。

因为威妮从小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缺乏安全感,对于余声总显得不够信任,缺乏包容。原本余声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用他自己和父母的钱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贷款买下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的一套房产,房屋总价值为110万元,剩下80万元要每个月还贷款。他向建设银行贷款的年限是20年,本息合计大约100万元,这笔贷款金额较大,所以婚后威妮和余声需要一起来存钱还贷。从2009年到2012年期间,两个人共同还贷约26万元,就在威妮打算要一个孩子时,发现余声瞒着她还留有一个存折,每个月从这里头给他父母一千来块的生活费。威妮得知这件事之后很生气,她所有的工资都用在这个家的生活和房屋贷款上,没有闲钱给父母,但余声却背着她私存了这笔钱,让她感觉受到了极大欺骗。(www.xing528.com)

余声事后对她解释,说只是想尽一份孝心,就是怕她不同意才刻意瞒着,随后表示如果威妮觉得不公平,那每个月也拿出一部分钱来孝敬岳父岳母好了,他绝对没有意见。但威妮想早日还清贷款,不认同他的做法,两人为这件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威妮指责余声欺骗自己,余声则责怪威妮不通情达理。

两人一句不合就决定离婚,问题是房子怎么分割呢?这套房子目前市场价大约180万元,还欠银行贷款约70万元,威妮不打算要产权,但要求余声赔偿她约13万元的共同还贷的费用。他们最终协商不成,起诉离婚,法院把该房屋的所有权判归余声所有,剩余的贷款也要由他个人继续偿还,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法院判决他需要补偿威妮40万。余声无法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只得再和威妮协商,威妮经过冷静后发觉她对余声还有感情,就不主张离婚了,但在房贷上要求余声今后一个人承担百分之八十,余声不同意,两人再次谈崩,还是只得离婚。最后,余声不得不找父母、亲戚借足了40万支付给威妮,才顺利离了婚,两人表示再也不想相见。

或许有人觉得他们的离婚完全是《解释(三)》惹的祸,然而如果余声对威妮一开始就坦诚相待,威妮对余声的孝心多一些理解,有没有《解释(三)》都不会影响他们的夫妻感情。所谓“婚不逢时”只是某些人给自己找的借口,婚姻不幸的根本源头从来都只在夫妻一方或双方身上,而并非法律条款的问题。

在《解释(三)》出台以前,各地法院对于这类事情所掌握的标准不同,分歧和争议很大,甚至出现过同一法院在类似案件上作出过不同判决的情况。现在《解释(三)》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的规定,对增值部分的处理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很显然利大于弊。

房子有时仅仅扮演的是导火索的角色,出了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男女双方的相容度比我们想象得要低。很多独生子女的脑子里没有多少分享的概念,只知道不能吃亏,付出多少就要得到多少,然而在婚姻中只有相容才能成就幸福,无法相互包容理解的夫妻分手的几率很高。在构成婚姻幸福的必要条件中,男女双方的价值观、人生观、责任感、生活习惯、沟通方式、兴趣爱好和情绪掌控力都应当能够经由磨合而相容,否则婚姻城堡的墙壁再鲜亮,内里的结构也会逐渐垮塌。

电影甲方乙方》里有一段经典对白,说到婚姻与房子的关系。刘蓓说:“没有爱情的婚姻不幸福。”葛优立刻回答她道:“没有房子的婚姻才是不幸福。”看到这里不少观众都会心一笑,但这段话的背后,留给我们的是长时间的自省与深思。房子由谁来买、何时购置对婚姻的整体质量来说影响不大,重要的是男女双方是否在婚前做好了协商,达成了相互谅解。不管是订立婚前协议也好,是口头约定也好,没必要把房子局限在某一方拿出大部分资金的观念上,婚后的日子是两人一起过,谁付出更多,谁付出较少值得计较吗?只要两人过得好,协商和公证也不过是预防一些可能出现的矛盾罢了。

情感专家苏芩认为许多80后的爱情要注定“死”在房子上,确实理由充分。因为现在的女性对于婚姻都缺乏安全感,没有房子坚决不结婚都是一种表征,“她们会想假如我结婚之后男人有可能会出轨,要是一个房子,房产证上还是写的她的名字,男人想出轨的话就得掂量掂量”。女性把房子当成保障自己利益的手段,就是不知觉地将感情保障给物质化了,正是因为她们向往爱情的同时又对于爱情缺乏信任。于是,男人觉得女人现实了,女人觉得男人靠不住了,爱情越来越变得功利化,婚姻长久便成了美好的童话。

文豪列夫•托尔斯泰曾说:“已婚的人从对方获得的那种快乐,仅仅是婚姻的开头,并不是其全部意义。婚姻的全部含义都蕴藏在了家庭生活中。”酸、甜、苦、辣、麻、涩才是生活的真实滋味,极力杜绝其中一项都不是真正了解了生活的意义。

因此对于房子,男女双方最好都不要有什么不良偏见,也不要有太大的奢求。如果一个女人不在乎这个男人将来怎么样,就算买不了一百多平的房子也愿意嫁,结婚于你来说是有望的幸福;如果男人娶一个女人不在乎她是否成为房子的户主,不觉得自己付出更多是吃亏了,结婚于你来说是值得守望的麦田。

如果你总是对爱人的提议不满意,每天担忧婚姻会失败,那你还是暂时别结婚,因为这种消极的心态注定你的生活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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